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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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生态城市与绿色建筑规范使用绿色建材,提倡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观念,引领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建材产品的性能符合绿色建筑功能需求的标志,受法律保护。

证明商标颜色为绿色,外圈为两个环,内部为象征绿色建筑选用的绿色、环保的图案。

商标图案如下: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和管理权。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日常工作由证明商标办公室负责,证明商标办公室设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品质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建材企业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订《“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准用证》。

未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

第二章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要符合《绿色建筑选用产品技术指南》要求。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技术指南》基于“十一五”科技支撑研究项目最新成果以及绿色建筑材料评价数据库,认真总结国内外在绿色建筑建材选材规范上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绿色建筑发展需求,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经专家委员会严格审查定稿而成。

第六条建材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使用“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1、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有一年以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及经营历史,产品质量满足相关国家/行业/企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3、三年内没有重大影响经济环境的恶性事件和质量事故;4、在社会中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有较好的业内口碑;5、致力于为低碳、环保做出贡献;6、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产品认证。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h.发证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内容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三、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设立市、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绿色食品标识,负责绿色食品标识的审核、颁发、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绿色食品标识审核申请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经过自查、整改后,向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申请绿色食品标识。

五、绿色食品标识审核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绿色食品标准。

2.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3.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4.企业产品合格率、质量安全记录、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绿色食品标识颁发符合审核标准的企业,经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审批后,颁发绿色食品标识证书,并公布在相关官方平台上。

七、绿色食品标识使用1.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必须进行绿色食品标识的宣传和推广。

2.绿色食品标识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并要求清晰、醒目。

3.不得将绿色食品标识用于其它非绿色食品产品上。

八、绿色食品标识监督检查1.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有权对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绿色食品标识认证1.持有绿色食品标识的企业可向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申请进行绿色食品认证。

2.经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将会得到相应的认证资质,提高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

十、对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绿色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收回其绿色食品标识。

2.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1.加强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标识的认识和了解。

绿色产品管理办法(2020版)

绿色产品管理办法(2020版)

绿色产品管理办法1.0目的为加快推进企业绿色产品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 依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及客户要求,制定本办法。

2.0范围适用于企业对绿色产品的管理(除客户明确要求其产品不须标志绿色产品标识要求外)。

3.0原则3.1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3.2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规定所规定相关要求。

4.0职责4.1行政部:组织绿色产品管理办法的制订、推行和管制。

4.2销售部:识别客户产品的绿色产品与非绿色产品要求,收集客户对绿色产品的要求标准。

4.3生产部:绿色产品之原料、辅料等物料的确认;绿色产品的加工与过程中的标识与管理。

4.4品质部:绿色产品及相关物料状态之标识及实现过程中的监控。

4.5采购部:绿色产品相关物料的采购部及外发管理;绿色产品相关资料之收集,督导供应商绿色产品保障体系的有效性。

4.6供应商: 配合本公司完成其需配合事项,提供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的原辅材料。

5.0管理5.1销售部管理销售部根据客户及市场需求,识别出绿色产品要求并收集要求标准信息,通知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行政部等商讨应对措施。

5.2行政部管理组织制订《绿色产品管理办法》和《绿色产品管理标准》并发放到相关部门运行,以满足客户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3供方与采购部管理5.3.1采购部通知供应商了解本公司《绿色产品管理办法》和《绿色产品管理标准》及其它要求事项,收集供方绿色产品之相关资料,督导供应商完成其需配合事项,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稽核。

5.3.2供方绿色产品限制物质调查:采购部按订单要求向供应商调查需求物质的绿色产品限制物质信息,要求供应商进行绿色产品限制物质的自查并反馈给本公司,并按《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管理规范》对供方进行选择与管理。

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文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和推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推广绿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绿色产品标识的申请与认定第三条企事业单位生产、销售和推广的绿色产品可申请绿色产品标识认定。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申请绿色产品标识认定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上以下相关文件:(一)绿色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标准;(二)绿色产品的生产过程及原材料的使用情况;(三)绿色产品的环境效益,如节能、减排等;(四)绿色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五)绿色产品的检测报告;(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依据绿色产品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认定结果的决定。

