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矿业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以下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目的包括确定矿业权的价值、确定矿业权产权交易价格和确定资本化成本等。
评估原则包括真实性、合理性、可比性、可行性和公正性等。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矿业权及其附着物等,以及矿业权的权利人、权属状态、产权性质和权益范围等。
三、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市场法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来确定价值。
成本法是以重建矿业项目的成本为基础,通过计算矿业权的投资成本来确定价值。
收益法是以矿业权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为基础,通过利用净现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方法来确定价值。
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设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工作、搜集评估数据、确定价值方法、编制评估报告和审定等步骤。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
五、评估报告和结果: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目的、方法、数据来源、假设条件和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可信度。
六、证明文件和备案:评估报告需要附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支撑材料。
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七、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总之,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矿业权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为矿业权交易和矿业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
矿权评估的依据与准则是什么?一、矿业权评估的依据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
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
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
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加强理论研究
进一步深化矿业权评估理论和 方法研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完善评估准则
根据实践经验和行业发展需求 ,不断完善和更新矿业权评估 准则,提高其适应性和指导性 。
提高透明度
加强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增加 公众参与度,提高评估结果的 公信力。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矿业权评估领域 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提升我国矿业权评估的
评估计算与编制报告阶段
选取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和矿种特点,选取合适的评估 方法,如折现现金流法、可比销售法等。
进行评估计算
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评估方法,计算矿产资源 的价值、采选成本等。
评估报告的审核与提交阶段
报告审核
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 合理性。
提交报告
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相关机构。
充分体现。
在评估过程中,应对矿山的 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全面了
解和分析。
评估结果应充分考虑矿山的 可持续发展和长期效益,不 得以短期利益为代价损害长 期利益。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开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信息公开透 明的原则,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公平原则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 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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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矿业权评估基本原则 • 矿业权评估方法 • 矿业权评估程序 • 矿业权评估案例分析 • 结论与建议
01
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方法。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旨在为矿业权的交易、融资和决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矿业权评估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估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区域等。
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应当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在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折现现金流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一系列方法进行评估。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矿业权,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3. 资料收集和分析:评估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包括矿石储量、矿石品位、采矿成本、市场需求等信息,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风险分析:评估过程中需要对评估对象的风险进行分析,包括地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
5. 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需要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的结果和方法,并提出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读性,以便于评估结果的审查和使用。
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实施,可以提高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
性,保护投资者和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为合理规划矿业开发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总之,矿业权评估准则是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方法。
通过科学的评估过程,可以准确估算矿业权的价值,为矿业权的交易、融资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2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6)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0)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
一、准则体系结构1.准则由四个层次26个准则组成,但不局限于本26个。
2.四个层次为:基本准则;技术规范;应用指南;指导意见。
●层次与层次之间相互有严格的约束、对应、利用、勾稽关系。
●每个层次是按照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要求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不同的约束力而确立的。
基本准则—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技术规范—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应用指南—非强制性指南,积极建议评估师采用;指导意见—非强制性意见,建议评估师采用。
二、制定准则的必要性1.行业管理的需要;2.评估执业的需要;3.专业特性的需要;4.国际间评估业务的需要。
三、准则体系的定位●矿业权评估准则即不是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宏观管理问题,也不是操作手册。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从职业道德、操作规则、应用标准规范执业行为。
其定位:1.规范职业道德,使每个评估从业人员明确应遵守的职业操守;2.规范技术操作程序,从程序上原则性规定评估从业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3.指导性规则,为评估从业人员选取相关技术,或者恰当的判断方式;4.不是理论阐述,而是理论的总结,即取自理论的精华,但不是理论研讨的技术文献。
四、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国外评估准则特点对比(一)基本构架共同点:第一、无论是国内国外评估准则基本构架分为三大部分:1.行为准则;2.技术类准则;3.不同评估目的的分类准则。
第二、都是动态的、开放的。
第三、构架的设计,涵盖着评估业务的方方面面。
不同点:第一、单一矿业权专业准则,层次明显。
国际上是多种资产的专业准则,层次不明显;第二、层次之间,单体准则之间,逻辑性强,结构严谨,勾稽关系密切。
国内外其他资产评估准则不存在此问题。
第三、与加拿大等市场发达国家的矿资产评估准则相比,不包含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则,是单一矿产资源使用权结构构架的专业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准则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0年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在评估业务完成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辟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的过程。
评估结果对于矿业权的交易、投资决策以及法律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评估对象的确定矿业权评估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品位、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要考虑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合规性等因素。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来确定。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比较法适合于市场活跃、信息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对类似矿业权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收益法适合于评估对象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情况下,通过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计算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成本法适合于评估对象尚未投产或者投产时间较短、收益预期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计算评估对象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三、评估参数的确定评估参数的确定是评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评估参数包括矿产资源的品位、储量、开采率、市场需求等因素,以及评估对象的运营成本、税费负担等因素。
评估参数的确定应基于充分的数据支撑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同时还需要考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四、风险分析与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
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摹拟等方法对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报告编制与审定评估结果应以报告形式呈现,并由专业人士进行审定。
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的选择和参数的确定、评估结果的计算和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估等内容。
报告应遵循评估准则的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持续监测与更新矿业权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评估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持续监测和更新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范本一: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保障矿业权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辟利用,根据《矿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要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尊重民族习惯,特殊矿种、特殊区域的评估活动可以参考当地的民间做法和评估经验。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信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严格保守评估结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活动中获取的商业、技术、个人等信息。
