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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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越来越普遍。

那么,行政合同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对此,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行政合同的性质进行解析。

行政合同的定义行政合同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一方,与非国家机关之间或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的用于行政管理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的性质既有合同性质,又有行政性质。

这种结合体的性质具有很多复杂性,下面我们针对这些复杂性进行解析。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的合同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主体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机关、另一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合同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与普通合同中的地位一样,都是平等的合同主体。

2.合同自由行政合同的合同自由主要表现在合同自愿、平等原则的保护。

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自愿地达成了协议。

3.合同效力行政合同的效力与普通合同一样,是法律上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取消或违约。

行政性质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属性行政合同同样具有行政属性,其签订、履行、解决争议均应遵循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

2.公益性行政合同是公益性合同,其签订、履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3.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常常扮演着一种监管角色,其行政管理工作贯穿于行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对合同的内容、履行程度以及效果等进行监管。

总结行政合同是一种合同性质和行政性质结合的复杂性法律文书,其与普通合同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

行政合同的性质不仅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平等、效力等基本特征,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过程中,均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保证公正、合法、有效。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的性质概述行政合同是指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合同关系,由于它的特殊性质,因此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行政合同的定义、特点、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定义行政合同是指具有行政机关性质、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功能和行政管理特征、以行政权利为基础而成立的一种合同,是公法合同的一种。

特点行政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较高的法律地位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公法合同,其法律地位要高于普通民事合同。

由于它是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因此具有一定的居先地位。

2. 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行政合同建立在行政机关的权力基础上,因此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

一旦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执法处置,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 具有行政管理特征行政合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它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特征。

它不仅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和作用。

4. 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合同作为公法合同,其缔结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合同内容与当地的行政法规有冲突时,则要以行政法规为准。

性质根据行政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可以得出该合同的性质:1. 具有公法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作为公法合同,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合同内容和履行都受行政法规的约束。

因此,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权利地位和义务显然比承包人更为重要。

2. 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都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作为基础。

因此,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是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性质。

3. 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公法合同的性质,也包含了民法合同的相关内容。

例如,行政合同也有表述的自由、合同的效力原则和违约责任等民事合同的基础性质。

4. 具有特殊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特殊性质,这是它与民事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因此,在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时,需要结合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

行政合同的性质(最新版)

行政合同的性质(最新版)

行政合同的性质(最新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行政服务,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性质1. 本合同是行政合同,甲方作为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责,为乙方提供行政服务。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违约等事项,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责,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2. 甲方应当保证行政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擅自改变行政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标准。

3.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1.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配合甲方完成行政服务。

2.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业务资料,以便甲方提供针对性的行政服务。

3. 乙方应当按时支付行政服务费用,如有逾期,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2.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3.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行政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行政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浅议行政合同的性质(一)

浅议行政合同的性质(一)

浅议行政合同的性质(一)论文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性合同性论文摘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行政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已越来越为学者所重视,本文主要对行政合同的性质作了初步的讨论,笔者认为行政合同的性质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两个方面。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

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

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

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

关于中国的行政合同

关于中国的行政合同

关于中国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个人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作为中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行政合同在维护公平交易、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合同的概念、特点、类型以及签订与履行等方面详细探讨。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体,具有公共性、特殊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点。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到行政法的监督和保护。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1. 具有公共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合同,其目的在于行使行政权力,实现公共利益。

2. 具有特殊性: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

3. 具有强制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受到行政机关的强制力,当一方违约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

三、行政合同的类型1. 行政许可合同:指行政机关以行政许可为内容与许可对象订立的合同,例如环境保护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排污许可合同。

2. 行政承诺合同:指行政机关作出明确承诺,并以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例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投资承诺合同。

3. 行政补偿合同:指行政机关通过与受损害方订立合同,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例如土地征用补偿合同。

4. 行政协议合同: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共同商定某项工作或事务合作的合同,例如政府与跨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行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签订阶段:行政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履行前的程序,保障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原则。

2. 履行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

同时,受合同约束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合同的目标。

3. 解决纠纷: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或违约现象,各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试析行政合同及其司法审查

试析行政合同及其司法审查

试析行政合同及其司法审查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主要目的是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服务或者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

行政合同关系到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行政合同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本文将试析行政合同的性质、特点、分类以及司法审查。

一、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公法合同的一种,它是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行政方面的主体,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既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合同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合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合同。

行政合同参与的双方主体中,行政机关是具有巨大行政权力的特殊主体,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2)行政合同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要求另一方按法规、规章、政策等合法要求承担义务,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3)行政合同是双重法律性质的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性质和民事法律性质两种性质的双重特性。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项特点:(1)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服务公共行政为出发点。