如申请单位未通过审核,有关部门应书面告知其不通过的理由。

第六条绿色产品标识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事业单位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节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企事业单位获得绿色产品标识认定后,在产品的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可以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必须保证所生产、销售和推广的产品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标识的篡改、变动或盗用等行为严禁;(二)标识的悬挂位置、比例等应符合规定标准;(三)标识的颜色、形状等应与规定标准一致;(四)标识的使用范围、有效期等应符合规定标准;(五)标识的文字、图案等应清晰、易读、明确。

第四节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申请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通报批评;(三)责令整改;(四)暂停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权;(五)取消绿色产品标识的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配合调查取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第二章: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第四条: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认址机构•PMtt色广詁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认证机何标上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公平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四条绿色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使用的标识,用于告知消费者该食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具备合法、准确、清晰、连贯、易于识别等特点。

第六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利益。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标识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标识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识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识。

第十条绿色食品标识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标识的使用期限应当在审核批准后,按期足额缴纳使用费用,逾期未缴纳使用费用的,将暂停使用绿色食品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识的变更、停用和撤销应当依据《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食品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查结果。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识使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标注绿色食品标识,并遵守相应的标识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标注绿色食品标识,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产品管理)绿色产品环境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绿色产品环境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绿色产品环境管理办法绿色产品环境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配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ROHS和客户的要求,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2.1公司自行设计、制造、销售的绿色产品。

2.2供应商、外包商提供的绿色产品。

3、环境管理物质等级3.1壹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3.2二级: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壹定时期予以禁止,超过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于部件及材料中使用,达到期限指定为”壹级”.3.3三级:目前虽然没有规定日期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计划于削减部件和材料中含量的物质及其用途.4、环境管理物质的管理标准4.1环境管理物质壹览表重金属(Heavymetals)重金属(Heavymetals),镉及镉化合物(Cadmiumandcadmiumcompounds),铅及铅化合物(Leadandleadcompounds),汞及汞化合物(Mercuryandmercurycompounds),镍及镍化合物(Nickelandnickelcompounds),六价铬化合物(Hexavalentchromiumcompounds)有机氯化合物(Chlorinatedorganiccompounds),多氯联苯(PCB)(Polychlorinatedbiphenyls),多氯奈(PCN)(Polychlorinatednaphthalenes),多氯对联三苯(PCT)(Polychlorinatedterphenyls),氯代烷烃(CP)(Chlorinatedparaffins),灭蚁灵(Mirex),其它有机氯化合物(Otherchlorinatedorganiccompounds)有机溴化合物(Brominatedorganiccompounds),多溴联苯(PBB)(Polybrominatedbiphenyls),多溴二苯醚(PBDE)(Polybrominateddiphenylethers),四溴双酚-A-双-(2,3-二溴丙醚)(TBBP-A-bis)(Polybrominateddiphenylethers),其它有机溴化合(Otherbrominatedorganiccompounds)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 (Tributyltincompounds,Triphenyltincompounds)石棉(Asbestos)特定偶氮化合物(SpecificAzocompounds)聚氯乙烯以及聚氯乙烯混合物(PolyvinylchlorideandPVCblends) 甲醛(Formaldehyde)损耗臭氧层之物质(Ozonedepletingsubstances)5、环境管理组织结构6、环境管理组织职责总经理:负责指派环境管理代表,核准GP推动事项,对环境管理方案作出公司高层指示。

绿色产品(GP)管理办法

绿色产品(GP)管理办法

绿色产品(GP)管理办法1目的对原材料、生产辅料、成品在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对环境有危害的物质进行管制,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之绿色产品要求,并以遵守法令、保护地球环境以及削减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目的。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及其生产制造流程。

3定义3.1环境管理物质包含在化学品、包装材料等的物质中,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

3.2有害物质指列于RoHS、REACH中的要求管控的物质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任何客户要求进行管控的物质3.3有害物质管理级别3.3.1第一类(Category1):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立即禁止使用。

3.3.2第二类(Category2):对于最终产品中该物质含量低于法规要求且不得故意添加于产品中之有害物质,或欧盟规范之高关注物质(SVHC)及REACH条列排除的产品,依客户要求进行管制并告知相关信息。

