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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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引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运行维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办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考核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 1. 确保第三方运维单位能够按规定要求履行责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促进第三方运维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激励和奖励优秀的第三方运维单位,鼓励更多的运维单位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核心,包括以下方面: 1. 设施运行管理: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维护良好、排放是否达标等; 2. 运维人员素质: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素质,包括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 3. 应急响应能力: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包括对设备故障的处理、紧急修复情况等; 4. 监测数据准确性: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准确性,包括抽样监测数据和实测数据等; 5. 沟通协调能力:考核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相关部门、居民的沟通协调情况,解决问题的效果等。

三、考核方法为了公正、客观地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采用以下方法: 1. 考核指标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各考核指标的权重比例,以保证综合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分,以评估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综合表现; 3. 随机抽查: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单位的考核指标进行实地核查和评估; 4. 专家评审:在考核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考核的公正和权威性; 5. 年度绩效考核: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以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目的和范围第一条为规范马涧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潜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镇农村水生态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高度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三条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住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马涧镇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自然村)。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五条镇治污办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负责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落实和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镇政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各行政村(自然村)正常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组织做好对村设施维护运行工作的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行政村(自然村)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十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实际,选择设施维护管理模式,可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管理或者由村自行维护管理,建设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政村(自然村)根据本村处理设施,制定具体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维护内容,并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台帐记录。

第十二第各行政村(自然村)落实专门运行维护管理员,管理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员可同时兼顾村庄保洁、自来水和供电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维护工作内容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内容(一)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的处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前言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的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导则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浙江经验,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九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安全操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安全事项相关记录、导则用词说明,导则引用名录。

导则执行过程中,由导则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西城博司,邮政编码:31001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学院安全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展望、王荣、潘子强、金黎艳、李菱、黄辉、陶士英、吴韬、史楷岐、余泽浩、雷正皓、邹舟、庄和妙、张文欣、汪啸、徐旭峰、王飞本导则主要审查人:罗安程、李军、梅荣武、廖敏、许明海目录1.总则 (5)2.术语 (5)3.基本规定 (6)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 (7)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4.2安全值班制度 (11)4.3安全检查制度 (12)4.4安全生产目标 (13)4.5安全生产责任 (15)4.6安全管理制度 (16)5.安全操作规范 (17)5.1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7)5.2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作票制度 (18)5.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9)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 (21)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21)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26)7.安全事项相关记录 (35)7.1附录A (35)7.2附录B (38)7.3附录C (41)7.4附录D (42)7.5附录E (45)7.6附录F (46)7.7附录G (52)7.8附录H (55)7.9附录I (56)8.本导则用词说明 (58)9.本导则引用名录 (58)1.总则1.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文件。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部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编制组对现有农村污水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反复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导则编制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4号;邮编:324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傅招旗王侃许枫袁挺包丽雯杨泽亮许想想潘晨龙季安钟震黄晓波盛晓琳徐晓坡邱泽峰马强陈倩倩戴羿俊主要审查人:叶红玉陆麟李家杰郑少午徐翔徐松马骁1总则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1)4信息摸排 (2)5认定与调整 (2)6监督管理 (3)本导则用词说明 (4)附录A (5)附录B (6)附录C (7)1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1.0.3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管控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2.0.2处理设施治理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其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本方案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镇境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所有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二、责任分工以“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和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

由于镇辖区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管理没有统一纳入第三方运维,目前维护管理的主体是建设施工方和镇村两级。

集镇、村污水处理厂由拓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相应行政村作为运维管理责任主体。

各级主体层层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运维措施(一)集镇村污水处理厂、村入河排污口2个,该两村由区住建局拓兴公司运营管理,达标排放,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二)其他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含村、两个污水处理厂)由村级维护管理,镇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1、村、两个微动力污水处理站,由所在行政村负责运营管理,要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要对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乡镇和环保部门督促落实尾水正常达标排放。

2、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管护,管护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支付,并确保尾水达标排放,乡镇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由各行政村作为运维责任主体。

1、除村、村污水处理站采用微动力外的其他村污水设施由各相应村负责运行管理,、村由各村指定专人定期加强维护管理。

2、各行政村负责把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治污设施不受人为破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 guidelines ofcounty (city, district)administr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月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 乡镇(街道)管理 (5)5 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第四条 XX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宜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各镇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

第六条各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在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各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