如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立法协议、行政执法协议、工程承包、投资合作等。

(2)合同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合同形式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层次和需要的秩序灵活选择。

它不以合同的形式为标准,而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3)合同内容的地址性。

行政合同中的内容主要指规则、标准等,具有一种行政律的效力。

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章、行政条例和政策文件等,行政合同中的内容也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4)合同履行的约束性。

合同的约束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超过普通合同的约束性,这是由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合法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

三、行政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缔约主体的性质,行政合同可以分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或者公共服务性的合同和政府之间的合同或者对外划拨土地等政府行政相关事务的合同。

【推荐下载】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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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参考)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浅谈行政合同的性质,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行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

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政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问题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

在这其中,有关行政合同的性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理清许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保证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

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政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政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

概括说来,行政合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入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入公法的调整范围,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政合同。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用于购买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使用权取得方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权利义务等。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补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用于约定补偿的标准、方式、期限等。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3. 约束力: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当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达成合同后,行政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管和执行;而民事合同的履行主体没有强制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来维护权益。

4. 法律地位: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受到民法的规范。

5. 救济途径:行政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性质、约束力、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浅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浅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浅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研领域中合同关系的确立,使科研项目的资助部门与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更为明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国家推行其科技计划的一种具体方式,但在实践中,这一合同由于缺乏其规范性而在履行中出现种种问题,影响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

本文将从现实问题出发,提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有效履行的措施。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概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作为科技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在科研领域大量采用合同的形式。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立项费用在全部或部分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合同关系。

1991年《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亦对与科技项目合同有关的国家资助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1条规定,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由此可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就国家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签订的合同。

国家对科研项目提供资助,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提供给国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是在行政主体实施其科技行政管理职能的过样中形成的,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原则上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活动,其主体必有一方为国家科技主管部门。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公共事务而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许可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进行综述。

第一节:行政合同的概念与性质行政合同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地位的合同。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手段。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地位,其主要的特点包括:1. 行政合同具有强制性。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主体,行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强制性的。

一旦行政机关与合同对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行政机关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约束力。

行政合同的约束力来自行政法律的规定,违反行政合同将面临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合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合同的履行。

3. 行政合同具有公共性。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用来管理公共事务和实施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目标。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政府采购单位以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等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以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以及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等领域。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与申请方签署的,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行政许可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4. 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是行政机关与承包商、设计师等建设方签订的合同,用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试析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试析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试析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摘要]文章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

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

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地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

主要有三种说法。

1.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2.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

”3.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精选3篇)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精选3篇)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精选3篇)行政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篇11、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

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而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合同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不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

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体现在: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

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

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

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篇2原告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略论行政合同

略论行政合同

略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以行政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相比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公共性和特殊性的特点。

行政合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合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类合同。

例如市政工程、公共交通设施、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合同。

2. 城乡规划建设类合同。

例如城市和乡村规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等合同。

3. 政府采购类合同。

例如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出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

4. 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类合同。

例如土地的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合同。

5. 农业、林业、渔业类合同。

例如农业生产、种养业、水产养殖等合同。

6. 社会事务类合同。

例如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1. 行政性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行政效力和行政监管等特点。

行政合同的签署不仅受到行政法规的约束,还需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

签署之后,行政机关有权动用行政手段进行约束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2. 公共性行政合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签订的,具有公共性质。

签订行政合同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私人或其他组织。

但无论是哪一方签署合同,都必须遵守公共利益原则,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

3. 特殊性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特殊性。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发展,使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之间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

行政合同常常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民生福利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影响和责任。

三、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质,同时也具有行政性质。

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参与的合同,具有行政法律的效力,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监管职能时,具有更广泛的权力和责任,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确保公正、公正执行。

