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会与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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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会与劳动立法

□ 黄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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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在芝加哥市区,不时可见一处处棕红色的厂房寂静地伫立在那里。从如今的没落里我们找寻她昔日的辉煌,犹如卓别林在《摩登时代》里展现的工业革命的繁荣和产业工人的艰辛。我们仿佛看到了大街小巷涌动着罢工的人潮……

五·一国际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216816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从此,每年这一天,世界各国的劳动人民都要集会、游行,以示庆祝。

美国工会的壮大

100多年来,美国工会走过了产生、联合、发展壮大的过程,逐渐成为一支独立的、重要的政治力量,越来越多地发挥着社会影响力。

它可以游说国会立法,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颁布了许多法律保护工人的利益;

它可以有效地向政府施加压力。朝鲜战争期间钢铁工人大罢工严重影响了大炮、坦克的生产,令艾森豪威尔总统头痛万分;

它可以迫使许多工业巨头让它三分。1997年它组织的一场罢工曾让波音公司陷入瘫痪,显示它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是,工会的力量是有限度的。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分权与制衡基础之上的,他允许一些政治力量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团自发地产生发展并发挥作用,但不允许任何政治力量失去控制,从而危及国家的利益。

美国的劳动立法充分地反映了劳动者、工会、企业、政府之间相互运作、互相制约的关系。

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保护工人利益的法律很不完善,法院也习惯于站在雇主的立场去考虑问题。面对雇主的欺压,工人只能团结起来,组织工会依靠集体的力量去和雇主斗争。但是,当雇佣双方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往往是工人败诉。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AFL成立。当初只允许技术工人和手艺工匠参加,由于他的局限性,1935年,美国产业工业联合会CIO成立,他允许非技术工人参加。1955年,两会合并,成立了AFL—CIO,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美国劳联产联。

这是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工会领导组织。一些独立的工会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归属劳联产联的名下,也可以依法独立的存在。

从20世纪初期开始,特别是30年代的大萧条期间,工人运动的高涨和工会的加紧游说,促使国会颁布和修正了一系列的法案。

1932年,国会颁布了《反禁令法案》(Anti-Injunction Act),从法律上保证工人有成立劳动组织和进行有组织的和平行动的权利。这一法案否定了联邦法院既往的某些判例,使其不可判决禁止有组织的和平行动。但是,法院往往以工人的活动伴有“暴力”为由,规避这一法案。

1935年,国会颁布了NLRA(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即《国家劳动关系法案》。授予工人有组织、参加、帮助工会组织的权利;可以与雇主集体谈判;可以采取一致行动去改善、促进自己的权利。这个法案要求雇主必须以积极、诚实的态度与工会谈判。

1959年,国会颁布了LMRDA(Labor Management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ct),即《劳资报告与披露法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工会组织事实上成为一个具有众多的雇员、庞大的机构,一个严密的、独特的、具有巨大影响的官僚机构。特别是一些大罢工危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美国政界认为有必要对工会加强控制。这个法案要求:定期进行工会官员的秘密选举;禁止曾被判刑的人和共产主义者进入工会领导层;使工会的资金和财产透明化。

1947年,国会颁布了LMRA(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即《劳资关系法案》。由于工人运动的持续高涨,接连不断在汽车、石油、钢铁、纺织、铁路、航空等攸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发生大罢工,美国政界开始意识有必要对工会的行为实行某些限制。这一法案虽然扩大了工会的活动范围,但是给予雇主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去反对在企业内部成立、选举工会的活动;给予美国总统在有可能“造成国家紧急状态”的时候发布行政命令,禁止工会组织罢工(80天)和命令工会撤销罢工的权利。

劳动立法的发展

有许多行业由于工作性质、条件、环境和劳动保护的因素,每年都会给劳动者造成大量的伤害或职业病,受害者可以起诉雇主疏忽侵权。但是,在这种诉讼中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他们往往得不到赔偿。因此,《劳动者赔偿法》(Workers Compensation Acts)应运而生。

这个法案要求私人雇主和政府主办的企业保证对所有的工人实行赔偿保险,并由雇主支付保险费。这个法案为工伤者获得赔偿设计了行政程序。劳动者可以向州的劳动者赔偿委员会起诉,由该组织确定是否应给予赔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该组织的决定,可以向州法院系统上诉。赔偿的标准是事先规定好的,州与州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为了减少工伤和诉讼,1970年,国会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案》(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并且成立了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该法案强制性地规定,企业必须在工作场所张贴根据这个法案工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必须向管理局报告履行这一要求的情况。管理局是个非常有威力的机构,它有权采用相关的法律、法令、行政规定、命令去强制性地执行这一法案。管理局有权调查企业执行该法律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通知限期改正,可以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对于管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38年,国会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禁止使用童工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除分送报纸以外,禁止使用14岁以下的童工;经过劳工部批准的无危险的行业可以使用14岁至15岁的少年从事限制时间的劳动;16岁至17岁的少年可以从事无危险的正常标准时间的劳动;从事农业、儿童演员、儿童表演不受限制。危险行业的范围由劳工部规定,采矿、高空作业、爆炸物作业是绝对禁止使用童工的。

为了保护私营企业退休劳工的生活和利益,国会颁布了ERISA(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即《劳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该法案要求私营企业必须有书面的退休基金管理计划,并指定专门的经理负责管理。该法案规定该经理负有法律的职责“谨慎地管理退休基金和利用退休基金进行投资”,并且具体规定利用退休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业不能超过业主赞助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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