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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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类型

[摘要]文章从科研与科研管理的需要出发,具体论述了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定义、特征以及类型,表明科研行政合同作为推动我国科研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行政合同;性质;类型

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人文社科研究方面,高校的科研作用更加明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年立项课题中约有65%的课题是高校科研人员获得的。在实践中,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对申报科研项目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潜在的各类纠纷也在增长。笔者认为,如要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和顺利完成,必须要通过订立科研行政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的关系。

一、科研行政合同的性质和定义

科研行政合同是行政因素和合同因素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科研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持其原有公权力身份而享用诸多行政特权,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相对方能自主地参与行政,这样的活动方式能更好地使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因此,科研行政合同正被现代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科研行政合同基础理论研究尤其是对行政合同的类型化、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对建立起中国的科研行政合同制度尤为重要,且需了解科研行政合同的发展现状,从而更好地完善科研行政合同。

对于科研行政合同的定义,国内法学界尚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科研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下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实现某种技术经济责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二,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与法人、公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签订的协议。”[3]三,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就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4]综上所述,笔者把其定义为:国家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由科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费或者物质资助,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提供研究的科研成果而达成的旨在产生、变更、消灭科研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科研行政合同应该是国家为实现科教兴国的目标而对科研实行的一种管理,是国家在宏观调控和在科研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二、科研行政合同的特征

第一,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科研行政合同是国家科研行政管理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签订,是在行政主体实施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行政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此这种合同对其主体的要求就是其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即国家或者省市政府、机关单位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科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任何合同都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科研行政合同的签订也不例外。虽然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但是

科研合同的签订依然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科研行政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二,双方必须就科研行政合同的具体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科研行政合同是以实现公共科研管理目标,实现国家科研行政目标为目的。

科研行政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科研目标,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科研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直接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国家重大、重点和一般的科研项目进行科研攻关,具有直接的行政目的性。

第四,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时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科研行政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科研行政合同是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发出要约,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科研行政合同才成立。科研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订立科研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也要求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

三、科研行政合同的类型

现代社会的经济在不断发展,科研在不断更新,所以要求科研行政合同的形式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要求科研合同的类型多样化,这样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对科研行政合同按性质和类别进行了四种分类:

第一种,科研行政合同按照研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和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两大类。

基础研究是探索自然规律,追求新发现、新发明,创立新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00年联合召开的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的定向性研究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系统地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评价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基础性工作。[5]因此,笔者认为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是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研究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应用研究则主要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实用目的或目标而获取新知识所进行的独创性研究。”是为了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因此,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其特点笔者认为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是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其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一般社会实践中,基础研究科研行政合同占比较大,应用研究科研行政合同相对占比稍少。“美国大学的R&D活动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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