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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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用语。

对等样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如不愿意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者“回样”也可以称之为确认样品。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该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出口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外汇总收入扣除劳务费用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付款交单: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仲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错综复杂,市场变化多端,因此,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常常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没有履行,因而引起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这种情况下,用来解决合同争议所采取的方法叫做仲裁。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成为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成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CFR与FOB的异同点

他们都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是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不同。FOB条件下,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而在CFR条件下,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OCP条款必须满足的条件、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这是签订OCP运输条款的前提。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有关货物目的地港应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即为CFR或CIF美国西海岸港口条件。3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市。

为什么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再规定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云大目的地,买方任有权拒绝付款。但是,鼻血之处,按CIF属于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意识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人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定价方法:1固定定价法:固定定价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优点是:既明确、具体和肯定,也便于核算和之星。2非固定定价法:这类定价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待定价格a明确约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法b只规定作价时间。(2)暂定价格,在合同中先约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发盘效力终止的条件

①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②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③被受盘人拒绝或是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④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拒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拒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⑤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终止。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①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发盘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②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地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构成发盘③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实效内作出;当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受,方为有效。

④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受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发盘人,对于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的作用。

非固定价格的好处: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2有助于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甘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3对交易双方,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是对于卖方来说,可以不失时机的做成生意,对买方来讲,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托收的种类:1光票托收2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信用证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3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班轮运输的特点、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构成发盘的要件(发盘生效的条件)、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确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信用证条件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①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②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③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贷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方法:①表提:又称表盖提出,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②电提:又称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基础。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③跟证托收: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失效。出口企业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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