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思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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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思维的分类

就思维形式而言,可以按不同原则有多种不同分类。比如,按思维内容的抽象性可划分为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按思维内容的智力性可划分为再现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按思维过程的目标指向可划分为发散思维(即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和聚合思维(即集中思维、求同思维);按思维过程意识的深浅可划分为显意识思维和潜意识思维;等等。以上各种分类原则皆有其合理性,对于研究思维心理的不同方面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思维不是一般的范畴,它是人类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与大自然作斗争过程中经历几百万年进化的产物,是人类大脑的特有功能。因此,如果从人类思维基本形式的高度来考虑思维分类,就只能有一个原则──认识论原则,要遵循人类对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的认识规律,也就是要从哲学的高度来认识思维形式的划分问题。遗憾的是广大心理学界和哲学界似乎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人类思维基本形式划分的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只有抽象(逻辑)思维一种,形象思维和其他思维形式都是次要的,甚至根本否认形象思维的存在。例如,目前具有相当大影响并作为我国高校文科统编教材的“思维心理学”中,对思维心理学的任务是这样规定的:“它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人是怎样思维的?如果把思维看作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那么思维心理学主要不是去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的内容,也不是去研究正确的概念、判断应遵循哪些规律,而是重点研究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人们是怎样掌握它们的?人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如何进行推理的?人是怎样解决问题的?是把思维作为一种过程,研究它的发生、变化、发展的规律。”显然,该书作者只是把思维看作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也就是仅指逻辑思维。事实上,在这本400多页专门讲授思维心理的教材中你看不到一句有关形象思维的论述。还有一些心理学专著虽然也承认形象思维的存在,但是却极力贬低形象思维的作用。例如,“形象思维只能实现对各种具体、特殊事物此时此地情况的认识和把握……,不能脱离具体特殊的事物,不能超出对具体、特殊事物现在的认识,不能由个别特殊走向一般,不能由现在走向过去和未来,也不能由此达彼,最终无法达到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只是“概念思维的初级阶段”。这种观点虽然也承认有形象思维,但是实际上只把形象思维看成是逻辑思维的附庸,否认形象思维是人类思维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仍可归入到第一种。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只有一种,但不是抽象(逻辑)思维,而是视觉思维。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国际美学大师、艺术心理学的奠基人、哈佛大学著名教授鲁道夫?阿恩海姆。他认为: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表象,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概念或语言。“语言只不过是思维主要材料(表象)的辅助者,只有清晰的表象才能使思维更好地再现有关的物体和物体之间的关系。”他还认为[,“对事物的整体结构特征的抽象把握,乃是知觉和一切初级认知活动的基础”,而在知觉中最为重要的又是视知觉,因为视知觉的很大优点“不仅在于它是一种高度清晰的媒介,而且还在于这一媒介能提供关于外部世界中各种事物的丰富信息。”视知觉还能灵便地“为意识随意利用”。阿恩海姆以大量的事实证明了视知觉本身已具有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一定的问题解决能力,即已具备了思维的功能,所以视知觉并不低级,相反它是人类思维的一种最基本形式。在此认识的基础上,阿恩海姆首次提出了著名的“视觉思维”概念,并以此作为他多年从事人类思维规律研究而写成的专著的书名。由此出发,他原则上不同意有关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划分,正像滕守尧先生所指出的,在他看来,人们看到一种形象(不管是知觉形象,还是内心表象),就有了抽象活动;而每当人们思考一个问题时,都有某种具体形象作为出发点或基础。……按照常识,思维之所以是思维,就在于它是通过一般普遍性的概念进行的;表象之所以是表象,就在于它是个别的和具体的。假如这个别表象进入思维中,就会干扰概念的一般普遍性。如上所述,人们在思考问题时,总要有某种具体形象作为基础,因此,在阿恩海姆看来,这样的思维就既不是纯粹的形象思维,也不是纯粹的抽象思维,而是视觉思维。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但在3岁以前的幼儿中主要是“直观行动思维”(或称“动作思维”),这是目前心理学界和社会人群中比较流行的观点。这种观点对抽象(逻辑)思维的看法与第一种观点基本相同,即都认为这是“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推理的过程”,虽然抽象(逻辑)思维也要依赖动作和表象,但这种思维的主要材料是概念[5]。抽象(逻辑)思维又分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两种:前者具有确定性并反对思维过程本身自相矛盾;后者则具有灵活性并强调反映事物的内在矛盾。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辩证逻辑思维是在形式逻辑思维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属于抽象(逻辑)思维的高级阶段。不应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应当相辅相成。关于形象思维,第三种观点认为,其特征是以表象或形象作为思维的主要材料,并可按其发展程度的高低划分为具体形象思维和一般形象思维这样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四种观点认为,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除了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外,还应包括创造思维。这种观点的代表是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这里应当说明的是,钱老在80年代初期和中期所发表的文章中,曾经主张把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或基本类型)划分为形象(直感)思维、抽象(逻辑)思维和灵感(顿悟)思维三种,后来和戴汝为院士讨论后,又经过进一步研究其思想有所发展,对原来的划分作了修正。在1995 年6月28日致杨春鼎教授的信中,钱老指出:“思维学是研究思维过程和思维结果,不管在人脑中的过程。这样我从前提出的形象(直感)思维和灵感(顿悟)思维实是一个,即形象思维,灵感、顿悟都是不同大脑状态中的形象思维。另外,人的创造需要把形象思维的结果再加逻辑论证,是两种思维的辨证统一,是更高层次的思维,应取名为创造思维,这是智慧之花!所以(应)归纳为逻辑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思维。从前提过的…社会思维‟、…特异思维‟等皆(属)不同脑

