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法硕复试指导案例(刑法)_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硕士_刑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5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家庭矛盾,李某怀恨在心,欲报复其前妻张某。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某改嫁给了当地企业家王某。
李某得知王某有一辆价值昂贵的轿车,遂生盗窃之念。
一天,李某在王某的轿车旁徘徊,观察到轿车停放的位置较为隐蔽,四周无人。
于是,李某决定采取盗窃手段,将王某的轿车盗走。
当晚,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轿车的车门,盗走了轿车。
得手后,李某将轿车卖给了外地买家,得款10万元。
不久,王某发现轿车被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公安机关的审讯下,对其盗窃王某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王某轿车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王某的轿车,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情节1. 盗窃手段:李某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王某的轿车,属于秘密盗窃行为。
2. 盗窃数额:李某盗窃的轿车价值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3. 犯罪后果:李某盗窃王某的轿车,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四、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刑诉(一、二)
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刑诉(一、二)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基本原则、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一)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被告知和约见值班律师(二)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三)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四)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
(五)审查批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六)被告知鉴定意见结论的权利
(七)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
(八)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2、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
3、《刑诉法》第46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民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刑诉法》第23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原告甲公司诉称:被告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原告。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及违约金。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甲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虚假的,不存在股权转让的事实。
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恶意串通,虚构股权转让协议,损害了被告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丙公司未出庭应诉。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及违约金。
关于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并无不正当行为,且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因此,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法律文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互相勾结,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无不正当行为,且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因此,原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五、法律硕士指导意义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协议瑕疵导致纠纷。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联考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工作上的纠纷产生矛盾。
当日18时许,张某某携带一把匕首,前往王某所在的公司,意图报复。
到达公司门口后,张某某发现王某正在门口等待同事。
张某某见状,便上前与王某理论,双方言语激烈,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匕首刺向王某胸部。
王某躲闪不及,胸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4月26日,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到案后,张某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恶劣?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属于犯罪情节恶劣。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张某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因生活所需,多次在夜间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
以下为具体案件经过:1. 2018年5月,张某深夜潜入某小区居民王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2. 2018年6月,张某再次潜入某小区居民李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金银首饰若干。
3. 2018年7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商场,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品牌手机一部。
4. 2018年8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平板电脑一台。
经鉴定,张某所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6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他人住宅和商场盗窃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作为高级法律人才,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法律硕士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技巧运用,以期对法律硕士的刑事辩护能力提升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被告人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甲持刀将乙刺伤。
经鉴定,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的辩护人系一名法律硕士。
三、辩护策略1. 针对犯罪事实的辩护(1)证明犯罪事实不清。
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害人乙在案发前曾有过诬告陷害甲的前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乙的诬告陷害行为可能对甲的犯罪事实产生影响,要求法院对乙的陈述进行核实。
(2)证明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人提出甲在案发时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状态,且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
同时,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 针对量刑的辩护(1)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甲具有自首、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对甲适用缓刑。
(2)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甲在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对甲减轻处罚。
四、辩护技巧分析1. 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特点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
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案件特点,为辩护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2. 调查取证,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人要善于调查取证,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被害人乙的诬告陷害前科,为辩护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3. 运用法律知识,论证辩护观点辩护人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辩护观点。
在本案中,辩护人从激情犯罪、自首、悔罪表现等方面论证了甲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辩护人要善于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争取他们对辩护观点的支持。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硕士复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JM)教育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法律硕士复试作为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不仅考查了考生的基础法律知识,还着重考察了考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硕士复试中的案例分析过程,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复试挑战。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不满邻居李某在自家阳台堆放杂物,影响采光和通风,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王某用手机拍摄了李某的照片和视频,并在朋友圈公开指责李某。
李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过程:1. 问题识别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隐私权侵权。
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如果侵犯了隐私权,王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行为,如果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则构成侵权。
3. 事实认定在本案中,需要认定以下事实:- 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具体内容;- 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目的;- 李某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
4. 法律责任分析如果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王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王某应赔偿李某因隐私权受到侵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删除侵权内容:王某应删除朋友圈中的侵权内容;- 恢复名誉:王某应公开道歉,恢复李某的名誉。
5. 法律硕士复试中的案例分析在法律硕士复试中,考生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理论依据:考生应熟练掌握《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阐述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 事实分析:考生应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分析王某拍摄李某照片和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责任:考生应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具体的赔偿方案。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与人发生纠纷,被被告人王某持刀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王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庭审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对证据认定的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案件焦点1. 如何对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2.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 如何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的矛盾?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运用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证据认定分析1. 视听资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现场监控录像由酒吧提供,经过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鉴定,确认录像真实、完整、未经过篡改。
因此,现场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人证言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以及目击者张某。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要求法庭排除。
法庭经审查,发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但其他证人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
3. 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矛盾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时,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部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
