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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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成文日期:200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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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规范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规范

工作底稿的填写说明
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确 保准确无误。
检查结论和建议
根据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 议和意见,确保结论和建议合理可行。
检查人员情况
根据实际检查人员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 确无误。
检查过程记录
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做 等信息,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检查结论和建 议
根据检查情况得出结论,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
工作底稿的格式要求
纸张尺寸
一般采用A4纸尺寸,便于保存和归 档。
字体和字号
一般采用宋体或微软雅黑字体,字 号为12号或14号。
行间距和段落间距
行间距一般为1.5倍行距,段落间距 一般为1.25倍行距。
页边距
一般采用常规页边距设置,左右边 距为2.5厘米,上下边距为2厘米。
建立工作底稿的标准格式,明确必须 记录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以提高信息 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要点三
及时更新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及 时更新工作底稿,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和实时性。
工作底稿的制度完善
制定标准制度
01
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记录、保存和
使用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统一格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稽查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税总 企便函〔2016〕45号)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格式,设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工作底稿格式。
归档保存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规范对已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归档保存。
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培训指导
记录稽查过程和结果 ,保证稽查工作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2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2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归档期限:底稿 的归档期限应根 据税务检查工作 的性质和重要性 确定,一般不超 过5年。
审核内容与方法
审核内容:检查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风险控制等方面 审核方法:采用抽样检查、交叉检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评估标准:根据检查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企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 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
实企业的纳税情况。
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 结果,编制税务检查工作 底稿,包括检查情况、发
现问题、处理意见等。
审核工作底稿:将工作底 稿提交给上级部门审核, 确保工作底稿的准确性和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 稿制度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概述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制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管理与使用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审核与评估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的改进与完善
定义与作用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 作底稿是税务检查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税务检查工作的基 础和依据。
工作底稿记录了税务 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包括检查对象、检查 内容、检查方法、检 查结果等。
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保 证税务检查工作的规 范性和合法性,提高 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
工作底稿还可以作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证据 ,为税务检查工作的 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底稿的分类与组成
底稿分类:分为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和税务 检查工作补充底稿
评估标准与流程
评估标准:包括工作底稿的完 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税务稽查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稽查工作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稽查局,负责组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内部专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二)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稽查局应当设立稽查岗位,配备相应的稽查人员。

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税务稽查资格。

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稽查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税务稽查程序第七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选案阶段,稽查局应当根据税收管理信息、群众举报、上级指令等因素,确定稽查对象,制定稽查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实施阶段,稽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被检查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十条审理阶段,稽查局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执行阶段,稽查人员应当依法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跟踪管理整改情况。

第四章税务稽查工作纪律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纪律。

企业稽查工作制度范本

企业稽查工作制度范本

企业稽查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稽查工作,确保公司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各下属部门和员工的稽查工作,包括财务、业务、生产、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稽查工作应以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稽查人员应保持客观、严谨、中立的态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吃请和礼品。

第四条稽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违规、违纪、违标事件以及生产、经营、销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稽核与查处。

第五条稽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稽查人员对稽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应设立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稽查工作。

稽查部门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稽查的重点、范围和时间安排。

2.组织稽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稽查能力和水平。

3.对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4.对违规、违纪、违标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5.对生产、经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6.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稽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稽查程序与方法第八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前,应制定详细的稽查方案,明确稽查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稽查人员应根据稽查方案,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式进行稽查。

第十条稽查人员应如实记录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形成稽查报告,并向稽查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四章整改与跟踪第十二条被稽查单位应认真对待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稽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应对被稽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她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她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与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与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记录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记录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记录内容一、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识别号:XXXXXXXXXXXXXXX
二、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三、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
四、稽查人员姓名
稽查人员1:XXX
稽查人员2:XXX
五、稽查时间
XXXX年XX月XX日,上午9:00-下午5:00
六、稽查地点
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场所:XX市XX区XX路XX号
七、稽查内容概述
本次稽查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
1. 企业XXXX年至XXXX年的纳税申报情况;
2. 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 企业库存商品的盘点情况;
4. 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八、证据材料清单
1. 企业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2. 企业增值税发票存根及抵扣联;
3. 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表及账目;
4. 员工工资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九、现场照片/录像
现场照片已附在证据材料清单中,现场录像作为电子证据存储在专用设备中,以备后续查看。