浅议行政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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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职责权限 , 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政法义 务的前提 下, 政合 同才 有 可能 行 订立 , 投有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政台 同永远也无法实现。并且 , 行 行 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 间的特定 的法律关 系要受到 当事人 之闻 已经存在 的 行政法律关系性质 的决定 与制约 , 有什么 样的行政法律关 系 , 就会有什 么性 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 可能签定政府采 购方面 的的行 政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湖北武汉 40 7 ) 合同 , 30 4 私人之问就不可能签定 。又如只有 计划生育部门才有可能签定有 关计 划生育方面的行 政合 同, 而不是税务部 门. 且它也不能签 定另外性质 的行 并 内窖提要 : 行政合同作 为一种较为新颖而有 效的管理方式 已为现代 囝霉 政合同 , 如军事采购合 同等 。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赖 以 所普遍 采用。行政合同的有关理论问题 巳 来越 为学者所重视 , 越 本文主要对 建 还表现在行政合 同的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 系通过 合 行政合 同的性质作 了 步的讨 论, 初 笔者认 为行政合 同的性质具有行政性 和合 立的行 政法律关 系上 , 同的形式具 体化 、 特定化 , 使双方当事人之 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 、 范围 同性两个方面。 内。 建立起一种具体 的行政法律关系 , 最终 实现行政 目的。所 以行政合 同条 关键词 : 行政合 同; 行政性 ; 同性 合 款所规定的事项 总是特定 的行政事物 , 中的权利 、 其 义务、 手段、 标 和责任 . 目 引言 无一不是具有行 政特色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国家行 政权力对社会 关系的干预 日益广泛 , 干 其 第 四, 行政合同的 目的就在于实现行 政管理的 目标 , 它本 身就是执行公 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 势, 中行 政合 同作为一种较为新颖 而有效 的管理 其 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 。行政合同总是 与它在整个执行 公务或履行行 政 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 遍采 用。行政合 同也可 以称之 为行政 契约 , 就是 指 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 、 作用和 目标相适应 的 , 它必须按照行 政法的规定和 行 “ 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 、 变更或 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 它在 我国 政法律规则签定 和履行 。行政合 同的兴起是政 府管理方式 从“ 。 硬性行政 ” 到 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也有所 体现 。 如在实践 中出现 的国有 土地 转让合 同、 计划 “ 转变的重要标 志, 但是不论其外 在的形式如何 的变 化, 目的都 是 生育合 同、 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 同、 粮食棉 花订购合 同等等。但 由于我国 柔性行政” 标 是 正处在激烈 的社会转轨 过程中 . 涉及行政合 同的相关社 会事实尚未定 型 , 为了更好 的实现行政管理 的 目 。行政合 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 为 , 有 而不是泛泛意义上 的行政管理。它是一种具体 的行政 关行政合 同的理论也 在逐 步的 完瞢之 中 , 些理 论问题 还存在着 诸多 的争 个特定的法律行为, 一 行为 . 能引起行政法律关 系的发生 、 发展和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 行政合 同成 论。 在这其中 , 有关行政合 同的性 质问题是一个 非常重要 的方 面 , 对于这个 为行政 管理 的~ 种法律手段 , 必须是直接 意义上的 , 而不是 问接意义 上的。 问题的正确认识可 以帮助 我们 理清许多理论 上的含混之处 . 因此 , 笔者在本 所谓“ 直接” 就是 指行政合 同不需要凭借其他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 系, 而直 接 文中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 粗浅的看法。 它本 身就构成执行公务 、 l 用行在职责 的 行政合 同的魅力就在于它 足行政权 力因素和 民事契约精神的有 效结 合 : 与行政机关履行 或执行公务相联系 , 法律行为 。如公 安机关 为了治安管理的需要 . 要求辖区内单位的住户必须 安 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 政主体具有公 权力 的身份 , 运用行政权力保 证了行 装防盗门 , 而后各单位 与生产安装 防盗门 的厂商订立了定货 、 安装合 同, 个 这 政 目的的实现 ; 另一方 面与行政 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 于它是 合同就不是行政 合同, 因为在这里合 同不是 作为直接执行公 务 的手段 , 而只 行政主体 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 的协议 , 留出了公 民发挥 积极 性与主动性 的余地。在这里 , 原本看来似乎 “ 水火不相容” 的两个概念 “ 政” 是间接 的与公务 目标相联 系。 行 三 、 政 合 同 的 台 同 性 行 与“ 合同” 被奇妙 的融合在一起 。 从此处也 可以看 出行政合同的性 质必会 具备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 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 的合同性之上 , 这也是 行 行政与合 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 , 行政合 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两 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 区别 。这一性质 主要表现为 行政主体在执 行 个: 一是行政性 i 一是合同性。 公务时需要与卡对人相互协商 , 日 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 。这一性质 二、 行政台同的行政性 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 国家所要达到的 目标固定化 、 律 法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 步人现 代 , 近代国家 守夜人” 的角色发生 了转 变。现 化并 也 代国家 的通过各种手段介 入各 方面的社会关 系 , 政府对社会经薪管理 的程度 , 用合同规范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 因此 使行政合 同 比较单方 面 的行政行为来说 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日益深化 、 范围也 1益扩大 , 种发展 趋势使得 更多 的经济 关系包括合 同关 3 这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 民事契 约制度 在行政 领域 中的具体 运 系被纳入公法 的调整范围。 府的意志也深入 了合 同的领域 , 统 的唯当事 政 传 用 其带有明显的合 同性 , 具体表现在 : 人意志的合 同关系也出现了特 殊的表现形式, 既行政合 同。 政府 的主要 职能 。 第一 . 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 律关 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已成为不争 的事实 , 行政合同则是政 府以公 系 共利益为 目的而干预社 会经济 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 , 为了实 。由于行政机关 与相对 人选择 了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问的法 律关系 。 政府 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 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 。 对于合 同双方 的 现其 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 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 中. 因此行政合同的性 质之 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 , 处于优 势地位的行政 主体虽然享有“ 行 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具体说 来 , 行政合 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 不能被滥用 。 到严格 的限制 , , 受 在一般情况下。 行政 不能 随 第一 , 行政合同的主体特 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 同的主体与 主体 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 同条款所规定 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 , 意的违反合同 , 应该格守行政 的诚信原则 。 民事合 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 同的主体 一般都有 行政主体作为 至少一方 的 第二 , 行政合 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 自 治原则 。意思 自 治原则 当事人 。行政主体包括 了国家行 政机关 和法律 、 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及行 政机 也是合 同法 的重要原则 。它是 指“ 当事人依照 自 关委托 的组织 , 它是作 为一种优 势地 位的 当事 人签定行 政合 同的 , 而不是 以 是 民法 中的经典原则之 一, 己的理性判断 , 去设计 自己的生话 , 管理 自己 的事物 。意 思 自治 的真谛是 尊 机关法人既平等 民事主体 的身 份成为合 同当事人 的。而行 政主体 的优 势地 崇选择 , 基本点则是 自主参与和 自己责任。 同样 , 行政合 同签定 的过 而其 ” 在 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 职权 的的当事人. 这也表 明了行政合 同始终是 与行 政职权联 系在一起的。具 体说 来 , 行政合 同存在 着以下几种主体的情形 : 程中 , 合同的条款、 内容要 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 , 原则上不能 由一方将 自己 1 主体与普通公 民、 .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合 同。这是最 常见 。 的意思强加于对方 当事人 。行政合同 的内容涉及个人利 益和与行 政职权相 最 关的利益两个方 面。对 于前者 当事人当然可 以自主选择 , 问题主要在于对后 广泛的行政合 同的形式。最典 型莫过于政府采购合 同。 2 行政主体与行政 主体之 �

