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尘肺病为例:思考我国职业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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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尘肺病为例:思考我国职业病现状

【摘要】

当前,我国职业病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平均每800人中就有一人因工致残或患有职业病[1]。而在职业病中,尘肺病人所占比例又达80%以上,在职业病占比中居首位。本文将以尘肺病为例,分析我国职业病的现状并作出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

尘肺病;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类职业病患病人数逐年增长,且以尘肺病为最、2009年至2010年尘肺病患病人数涨幅高达64.28%;另一方面,新增职业病患病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近年均保持在30%左右;且通过分析图1中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尘肺病所占比例由2006年的76%逐年增长,2010年尘肺病所占比例高达87%。是我国职业病中最严重的疾病。然而,我国职业病新发病例仅是从覆盖率10%左右的职业健康康复人群中统计的。再加上职业病隐匿性和迟发型的特点,我国每年实际新发职业病情况要远高于现有报告数字。因此,实际病例数要

远远高于发布数。

所以本文选定尘肺病这一具有典型性的职业病作为分析、思考我国职业病现状的切入点。

一、尘肺病现状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我国法定十二种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电墨尘肺、碳墨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在我国,尘肺病以矽肺和煤工尘肺最为严重。

(一)病患众多,且患病人群不断扩大。

由图1我们看到,在我们不完全统计中,2010年,我国尘肺病患者已达23,812人,且尘肺病占比在近年高达87%。病患众多,情况不容乐观。且患病人群由2006年的8,783人扩大至2010年的23,812人,患病人群不断扩大。

(二)尘肺病的发病年龄、发病工龄有不同程度的缩短。

从行业分析可见,煤炭行业的平均发病工龄为20.72年,冶金行业的平均发病工龄19.86年,与1985~1986年煤炭行业、冶金行业Ⅰ期尘肺平均发病工龄24.01和27.23相比分别缩短了3.29年和7.37年。从尘肺种类分析可见,煤工尘肺的平均发病工龄21.27年和平均发病年龄52.12岁,与1985~1986年煤工尘肺病Ⅰ期平均发病工龄24.72年、平均

发病年龄50.50岁相比,分别缩短了3.45年和1.62年。矽肺的平均发病工龄19.14年,平均发病年龄50.82岁,与1985~1986年矽肺病Ⅰ期平均发病工龄26.25年、发病年龄51.34岁相比,分别缩短了7.11年和0.52年。

而在其他行业,分析得出数据类似。再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尘肺病的发病年龄、发病工龄有不同程度的缩短现象出现。

(三)发病区域分布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主,近年来有向中西部扩张的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东南沿海地区为经济发展重要地区。大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涌入东部沿海地区,进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而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早期大多为第一、第二产业。这些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忽视员工健康与安全问题,导致尘肺病和其他职业病多发。

近年来,我国产业升级,东部沿海地区第三产业兴起,第一、二产业衰落并向中西部转移。这导致尘肺病随着产业转移迁移到我国中西部,使得发病区域向中西部扩张。

(四)近些年获得越来越多的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关注。

2009年,我国相继发生了3起轰动全国的尘肺病维权事件――云南水富农民工于安徽石英砂厂打工集体尘肺事件、湖南百名农民工深圳打工集体尘肺事件及最“著名”的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越来越多的尘肺

病问题暴露在我们面前,病患不得不采取集体维权、抗议,甚至是“开胸验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下把职业病问题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此情况下,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也唤起了人们对于尘肺病、职业病的重视。

这四项尘肺病现状均适应我国当前职业病发展情况:患病群体不断扩大;发病年龄、工龄的缩短;发病区域从东部沿海地区不断扩大,向中西部扩张;政府和社会关注力度加大。

二、我国尘肺病防治现状

(一)法律仍有待完善

法律的修订总是在倍受舆论压力的时候才开始进行,如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才正式启动修订议程,并在短期内出台修订后法律。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应具有预防功能,有预见性,而不是一种补救措施。

其次,法律执行难,界定模糊不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但如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方式。这导致整个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第一步提供相应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

料就已经出现困难,更别说接下来的步骤。

法律惩罚力度轻,企业违法成本低,法律并不能起到警示作用。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管情况通报中,共依法查处用人单位200,975家,占检查总数的18.13%,其中给予警告处罚14,149家,给予罚款处罚1,170家、罚款总额2,306.67万元,而我国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是100多亿元。每家违法企业平均罚款不到2万元,但每家违反企业平均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855万元。违反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宁可顶风作案,也不愿规范企业行为。

(二)部门监管不力

职业病法律监管体制存在空缺,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文件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分工,但是实际上责任的分工还不够细化和明确,卫生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在分工协调上难免会出现工作空档,很难真正达到责权一致、运转有效。2003年伴随部门职能调整,形成了职业卫生监管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局面,虽然到2008年责权正式归位,但是,部门之间的协作工作机制始终未能建立。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企业作业场所的监管权虽划入安监部门的职能,但部门间的职能交接仍进展缓慢,其直接导致了防治监管工作的弱势,扯皮、推诿现象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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