十、备注:根据现场情况,建议对企业库存商品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对员工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DOC 13页)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DOC 13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选案国税机关根据公民举报,部门转办,互有交办,情报交换或通过微机网络分析筛选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对象进行计算机或人工排列后列出稽查重点户。

国税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涉税案件的举报,并填写《举报案件摘要表》,有权根据《举报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写《稽查人员下户检查批准书》,经审批后实施稽查。

检查税务稽查的检查工作,是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寮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将案件移送审理的活动过程。

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检查完毕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执行执行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被查对角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人员可填制《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局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被查对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会怎样?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省、市稽查局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对县级企业进行稽查?一般稽查都是在上半年,大部分都是稽查一些重点企业,像房地产,上市公司,制造业等工业企业,除非有很明显的问题,一般不会不定时稽查,而且稽查前也会提前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详细内容及相关知识,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1. 引言稽查工作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制定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审计师提供清晰的指导,并确保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准确、公正和客观性。

2. 底稿基本概念税务检查底稿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所依据的文件,亦是税务人员实施工作的计划书。

它可以帮助审计师了解审计对象,明确审计目标,并通过记录税务检查的每一个环节,有效地管理检查工作。

底稿的要素包括: - 查证的事实和依据 - 并非查证的保留事项 - 评估实证资料的分析 - 所得的其他3. 底稿的要求为确保驾驭税务检查过程中的细节,并使检查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税务检查底稿需要符合以下要求:3.1 确定检查对象和目标审计师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简要的概括,明确核查的范围。

审计员还需根据税务检查的主要目的和任务确定检查标准和方法。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所有税务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保守税务机关接收的纳税人信息,并以保密规则掌握机密信息。

3.2 记录名称和编号确保在检查过程中,所有底稿都有唯一的编号。

对于不同的底稿,需要独立的编号。

底稿的名称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易于理解。

同时也需要确保底稿的名称反映了其相关信息的情况。

3.3 书写规范书写需要使用工整的字体、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的标点符号。

审计员还需注意,所有底稿都必须遵循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和标准。

3.4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是税务检查底稿制度的重要部分。

审核程序应包括标准的步骤和流程,确保底稿符合相关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一致性。

3.5 底稿记录的内容巧妙地将内容分为六个一级标题。

3.5.1 检查对象介绍认真列出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这包括了公司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等等信息。

记录此类信息可以帮助审核员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现状。

3.5.2 查证事项查证事项是底稿的重点。

它对所有审计员都很重要,因为审计员需要证明一些事情是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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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家税务局
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

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

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
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

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

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

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会计帐户检查工作记录被查对象检查地点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二)
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记录
被查对象检查地点
记录人检查时间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三)
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四)
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制作要求:
1、税款所属期按年度分别填写;
2、申报数由被查对象填写,并确认盖章;
3、查补税款是当期查补的销项税额和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调整留抵税金是调整的当期留抵税金,如果当期没有留抵税金,则该栏没有数据,如果本期留抵税金已调整,下期有留抵税金的,则应相应调减下期留抵税金,依次逐月进行调整;所属期查补税款为正数的,则为当期应补增值税税款;
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税款所属期:单位:元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五
偷税率计算表企业名称(盖章):
制作要求: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被查对象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3、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4、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须在备注栏说明,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5、检查所属期应按纳税年度分别填写。

6、申报数含被查对象自查申报数,应由被查对象提供,并经检查人员核实。

7、查补数由检查人员填写,如有已查补数,须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8、此表须由被查对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检查人员签字。

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表
单位:元
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执行人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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