第八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及时公开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评估资料和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于发现矿业权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十一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范本二: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一章概述1.1 目的本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辟利用。
1.2 适合范围本矿业权评估准则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合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不同类型的矿业权。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的普通原则2.1 公开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开、透明进行,评估活动的所有环节和结果都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公示。
2.2 公正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正、客观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特定利益或者关系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3 科学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和估算的过程,是矿业权交易、投资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矿业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准则,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指标等内容。
二、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矿业权的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投资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定价:评估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矿业权的买卖交易提供定价依据。
2. 投资决策:评估矿业权的投资价值,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3. 资产评估:评估矿业权作为资产的价值,为企业财务报表提供数据支持。
三、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具体选择何种方法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来确定。
1.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通过比较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评估人员可以通过查询相关市场数据和交易记录,找到类似矿业权的交易信息,然后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2. 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矿业权所能带来的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矿业权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考虑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运用贴现率等方法,计算出矿业权的现值。
3. 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矿业权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矿业权的开发建设成本、生产成本和维护成本等因素,计算出矿业权的成本价值。
四、评估指标评估指标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重要依据,常见的评估指标包括市场价值、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
1. 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矿业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是评估矿业权价值的基础。
通过市场比较法可以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2. 净现值净现值是指矿业权所能带来的现金流量减去投资成本后的剩余价值。
净现值为正表示矿业权具有投资价值,为负则表示不具有投资价值。
3. 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是指使得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 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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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第十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业务、或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第十二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上述两种情况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
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结论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对可能成交价格的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估计值,并不必然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特定买卖双方对评估基准日后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从事预先设定评估结论的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
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难以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必然等同。
第十五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一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第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一般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理解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前后不同的日期。
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期后事项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其程度,并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假设。
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将改变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正在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
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的行为。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第二十条本准则所指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提供专业协助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
专家可以从外部聘请。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参与的一种评估方法,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专家工作程序的规定,属于方法构成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所指委托方,是指评估业务需求者,以及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一般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准则所称相关当事方,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所指合理性,是指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
其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设定客观假设,依据充分、推断理性、披露真实。
第三章评估原则第二十三条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包括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矿业权评估特殊原则。
第二十四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具体技术处理的原则。
主要有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评估特殊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特殊性原则。
主要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第四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七条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判断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等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和市场途径是被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具体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的细化。
第二十八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评估方法规范中具体评估方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熟知、理解评估方法,并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符合所选用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的对应关系,参数定义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并根据经济行为及其对应的评估目的,选用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所必须的评估参数。
第三十一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同于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当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和实际采用方法的来源。
第五章评估程序第三十二条矿业权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三十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受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履行既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评估业务。
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执行评估过程中受到的客观限制、无法履行的具体评估程序及其原因和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并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委托方的特殊要求,未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理由,并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程序足以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章评估结论第三十六条评估结论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评估价值涵义、评估结论形成假设条件、评估结论使用条件等构成。
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估结论中的评估结果,应当以文字与数字形式完整表示。
第三十八条评估结果通常应是一个明确的数值,并标明货币单位。
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结果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基于假设条件、限定条件形成的评估结论,是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的必要条件。
不同评估价值涵义下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压覆补偿、价值赔偿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结合评估价值涵义、按照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第七章评估报告第四十条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第四十二条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