各村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第八条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月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1.1 本导则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以及安全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1.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安全管理及其操作。

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测、安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DB33/97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T868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3 术语和定义3.1 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户用化粪池及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管道、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规划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维管理日常工作制度,协助运营单位做好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

第五条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

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水的水质监测。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用于农村集聚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及监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区人社局负责指导运营单位完善用工合同,加强用工备案,规范用工秩序等工作。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务局协助前锋生态环境局做好运行维护巡查监督,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将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村户用化粪池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玉环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接户管以及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隔油池、提升井等)、污水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绿化、电器电机设备等)以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未达标排放,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四条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坚持以下3项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参与设施巡查维修,监督运维公司等。

(二)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

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管网系统由属地管理。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一)县住建规划局:作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统一招投标,借助市场机制购买服务,引进第三方环保专业(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和水质监测机构,建立农村治污设施的集约化、科学化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负责制定具体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牵头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工作.(二)县农办:配合做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考核及其他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治理设施工程资料电子信息库以及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库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会同纸质资料移交住建规划部门保管.(三)县财政局:负责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试行)》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1 月前言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的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治理设施运维水平,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縢头环保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马旭新周萌强郑展望潘蔡叶厉兴敖旭平乔晓刚潘军民张文欣姚芩虞欣幸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3.1 基本条件 (3)3.2 基本要求 (3)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4.1 设施接收管理 (4)4.2 设施运维管理 (4)4.3 合同到期管理 (4)本导则用词说明 (6)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7)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治理设施运维质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制定本导则。

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良好运维。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二)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三)镇乡村振兴办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农户卫生厕所新建改造工作,协助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统筹资金,完善主、支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管网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 集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修、维修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单个设施需进行特大型维修,按照一 事一
议原则,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会同镇相关部门提交镇党委、镇政府审议解决。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是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 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采用属地村民委员会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维护费用由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不含)以下 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计处理规模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 计处理规模70%的处理量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经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镇乡村振兴办等部 门考核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要建立设施运行应急管理处置方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 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属地村民委员会及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 时完成问题处理。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1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要求,和浙江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定“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剿灭劣V类水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本导则。

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在深入分析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吸收相关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本导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目标和管理体系等。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六楼),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旭新 林 奕 厉 兴 乔晓刚 沈应华 沈旭晟顾忠赵艳范建强潘晨龙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4 管理目标 (9)5 管理体系 (1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提升治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 guidelines ofcounty (city, district)administr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月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 乡镇(街道)管理 (5)5 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县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县补助、乡主导、村管理、户受益。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已建和今后建成使用的微动力或无动力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和行政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行政村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里推荐、乡镇确定、报县环保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请一人)。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1.观察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养护状况,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每月定时检查一次窨井,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疏通和修复;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生态湿地潭中的杂草进行清理;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二)各乡(镇)政府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

具体要求做到:1.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资金测算;2.督促各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4.做好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1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要求,和浙江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定“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剿灭劣V类水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本导则。

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在深入分析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吸收相关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本导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目标和管理体系等。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六楼),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旭新 林 奕 厉 兴 乔晓刚 沈应华 沈旭晟顾忠赵艳范建强潘晨龙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4 管理目标 (9)5 管理体系 (1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提升治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前言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安全的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导则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浙江经验,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九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安全操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安全事项相关记录、导则用词说明,导则引用名录。

导则执行过程中,由导则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萱路西城博司,邮政编码:31001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学院安全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展望、王荣、潘子强、金黎艳、李菱、黄辉、陶士英、吴韬、史楷岐、余泽浩、雷正皓、邹舟、庄和妙、张文欣、汪啸、徐旭峰、王飞本导则主要审查人:罗安程、李军、梅荣武、廖敏、许明海目录1.总则 (5)2.术语 (5)3.基本规定 (6)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内容 (7)4.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4.2安全值班制度 (11)4.3安全检查制度 (12)4.4安全生产目标 (13)4.5安全生产责任 (15)4.6安全管理制度 (16)5.安全操作规范 (17)5.1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7)5.2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作票制度 (18)5.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9)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及应对措施 (21)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主要类型 (21)6.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26)7.安全事项相关记录 (35)7.1附录A (35)7.2附录B (38)7.3附录C (41)7.4附录D (42)7.5附录E (45)7.6附录F (46)7.7附录G (52)7.8附录H (55)7.9附录I (56)8.本导则用词说明 (58)9.本导则引用名录 (58)1.总则1.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的基础性、管理性和指导性文件。