行政合同有哪些

行政合同有哪些

行政合同有哪些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行政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常见的行政合同类型。

定义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订立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

行政合同以行政机关的一方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行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特点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性质: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具有行政机关的特点和行政行为的属性。

2.法律约束:行政合同受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3.强制性: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公共利益导向: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具有公共利益导向的特点。

常见行政合同类型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供应商、承包商等达成的以购买政府物资、工程或服务为目的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等主体进行城市建设的合同。

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者之间就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权限、期限等内容达成的协议。

行政许可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规范性。

政府补贴合同政府补贴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受补贴主体之间就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进行约定的合同。

政府补贴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财政补贴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政补贴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结论行政合同作为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2)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2)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

它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与之相对,民事合同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用于规范建设项目的实施。

2.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出让合同: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出让给其他主体时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出让条件和权益保障。

4.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签订的行政许可合同,用于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限制。

5. 行政补偿合同:行政机关与受行政行为损害的主体签订的补偿协议,用于保护受损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性质: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受行政法规范;而民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规范。

3. 缔约程序: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如招标、评审等;而民事合同的签订一般无特定程序要求。

4. 权利义务:行政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其权利义务具有公权属性,如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等;而民事合同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权利义务相对平等。

5.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民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6. 法律责任: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而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一般会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如赔偿等。

四、结论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常见形式包括建设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出让合同、行政许可合同和行政补偿合同等。

2024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2024行政合同性质刍议

2024行政合同性质刍议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合同性质2.1 行政合同的定义2.2 行政合同的特征2.3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三章:合同的主体3.1 行政机关3.2 相对人3.3 主体资格的确认第四章:合同的内容4.1 合同标的4.2 权利义务4.3 合同期限第五章:合同的订立5.1 订立程序5.2 合同形式5.3 合同生效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方式6.3 履行中的变更与解除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条款7.3 诉讼条款第八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九章:其他条款9.1 通知与送达9.2 合同的解释9.3 合同的补充第十章:签署条款10.1 签署地点10.2 签署时间10.3 签字栏合同编号______行政合同性质刍议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______(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与______(以下简称“相对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订。

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行政合同的性质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合同的具体操作,确保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1.3 合同定义1.3.1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合同。

1.3.2 “合同各方”指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1.3.3 “相对人”指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合同性质2.1 行政合同的定义2.1.1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1.2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