状态下的思维,仍不出以上三种基本类型。”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是强调和突出抽象(逻辑)思维,第二种观点是强调和突出视觉思维。尽管阿恩海姆不同意有关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的,他本人也不太愿意使用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这两个术语,但是只要仔细阅读其代表作,就不难发现,其视觉思维实际上是指以视觉表象为主要思维材料的形象思维,所以第二种观点实质上是强调和突出形象思维(阿恩海姆还通过视觉思维概念对形象思维的内涵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都作了很大的拓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说哪一种思维好,哪一种思维不好。……不管是科学家、哲学家,也不管是文学家、工程师,他们都需要有抽象思维能力,又需要有形象思维能力,是缺一不可的。”换句话说,第三种观点对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采取不偏不倚的并重态度。第四种观点对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看法与第三种观点基本相同(对二者并重),只是在原有两种基本思维形式的基础上又增添了一种性创造(性)思维。关于创造性思维尽管在心理学界早就有人提出过,并作过认真的研究。例如早在1945年沃拉斯(J.Wallas)就提出了著名的创造性思维过程的“四阶段模式”;到了六十年代吉尔福特(J.P.Guilford)又对创造性思维的特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归纳,产生过较大的影响。但是以往总是把创造性思维看作是少数杰出科学家、发明家和艺术家的“专利”,一般人没有资格问津。因此过去对创造性思维,大多是作为少度天才人物或超常儿童的特殊思维现象来进行探索。在六十──七十年代期间,美国虽然在少数学校中进行过有关“创造性思维”的教学试验(如迈尔斯和托兰斯所作的“创造力体操”教学程序试验以及菲尔德胡森所作的“创造性思维”教学试验等),但是这类试验基本上都是在吉尔福特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因而所谓的“创造性思维”教学完全等同于“发散性思维”教学(这正是吉尔福特理论的核心思想)。事实上,发散性思维只是创造性思维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远远不能反映出整个创造性思维过程的深刻内涵。关于这个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以后,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因此,把发散性思维看成一般人皆可具有的普遍思维形式和把创造性思维看成一般人也能具有的普遍思维形式完全是两回事。真正把创造性思维看成人类思维的基本类型,认为普遍人也可以具有这种思维,让创造性思维走下高不可攀的神秘圣坛,从而有可能为更多的人所掌握,这还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新认识。钱老对于转变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是起了很大作用的,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关于人类思维基本形式划分的新思考

上面简要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人类思维基本形式划分的几种主要观点。其中有些虽有明显的偏颇之处(如第一、二种观点),但总的说来,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依据,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的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第三种),有的则颇有创新见解(如第四种)。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些观点基本上都忽视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性没有能按认识论原则来考虑人类思维基本形式的划分,只是从思维心理过程或思维内容去考虑,也就是只从具体的心理科学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而未能从哲学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第四种观点本来力图从认识论角度探讨人类思维基本形式,但是从支持这种观点的众多学者所发表的文章中,迄今为止还未能看到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论述)。因而所得出的结论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价值,但其理论概括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其普遍意义和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就被大打折扣,甚至对某些重要的思维过程和思维现象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使理论面临尴尬的境地。

下面我们试图真正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高度,对人类思维基本形式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一番新的思考与剖析。

关于思维,心理学家与哲学家都认为这是人脑经过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特有机能,并把它定义为:“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所做出的概括与间接的反映”。

人类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与大自然作斗争,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客观世界中万事万物的基本性质及其相互联系的基本规律,才能进一步去改造客观世界,以便在与大自然斗争中达到预期的目的。而思维就是人类为实现这一目的所不可缺少的智力机能。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观点,客观世界是物质的,并且物质总是处于运动变化之中,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而空间与时间则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自然和社会中的各种各样具体事物只是物质的各种不同形态[12]。因此要了解和掌握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本质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只有深入去考察、分析各种事物的不同运动状态的形式及特点,即其本质属性才有可能。事物的运动状态,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有“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相对静止状态也称“存现状态”,显著地变动的状态就是通常所说的“运动状态”。因此,我们在分析事物的本质属性时,应当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运动状态的本质属性,即存现状态(相对静止状态)的本质属性,和运动状态(显著地变动的状态)的本质属性。

既然空间和时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在宇宙中就不可能有脱离空间和时间的物质运动。物质运动与空间、时间的不可分离性,不仅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点,也是已被爱因斯坦的狭义及广义相对论所严格证明的科学真理。所以当我们说到存在某种事物时,首先要指明它在什么地方存在、以何种形式存在,即要涉及该事物在空间的存现形式与性质,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相联系时的空间位置、组合关系或排列次序等结构特征,这就是事物的“空间结构特性”,也就是事物处于存现状态(相对静止运动状态)时的本质属性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物质的运动总是作为一个过程展开的,而过程必然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所以当我们考察某种事物的运动变化和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时,绝不能脱离时间这个因素,也就是说,不能不涉及顺序性和持续性,这就是事物的“时间顺序特性”,也就是事物处于显著地变动状态(通常所说的运动状态)时的本质属性和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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