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

云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

云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发﹝2017﹞53号)、《丽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7﹞137号)和《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考核对象为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原则。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理、处理终端、管网系统及标识系统、水质达标及运行排放、档案资料、社会评价六部分。

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材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理(10 分)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的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半小时响应机制,做到48小时及时处理,及时有效处理有关堵塞、设备故障等紧急状况。

(未制定相关制度,应急处理不及时的扣分)。

(二)处理终端(20 分)1.格栅、集水井、沉淀池厌氧池;每月清理格栅垃圾,不能出现泥沙淤积造成堵塞等不良。

对格栅进行清渣,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特别是对提升泵、调节池、厌氧池清淤及填料置换等,防止泥沙淤积,因清淤不及时,导致污水外溢的,发现一处扣分。

2.人工湿地及周边绿地卫生;湿地功能植物需保持合适的覆盖度,并应合理修剪。

场地绿地内无明显砖瓦石块或堆土;场地及时清扫,无垃圾,无积水;绿化带植物无明显病虫害症状;绿地内无明显杂草丛生现象。

①人工湿地内植物覆盖率不高或植物稀少,未及时修剪的扣分;②绿地内明显杂草丛生,扣分;③场地未及时清扫,有垃圾、积水,扣分;④绿化带植物有明显病虫害症状,扣分;⑤场地内有明显砖瓦石块、堆土等,扣分。

3.水泵、风机等设备;定期检查各类水泵及风机等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是否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规范执行;对配电设施上锁,以防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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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
管理导则(试行)》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1 月
前言
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的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治理设施运维水平,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縢头环保有限公司
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马旭新周萌强郑展望潘蔡叶厉兴敖旭平乔晓刚潘军民张文欣姚芩虞欣幸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
3.1 基本条件 (3)
3.2 基本要求 (3)
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
4.1 设施接收管理 (4)
4.2 设施运维管理 (4)
4.3 合同到期管理 (4)
本导则用词说明 (6)
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7)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治理设施运维质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

1.0.3 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治理设施进行运维的专业服务机构。

2.0.2 运维服务站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service station
运维服务站是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合同项目所在区域建立,有固定办公场地、运维队伍和相应运维设备的办事机构。

2.0.3 运维小组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am
运维小组是指运维服务站下设的现场服务队,根据地形特点和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设立。

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1 基本条件
3.1.1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3.1.2 具有保证项目正常运维的资金能力。

3.1.3 具备治理设施运维服务能力,服务能力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

3.1.4 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2 基本要求
3.2.1 应注重运维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运维管理平台。

3.2.2 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3.2.3 应配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运维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

3.2.4 应做好运维资料的建档和管理。

3.2.5 应及时总结运维经验,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3.2.6 应在运维合同项目所在区域设立服务机构。

3.2.7 应根据项目运维需求配置相应的通讯、交通、维护、检修、抢修、应急等设备及工具。

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1 设施接收管理
4.1.1 应及时对提出接收的治理设施进行复核,并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治理设施交接书上签署意见后接收。

4.1.2 应对接收的资料建档保管,并录入管理平台数据库。

接收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信息资料、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设施交接书等相关资料。

4.2 设施运维管理
4.2.1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在运维合同项目所在区域设立运维项目部。

运维项目部应根据区域范围、地形、治理设施等特点建立运维服务站,并合理设置运维小组。

4.2.2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运维管理分平台,做好运维管理、信息报送和公众服务工作。

4.2.3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特别是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治理设施运维的安全和质量。

4.2.4 运维项目部、运维服务站和运维小组应根据运维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及工具,保证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正常开展。

4.2.5 运维项目部应按照治理设施运行要求和管理要求,对治理设施进行科学的运维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

4.2.6 运维项目部应建立有主要出水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做好水质的检测工作,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对异常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

4.2.7 对运维资料及时建档和入库管理。

4.2.8 配合做好治理设施运维的监管和考核。

4.3 合同到期管理
4.3.1 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提交移交申请,并做好相关移交准备工作。

4.3.2 移交主要包括运维资料移交和治理设施移交。

4.3.3 合同到期前二个月,移交双方应对移交的治理设施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移交书。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1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
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村发〔2016〕203 号)
4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发〔2016〕250号)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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