4职责、权限4.1总经理4.1.1营造并保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的意识,并确保理解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1.2 为GP管理程序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4.2管理者代表负责主导公司环境相关物质管理之规划、推行、监督、效果、资讯沟通及环境相关物质会议的召开,并将运作至结果报告最高管理者;4.3市场部4.3.1 了解客户在GP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反馈至公司各部门;4.3.2 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如SGS)对产品进行测试,并保存所有测试记录;4.3.3 按客户要求组织递交相关资料。

4.4安环部4.4.1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传达;4.4.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GP管理体系。

4.4.3依据有害物质管制表进行化学品售前评估。

4.4.4组织提供相关有害物质检测证明文件与无有害保证书,并查核文件内容是否能符合《有害物质管制表》之要求。

4.5综合部与供应商沟通我司GP管理要求,向供应商收集原材料RoHS测试报告及环境管理相关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 简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绿色食品指的是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绿色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该管理办法将通过设定标准和认证机构来确保绿色食品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2.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标志应具有识别性,能够在食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清晰可见。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与绿色食品的特点相符合,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应当经过科学的设计,以确保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中都能够清晰可辨。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只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才可以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当保证标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禁止无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的要求的指标体系。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水源、空气等环境因素的保护。

2.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养殖动物的管理要求:包括饲料的选择、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等。

4.食品添加剂和保鲜剂的使用限制: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5.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测要求:包括检测结果的公开和追溯体系的建立。

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应当由相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4. 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绿色食品的认证应当由经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认证资质和技术能力。

•具备独立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具备透明的认证程序和评估标准。

绿色食品的认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提高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标识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可比性、公正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规定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重视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指符合绿色生态系统原理,生产加工使用无污染和从业者不受有害物质侵扰的食品。

第二章标识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绿色食品标识申请和审核制度,确保审核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第三章标识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取得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标识,不得擅自变更、调换、遮盖或损坏标识。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鲜明、不可模糊,不得与其他标识混淆。

第十四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单位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下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用于表明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品质特征的图形标志。

3.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权人”)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1.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定的地域范围内;(2)产品生产按照中国绿色食品产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3)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4)申领标志的产品,应当在当年的申办受理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

2.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2)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证明材料;(3)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控制程序的证明材料;(4)产品检验报告。

3. 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通知分支机构和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标志使用管理1. 标志使用权人应当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2. 标志使用权人应当在产品包装或销售货物的显著位置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并在产品标签中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书编号等信息。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制度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制度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目的
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体制建设
规范绿色产品标 识认证活动
绿色产品 标识认证
引导可持续的 绿色生产和消费
扩大绿色产 品有效供给
3.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
有机 环保
一类 产品
一个 标准
再生 低碳
绿色 产品
循环
节能 节水
绿色产品 一个 标准、认证 标识 、标识体系 一个
清单
一次认 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
1.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内涵
•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绿 色产品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低毒少害、易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质量品质高等 指标要求,允许获证产品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合格评定活动。
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内涵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的目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扩大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引导可持续的绿色生产和消费规范绿色产品标识认证活动绿色产品标识认证环保节能节水循环再生有机绿色产品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一个标识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3
第8章 绿色发展的制度保障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知识征答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9年第8期
1.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2.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3 .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4. 对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的,信息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及对该产品所涉及全部绿色属性认证信息予以整合发布。

5 .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

注:
1. 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2019 年第6 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答题答案及竞答正确者名单
答案
1. 抽样方法
2. 抽样流程
3. 签字
4. 状态
5.3 个
名单
河北陈会生杨帆
山东李青青丁颖洁王啸
湖北王碧波
山西王彩云周永峰浙江陈超群。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标法动态·STANDARD NEWS 46电器2019/1certification 认证StanDarD 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将实施《电器》记者了解到,由中国工业机械联合会提出,归口于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JB/T 13573-2018《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行业标准已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适用于采用电动机-压缩机驱动的,冷凝器、蒸发器均采用空气换热器的,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并能在不低于-25℃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且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W 的分体式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节水型反渗透净水器》等4项团体标准将于2018年3月实施《电器》记者了解到,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计量技术研究所主持起草的T/CAQI 48-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反渗透净水器》、T/CAQI 49-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钠滤净水器》、T/CAQI 50-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反渗透滤芯》、T/CAQI 51-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节水型钠滤滤芯》4项团体标准,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发布,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对反渗透和钠滤净水器的节水性能提出了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同时对净水器主要部件滤芯的节水性能也提出了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4日,《关于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开始征求意见。

