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3年最新的江苏省女职工保护条例
2023年最新的江苏省女职工保护条例湖南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女职工在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一、劳动就业保护在就业方面,江苏省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孕期保护当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例如,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其休息。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孕期检查方面,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女职工能够及时了解自身和胎儿的健康状况,确保孕期的安全。
三、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按月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其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四、哺乳期保护哺乳期的女职工同样受到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04-01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
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细则
职教中心项目部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体现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根据目前公司女职工的实际劳动条件和保健情况,经公司女职工委员会建议和公司有关部门商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行以下具体措施:
一、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中“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凡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做其他工作的,给予公假一天,公假由基层单位医务室批准条为有效,女职工享受公假均不影响本人的工资和奖金待遇。
二、建造职工浴室,按规定时间对女职工开放或至少每周对女职工开放一次,以解决女职工洗澡难的问题。
三、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女厕所,解决女职工的实际问题,施工现场在设置简易厕所的同时也必须设置女厕所,发送女职工的卫生条件。
四、对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实行统一的标准,每月每人发放的卫生用品的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tèbié)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安康,制定(zhìdìng)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zǔzhī)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展劳动平安卫生知识(zhī shi)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yīngdāng)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展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5月8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二、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应制定出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方案应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案,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以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局负责检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负责进行监督;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由县(区)劳动局负责检查,县(区)卫生局、工会、妇联进行监督。
各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安技部门负责检查,工会进行监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doc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9日苏政发〔1989〕24号)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7个月 90天
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前
两次,每次30分钟
每天1小时
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不计在内,算作劳动时间
多胞胎
每次+30分钟(每多1个)
+1小时(每多1个)
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
2天
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1天
输精管结扎
7天
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21天
21天
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要注意什么?
违反产假和流产假规定
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违反禁忌及经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政府关闭企业。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有哪些部分发生了变化?
三期女职工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小时)
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法事项
原罚则
新罚则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1、给予行政处分
2、责令单位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1、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的休假天数
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的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的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氧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江苏省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省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江苏省的女职工可以休多少天产假?关于产假是怎么规定的?江苏省女职工怀孕后有晚育假吗?根据相关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休98天产假,晚育的还可以休晚育假。
以下由法律经验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产假的规定。
江苏省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奖励性的产假: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综上规定,江苏省可以休的产假天数为:
1、通常情况下: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晚育的:98天+30天=128天。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江苏省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保护,不得受到歧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职业卫生保护,落实职业病防治
措施,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保健
条件,不得安排劳动任务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抚养子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保险、产假、护理假、陪护假、哺乳假等合法权益保障。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婚姻、孕育、产假等原因解雇女职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女职工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落实女职工
与男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九条女职工要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用人单位侵犯自身
权益,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举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妇女联合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各级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经济计划、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同时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第九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保护监察事业经费和共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征得同级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同意,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条款解读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条款解读《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施行,对于女职工产假、经期假、保胎假、节育假及相应的工资发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现摘要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密切相关的条款作出解读。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款规定的是录用女职工不得有就业歧视,与《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致。
第二款规定的是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些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第三款规定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三期女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非过失性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但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进行过失性解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本条是对经期假的规定,视同出勤,不累计使用,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补贴代替。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告知下列 事项 :
一 本单 位属 于 女 职工 禁忌 从 事劳 动
(
)
范围 的岗 位 ;
二 本单位属 于女 职工在经期 孕期
(
)
、
、
哺 乳期禁 忌从 事 劳 动 范 围 的 岗 位 ;
三 本单 位女职工 劳动保 护制度
(
)
;
四 所从 事 岗 位工作 可 能产 生 的 职业
件 的女 性 或者提高 女 性 的 报 名 、 录用 标准 。
用 人 单位 录用女职 工 不得在劳 动合 同 ,
含聘用 合同
(
,
下同)
中 约定 限制女 职工结
婚 、 生 育 的 内 容 。
用人单位不得 因 女职工结婚 、
怀孕 生 、
育 、 哺 乳等情形 降低 其工资和 福 利 待 遇 、 予
别 规定》 的 附 录 执行 。 用 人 单位 应 当 对 本单位 的 岗 位进 行划
分 , 明确 女 职工禁忌从 事及在经 期 、 孕期 、 哺 乳期禁忌 从事的 劳 动 岗 位 。、
第 八 条 用人单 位应 当 在与 女 职工 订
立的 劳 动合 同 中 明 确 或者 以其他 书 面 形式 ,
劳动 安全卫 生知 识 、 职业技能 以 及 劳 动保 护 相 关法律 知识 的 教育 和培 训 。
第 七 条 用人单 位 应 当 遵守 女 职工禁
忌 从事 的 劳动 范 围 的规定 。 女职工禁忌 从事
的 劳 动范 围按照 国 务 院《 女 职工劳动 保护 特
者 因 痛经 不能坚 持工 作 的 经 医 疗机 构 证 ,
安 排 休 明 ,
息 至 天 1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江苏陪产假2024最新规定
江苏陪产假2024最新规定江苏省男方陪产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_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_条例》第二十七条,自_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陪产假15天包含周末吗产假中包括了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但按立法原意,产假是按自然日计算的,包括了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生二胎男方有陪产假吗(一)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_条例中。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二)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
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_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陪产假等福利待遇。
所以,生二胎有陪产假,二胎陪产假是有法律规定的。
男士陪产假怎么申请1.首先应向所在企业人事部门咨询,明确自己请陪产假所需的证件资料,请假时间,手续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7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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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效载体
•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 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 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禁止性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 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 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 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 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 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工作:
• (一)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 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 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例子:
• 职工小王孕前岗位部门经理,工资10000元,孕后被单位 擅自调整到普通岗位,工资4000元。
立法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
最大的生理特点: 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生育。
妈妈是超人 爸爸回来了 爸爸:工作+回家休息 妈妈:工作+带孩子+做家务+辅导功课+...... 职场女性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 适用范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效载体 • 对用人单位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 女职工“六期”保护 •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 法律责任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
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 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超过6个月 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更年期保护:
•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如 需调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变劳动合同,并且是 书面形式。同时,调整岗位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单位 做法已违法。
•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的附录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 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 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个问题: • 1、三期遇到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 2、女职工自愿解除,如何处理?
• 3、将违反计划生育作为解除条件,写入单位规章制度,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四)
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者安
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
;
孕期保护:
(五)
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
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 ,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 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 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四个问题: 1、如何理解本条款? 2、是否需要每个月去医疗机构开证明,还是只需要
开一次? 3、经期休息的定性以及待遇问题? 4、卫生用品或护: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孕期保护:
•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 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 劳动时间。
监督监管: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 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 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 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
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 产假;
•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省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共同育儿假的规定
休息休假 婚假
产假 护理假 共同育儿假
修改前 3天
晚婚13天 98天
晚育128天 晚育10天
无
修改后 13天
128天 15天 5天
•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 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 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延长婚假、延长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 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 规定的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男职工: •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 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 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 、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 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普及女 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
•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用人 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女职工“六期”保护
• 经期 • 已婚待孕期 • 孕期 • 产期 • 哺乳期 • 更年期
经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 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 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 用。
谢谢大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条文解读
• 1989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省内法规规章:
• 2014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2015年《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 • 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8年《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 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 发,但
产期保护:
•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