法庭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可信度,故采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 辩护策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辩护策略:(1)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证据瑕疵,要求法庭排除。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0岁,无业。
2018年6月,张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2.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3. 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进行讯问,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补充侦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足以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A市B区、C区、D区等地实施盗窃1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张某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可以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判决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盗窃罪一案进行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刑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CASE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刑法法律复试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法律复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
本篇将结合近期发生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法律复试热点案例,从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后被警方抓获【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某男子驾车在城市主干道撞倒一名行人后逃逸。
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肇事男子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肇事男子驾车撞倒行人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肇事男子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肇事男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男子持刀抢劫,被警方制服【案情简介】2020年5月,某男子持刀抢劫一家便利店,抢走现金及手机等财物。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制服。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三)抢劫多人,数额巨大的;(四)抢劫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持刀抢劫,构成抢劫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女子因丈夫出轨,将丈夫杀害【案情简介】2020年7月,某女子因丈夫出轨,与丈夫发生争执。
复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自2015年起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
2018年,公司发现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达数十万元。
经调查,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虚开发票、报销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二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二、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便利,其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和挪用公司资金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手段及后果1. 虚开发票、报销李某通过虚开发票、报销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
这种手段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同时,由于李某在财务部主管的职位,具有审批权限,使得这种手段更加难以防范。
2. 挪用公司资金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这种手段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
(三)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公司损失。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刑事法律考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认为王某抢占了自己的土地,心生怨恨,遂起意报复。
2. 犯罪过程: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在两家土地交界处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二级。
3. 犯罪后果:王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万元。
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4. 被告人供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争议焦点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情节?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王某刺伤,其行为明显具有伤害王某身体的故意。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表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后果: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重伤二级,给王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李某的自首、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其犯罪后果,依法对李某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专业考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涉嫌盗窃案【案件时间】:2019年4月【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4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于4月15日凌晨潜入某商场,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商品。
案发后,张某被商场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3)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4)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将商场商品据为己有,其主观方面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2)客观方面:张某在商场内采取秘密手段,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商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要求。
(3)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4)主体: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1.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其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张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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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校复试案例—刑法真题讲解
一、前期准备
1.是否需要正装?
2.是否需要简历?
3.是否需要研究计划?
二、专业知识
(一)谈谈罪刑法定原则
第3 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具体体现
(二)四要件与三阶层的比较
1.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
的必备要件之一。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它一
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自然人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
单位
符合性1
(形式违法)
客观(违法)阶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暂时的犯罪正当防卫
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实质违法)被害人承诺等
犯罪构成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责任年龄
主观(责任)阶层无罪过事件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有责性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1)符合性(形式违法):又称构成要件符合性,这是指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通常满足法条规定,需要以下流程:犯罪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2)违法性(实质违法):这是指法益侵害性。
形式上有法律规定,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才是“最终的”犯罪行为。
如果具有形式违法性,但实质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是犯罪行为。
(3)一个人如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就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也即,主观罪过性。
原则上就可以对其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事实进行谴责、惩罚,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最终没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构成犯罪。
这类阻却事由包括: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1符合性,也称构成要件或者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
一个行为符合了法条的规定,就满足了符合性,反之就不具有符合性。
(三)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基本特征
(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具有罪过性。
2.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
其本质是法定减免除处罚的情节。
(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1.相同点:
(五)犯罪中止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
(六)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生命刑,因此又称极刑。
我认为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
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态度:坚持少杀慎杀。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三、社会热点
(一)分析“昆山龙哥”案中的刑法问题。
1.行凶的认定。
行凶,是指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缩小解释)。
注意: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2.特殊防卫的认定。
第20 条第2 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涉及的罪名不重要。
只要有导致死亡或严重重伤的紧迫危险,又属于暴力犯罪,就可以对其特殊防卫。
例如,以暴力抢劫枪支、劫持航空器等。
3.防卫行为连续性的判断。
应当以防卫行为时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为判断标准,不能进行事后判断。
(二)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分析长春长生疫苗案中的刑法问题。
第141 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四)分析范冰冰逃税案中的刑法问题。
1.逃税罪的成立条件。
第 201 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范冰冰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分析杭州保姆放火案中的刑法问题。
1.消防警察出境速度慢、消防栓水压不达标能否中断放火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因为只有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并且能够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才能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保姆应当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保姆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容没有得到完整评价;如果认定为放火罪,可以将死亡结果评价为放火造成的严重后果。
(六)P2P 网络贷款中平台的刑事责任分析。
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基本特征为: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似,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七)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分析。
1.传播性病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的一种,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或者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将艾滋病传播给对方的,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2.故意伤害罪。
传播性病罪发生在卖淫、嫖娼领域,如果隐瞒自己患艾滋病事实,故意不采取安全措施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