该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 50m 3/h 〜800m 3/h)的空气净化器,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产品。

全国首个自动售贩机冷链鲜食规范发布2018年11月6日,中国烹饪协会在北京发布了《自动售贩机冷链鲜食餐品制作、配送及食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日化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日化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_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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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1、行政部:组织绿色产品管理办法的制订、推行和管制。

2、销售部:识别客户产品的绿色产品与非绿色产品要求,收集客户对绿色产品的要求标准。

3、生产部:绿色产品之原料、辅料等物料的确认;绿色产品的加工与过程中的标识与管理。

4、品质部:绿色产品及相关物料状态之标识及实现过程中的监控。

二、管理规定
(一)销售部管理
销售部根据客户及市场需求,识别出绿色产品要求并收集要求标
准信息,通知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行政部等商讨应对措施。

(二)行政部管理
组织制订《绿色产品管理办法》和《绿色产品管理标准》并发放到相关部门运行,以满足客户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绿色产品的标识和使用
1、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2、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3、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4、绿色产品标示方法依客户要求进行标示,如客户无要求则依本公司《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规定,相应追加绿色产品标签标识。

属于绿色产品要求的产品,相关的质量记录上写明“绿色产品”字样以利于识别。

5、绿色产品标识基本图案使用从信息平台下载的矢量图。

绿色产品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6、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7、绿色产品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

(四)绿色产品的检验与生产控制管理
1、品质部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对绿色产品之原料、辅料等物料进行确认;以及对绿色产品相关物料状态之标识和对实现的过程实施监控。

2、为监督供应商提供合格的绿色产品,本公司将每年随机抽取供应商所交之绿色产品送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实验室检测,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之供应商依5.3.3/5.3.4相关对应措施处理。

3、进料检验
(1)绿色产品进料检验时,品管按《产品监视测量控制程序》中来料检验内容进行检验,对提供的资料及标识进行核对,如物料的内/外包装上贴有本公司要求的“绿色产品”标识,且货物及标识与本公司所订购物料、供方提供给本公司的《绿色产品检测报告》相符时,则判定本批次物料绿色产品合格;
(2)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判定此批产品不合格:
a)绿色产品检测报告过期时;
b)所提供绿色产品检测报告与原材料实物不一致时;
c)无相应标签或标注上未注明绿色产品字样时;
(3)发料时,发料为绿色产品物料时应保持有绿色产品标识,以便过程中的区分。

4、生产中产品管理
(1)绿色产品的加工生产按《生产控制程序》执行,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与工艺流程合理安排人员、物料、设备等。

(2)制程中应保持现场物料标识明确,对绿色产品物料与非绿色产品物料进行有效的标识、隔离,防止交叉混合。

绿色产品生产时,每批次玻璃或每架玻璃上贴附圆形“绿色产品”小标签以示区分,防止用料混乱。

5、外协品的加工管理
(1)产品或半成品如需外协,外协单位必须具备绿色产品加工资质。

(2)外协加工厂为保证品质部的产品符合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要求,必须对制程实施管控,防止混乱。

(3)生产时须严格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最新绿色产品标准要求、技术联络书进行生产。

(4)外发加工厂需提供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的绿色产品检测报告。

6、过程检验
(1)绿色产品过程检验时,品管按《产品监视测量控制程序》中制程检验内容进行检验,生产部门各工序在每批产品初始生产时,品管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时品管应通过如下项目的确认:1)物料上的绿色产品标识确认其是否是绿色产品合格材料;
2)是否与生产订单中规定的要求一致;
3)检验合格后,品管方可通知生产部门批量生产;
(2)品管对生产过程中绿色产品的标识、与非绿色产品产品物料的隔离进行监督。

(3)若发现产品有不符合绿色产品要求时,应停止生产,对其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加以标识. 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之规定进行处理.
7、加工好成品的管理
生产部生产好的绿色产品成品,须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注“绿色产品标识”。

8、成品检验
绿色产品成品检验时,品管按《产品监视测量控制程序》中出货检验内容进行检验;
(五)不合格品控制
来料、制程、成品检验中产生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与《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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