2.2 行政合同的特征2.2.1 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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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摘要]文章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

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

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地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

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二,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

”[3]三,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

”[4]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

因此科研行政合同应该是国家为实现科教兴国的目标而对科研实行的一种管理,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在科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科研行政合同的特征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管理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签订,是在行政主体实施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行政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其主体的要求就是其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即国家或者省市政府、机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任何合同都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科研行政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

虽然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是科研合同的签订依然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科研行政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二,双方必须就科研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科研行政合同是以实现公共科研管理目标,实现国家科研行政目标为目的。

科研行政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科研目标,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科研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直接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进行科研攻关,具有直接的行政目的性。

第四,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时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科研行政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发出要约,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科研行政合同才成立。

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订立科研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也要求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

三、科研行政合同的类型现代社会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科研在不断更新,所以要求科研行政合同的形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要求科研合同的类型多样化,这样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笔者对科研行政合同按性质和类别进行了四种分类:第一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研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和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两大类。

基础研究是探索自然规律,追求新发现、新发明,创立新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00年联合召开的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的定向性研究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系统地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评价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基础性工作。

[5]因此,笔者认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是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

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

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研究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应用研究则主要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实用目的或目标而获取新知识所进行的独创性研究。

”是为了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因此,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笔者认为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是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其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

一般社会实践中,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占比较大,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相对占比稍少。

“美国大学的R&D活动中有60—70%为基础研究,日本大学的R&D活动有60%左右为基础研究,其余是应用研究,并且这种比例长期保持稳定。

”第二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研究内容的重要性可以划分为重大研究科研行政合同、重点研究科研行政合同、一般研究科研行政合同。

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行政合同为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意义最为庞大,为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资助研究经费最多,经费可以达到每项80万元,研究时效最长,可以达3年或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意义次之,主要阐释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工作部署,资助研究经费每项15-20万元,研究时效一般为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主要研究国内外学科一般理论观点,资助研究经费每项10万元,研究时效一般为2年。

第三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科研课题研究有无经费可以划分为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

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即所研究的科研项目有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资助;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其所研究的项目获得了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不拨给经费,需要研究者自行筹集经费完成科研课题。

这主要是由于研究课题的申请者众多,难以取舍,但科研主管部门的经费不足以支持全部申请的课题研究,造成研究课题获得批准,但没有研究经费的支持,需要研究者自筹,但是其也是属于科研行政合同的范畴,权利义务同样存在。

一般说来,课题研究总是应该申请获得经费资助的,但是因现在国内各高校都在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众多科研人员不论是申报职称还是进行各类形式的评比活动都需要各级项目的支持,评比的要求也是看项目层次的高低、数量的多寡,因此造成研究人员对有的项目申报有没有获得经费的资助并不关注,只要是有项目获得立项就行了,有个名头就够了。

笔者认为这是在客观的历史条件之下的一种变通,是在其他特殊待遇条件下产生出来的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迎合了某个阶段的某种需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项不资助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将会逐渐地消亡。

第四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课题选题方向可以划分为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

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就是所研究科研课题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研究方向和课题名称,研究人员根据此方向和名称拟订研究内容填写申请书进行课题申报,如申报成功的合同就是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就是所研究科研课题是根据自己研究的领域和方向制订,自主选择研究课题,与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研究方向和课题名称等无关联,研究人员根据自己拟订的名称拟订研究内容填写申请书进行课题申报,如被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获得批准则该合同就是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

一般说来,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应用比较广泛,适用于国家科研发展战略的需要,属于学术前沿、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对科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

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相对研究范围狭小,往往是在某种求知欲的驱动下根据自己的好奇心选择课题和研究领域,是对招标项目科研行政合同的一个补充。

但是决不是说,自选项目科研行政合同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新生事物都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进行生长的,自选项目往往可以向着人类未知的领域探索,并且出于个人的爱好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巨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科研行政合同作为管理国家事务,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将科研行政合同纳入到法律制度当中,实现法律对科研行政合同的有效调治,使其更规范、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层面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只有充分地保证科研行政合同的正确实施与履行,才能确保我国的科研创新得以平稳、健康、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1]罗豪才、梁书文、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教程[M],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298页[2]张树义.行政合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2页[3]参见中国科学院网站/10000/10002/10005/2002/40618.htm[4]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技术统计手册》的解释[5]顾淑林、郝致京.发展基础研究和科学事业的几个政策问题[J].科学学研究,1988年1期叶晨,苏州大学办公室主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管理学、行政法学[基金项目]本文受江苏省教育厅项目(编号:05SJD630019)、苏州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BV337903)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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