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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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下列工种中,应当给予女职工缩短工作时间或者增加休息时间的安排:(一)飞行、驾驶员;(二)冶炼工;(三)化工生产工;(四)易生职业病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

女职工应当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和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的权益。

第二节聘任、辞退和离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降低其职务、减少其工资等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婚姻、妊娠或者生育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假期间,应当享受相应的带薪假期和保障。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进行有害物质接触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节工资福利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享受同工同酬、同等工作同等待遇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特定人体部位健康检查,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妇女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2008年1月28日颁布。

2.婚育假期:女职工因婚姻、生育等原因拥有的法定假期。

3.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被确定为职业接触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4.同工同酬:同等工作条件下,男女职工在工作收入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应相同或相等。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tèbié)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安康,制定(zhìdìng)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zǔzhī)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展劳动平安卫生知识(zhī shi)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yīngdāng)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展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共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0、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在企业中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依法平等就业,不得拒绝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晋升。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对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职业危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假期等劳动条件标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孕期保护、生育保护和哺乳期保护,保障其健康和生理需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理期假、妇女病假和生育护理假等,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加强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劳动环境保护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和劳动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更衣室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第四章职业危害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保障女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劳动防护设备,全面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专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女职工的职业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9号【颁布时间】2012-4-28【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1.《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女性退休年龄要根据工作身份、工作性质、参加的是何种养老保险来决定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不同身份的女性退休时间是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如下:一、在职的职工,我国法律规定:1、女性退休年龄是50周岁。

2、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包括特殊工种的基层女干部)。

以上人员进入社保的,必须社保满足缴费15年以上,方可到法定年龄申请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则比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人岗位)退休晚五年,条件是女性参保人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的退休时间就是55周岁。

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4、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概述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生育健康、个人安全和工作权益,制定了以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 怀孕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怀孕期间,女职工工作时间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环境设置,避免在高温、寒冷、高空或长时间站立、伏案等劳动中从事体力劳动。

同时给予足够的工作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必须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以适应母乳喂养需要。

三、工作强度和劳动保护1. 怀孕女职工工作强度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身体劳动强度较大、体位变化频繁和长时间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强度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长时间站立、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以及从事生产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工作。

3. 加班和夜班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在加班和夜班的工作安排中担任。

四、福利保障1. 生育保险和产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享有法定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保险事宜。

同时可以为女职工设置配套的生育福利,如生产补贴、临时性福利等。

2. 女职工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期间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应确保女性员工享受到合理的休息和放松。

3. 健康保障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确保女职工享有健康服务和保健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

五、其他规定1. 怀孕女职工的安全防护企业应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其遭受伤害的风险。

如提供合适的工作服装、劳动保护用具和防护设施等。

2. 婚育歧视的禁止企业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进行歧视、降薪、开除或其他不公平对待。

3. 妊娠和分娩检查企业应与当地医院合作,为女职工提供妊娠和分娩检查的服务。

六、结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个人安全和生育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如需调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考核、解雇等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如有发现,应依法处理。

二、孕期保护1.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根据医生的指示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允许她们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和进食。

2.孕妇在生产前八周和生产后八周,有权利申请产假。

在产假期间,不得安排她们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务。

3.孕妇因妊娠期间发生的病因失去工作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1.为了维护女职工哺乳权利和哺乳利益,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配套设施和服务。

如哺乳室、母婴室、冰箱、卫生间等。

2.经哺乳期确认的女职工,有权利申请每天至少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干扰、剥夺她们的哺乳时间。

四、特殊工种保护1.如女工在高温、寒冷、异味、有害物质等环境中工作,应当保证其劳动保护。

并给予女工适当的工作休息时间。

2.如女工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过大或工作时间过长,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安排女工进行劳动时间的调整,减轻其工作负担。

五、权利维护女职工应当依法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反映,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障其他女职工权益的基础。

六、附则1.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存在的,以该《规定》为准。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规定,自觉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自身保护,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聘用的女职工,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性隐私环境,防止性别歧视和性侵犯。

第二章劳动条件保护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和生理特点,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息场所,确保女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女职工需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做好劳动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章保护性隐私环境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保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

第四章防范性别歧视和性侵犯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别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侵犯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性侵犯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或者请求司法救助。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全国妇联委员会。

简要注释:女职工:指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女性职工。

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保护性隐私环境:指用人单位创造的一种尊重女职工个人隐私的工作环境。

性别歧视:指基于性别而导致的不公平对待。

性侵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的侵害性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实现性别平等,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她们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用工关系的企业和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尊重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她们的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聘用与用工前的规定】第五条企业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性,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降低录用女职工的权益。

第六条企业在招聘时应当公平、公正地选择人才,不以个体女职工的婚姻、生育和家庭状况为理由拒绝录用。

第七条企业应当为合适的女职工提供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环境,确保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劳动条件的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企业应当为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认识和应对能力,预防职业病和工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为不同年龄和不同婚姻状况的女职工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尊重她们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女职工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的诉求和问题,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女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差异降低女职工的薪酬和福利。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她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为怀孕和生育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为您整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篇一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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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 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 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

4.4 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
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
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
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
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
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 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
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4.10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
关怀。

4.11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
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
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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