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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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队伍,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专业公司(以下统称“服务外包企业”),以信息科学技术为依托,利用其知识劳动力,承接服务外包发包企业(以下统称“客户企业”)所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以有效利用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价值。其中,提供跨境外包服务者,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境内外包服务者,为承接在岸服务外包。
第二条服务外包的业务范畴,伴随服务外包新领域的不断出现而延伸扩展,现阶段对服务外包业务的界定范畴是:(一)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客户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指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与客户企业的合约,对从客户企业业务链中所剥离出来的部分重复性、辅助性、核心或非核心业务流程,进行运营、管理、服务,如业务数据处理、呼叫中心、财务税务、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服务外包(KPO)。技术性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高端业态,指由具备专业精准知识、高级业务专长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团队,承接客户企业的决策分析、科学研究、工业(工程)设计、整体解决方案等项高难度、高智能服务,为客户创造战略性长远价值。
服务外包业务范畴的细分详见《附件》。
第三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服务外包业务经营者;
(二)与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签订承接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从事本办法《附件》中所列一种或数种服务外包业务、并具有经营实绩;
(三)在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按规定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报表,经营实绩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中有体现;
(四)在服务外包业务活动中,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四条认定服务外包企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陆“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企业信息;
(二)初审。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察勘,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认定。省商务厅根据认定标准,对市商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察)后,予以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复印件(服务外包合同、收入划拨单、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报者需增加提供外汇收入结汇单);
(五)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服务外包企业须承担服务外包工作目标任务,履行社会发展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统计,如实、及时地登记录入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依经营实绩,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扶持政策。服务外包企业申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当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无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取消对其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服务外包业务范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