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 6
0
月
2 6
日
自
治 区人 民政府 办公厅关 于深化改革
推进 出 租 汽 车 行业健 康发 展 的 指导 意 见
宁政办 发
〔
2 01 6 〕
1
76
号
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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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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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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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门 为 契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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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和 政 府 引 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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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 火灾危 险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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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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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地
、
提 高 灭 火 救援 能力
一
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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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 动
,
针 对 圣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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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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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消 防 安全重点单位要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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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预
节
、
元宵 节 等重要 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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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宣 传 安 全 用 火 用 电 案
组织 开 展 灭 火疏 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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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高员 工灭 火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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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 地满 足 人 民 群众 的
基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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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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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区 人 民 政府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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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提 出 以 下意 见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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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坚 持 乘 客 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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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 保 障 乘客 安 全 出 行 和 维护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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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思 想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作 为 改 革 的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直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着准入门槛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对出租车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取消无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给予有条件的优秀企业更多发展机会。
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政府监管在保障服务质量和行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该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的监管,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细致的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大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三、推动出租汽车升级转型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出租汽车行业也应该与时俱进,推动行业的升级转型。
应该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引入新能源车辆和智能化技术,提高车辆的环保性能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要支持和鼓励创新企业的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融合发展。
四、加强行业合作与协调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群体性行业,各个企业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可以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定期召开行业座谈会和培训会议,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同时,出租汽车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五、优化服务体验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为此,出租车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安全驾驶和文明服务。
同时,也要加强用户投诉和建议的受理和处理,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提升用户满意度。
六、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舆论引导和宣传是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行业的最新政策和成果,增强公众对出租车行业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也要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的宣传,展示企业的优质服务和社会责任。
总之,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建城[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门分割、多头投放、无序管理等方面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
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宜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客运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客运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云政办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客运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旅游客运改革,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推动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全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和退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改革旅游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企业根据当地旅游发展水平和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运力投放和车型结构配置。
改革旅游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管理制度,旅游客运车辆达到报废期限或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的,退出旅游客运经营,不再更新。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法制办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二、下放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国际、省际、市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下放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新成立的旅游客运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整合行政许可,将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一次性许可给企业,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企业成本;承接的管理机构要确保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透明高效。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法制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三、拓展旅游客运车辆服务范围将旅游客运许可并入包车客运许可,使旅游客运车辆在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可为商务用车、团体包车、个人包车、通勤用车、公务用车等需求提供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等部门配合。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四、扩大班线客运车辆服务范围允许现有的班线客运车辆在班线客运经营范围的基础上,经营同际别的包车客运,使其在旅游客运高峰期以及无旅游客运运力的地区,为社会旅游客运需求和包车客运需求提供运力服务。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料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料深化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料:一、背景概述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重要公共交通服务,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密集度的增加,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已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
然而,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如服务质量不稳定、运营标准不统一、乱象丛生等,亟需深化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方针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并积极推动监管方式由事中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
2.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向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方向发展,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并鼓励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3.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向清洁、低碳、绿色、智能的方向发展,引导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财税优惠措施,同时加大对燃油车淘汰的政策支持力度。
4.发展共享经济模式: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与共享经济平台合作,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创新业务模式的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
三、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法治化水平,明确行业准入条件和运营标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机制,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2.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统一的出租汽车信息平台,整合出租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联,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运营、价格垄断、违规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增加监管力度和措施,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4.推动技术创新: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自动驾驶、智能调度等技术的应用,提升行业智能化水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5.加强行业培训:加大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的教育,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水平。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区域科目题库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区域科目题库第一部分: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和标准(包含省出租汽车政策、规章等、市级出租汽车相关规章、政策等)单选题:15题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B)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A.市行政辖区内 B.许可的营运区域 C.中国境内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B)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A.可有偿转让B. 不得擅自转让C.可公开拍卖3.根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C)年。
A.5 B.6 C.84.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C)。
A.责令整改后继续经营 B.责令对经营权进行拍卖或转让 C.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A)。
A.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B.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驾驶证,承包给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运营活动。
C.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视情自主经营或转让给有经营意向的人员从事运营活动。
6、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使用期限为(C)年。
A、3年B、6年C、8年7、六安城区出租车目前的起步价为( B)。
A.5元/公里 B.6元/2.5公里 C.5元/2公里8、六安市城区现行出租汽车起租价格从( C )开始调整的。
A.2010年1月1日B.2011年10月1日C.2016年4月6日9、六安市城区出租车单向里程超过15公里后,车公里运费加收(B)A.30% B50% C、70%10、六安市城区出租车营运时间在23:00—5:00,起步价按(C)收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目标要求及推广应用原则(一)目标要求到2015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
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二)不得拒载、绕道、索要高额费用;(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影响乘客乘车体验;(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二)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三)不得吸烟、饮酒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与乘客发生争吵或者辱骂乘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乘客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资料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10日来源:新华网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定位适度发展(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出行需要,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多样化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各城市要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
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二、改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四)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云交运管〔2016〕636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交运管〔2016〕636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准确、深刻理解领会出租汽车两个改革文件的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出租汽车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积极稳慎推进本地区改革。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和细化措施一是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迅速将国家出租汽车改革两个文件精神向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加强出租汽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
未成立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工作机构的州、市,应于8月10日前成立,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应抓紧推进辖区县市成立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工作机构,应于8月20日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全省出租汽车改革有序推进。
二是各州市要在8月2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与完成目标任务时限。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11月1日国家实施出租汽车改革的时间节点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与法规体系,明确改革任务、细化措施,建立出租汽车改革联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准备如期就绪,确保改革各项政策顺利落地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网 络 预 约 等方式 升
。
,
清 洁 生 产水平大 幅 提 升
,
先进 适用 清 洁 生 产技
、
指导意见》 要求
,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要优 先 发 展 术 工 艺 及装 备 基 本 普 及
,
钢铁
,
水泥
、
造纸等 重点
、
公 共交通
适 度 发展 出 租汽 车
优化城市 交 通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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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经 济 发 展 示 范 项 目 等 新 型 战 略 产业 用 海 需 求
20 1 6
—
2 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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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点 支 持 已 批 准 的 区 域 建 设 用海规划 内 建 设项 目 用
,
海需 求 近
(
支 持 蓝 色 海 湾 整 治行 动项
目 用海 需求。
日
—
,
工
信部 正 式 公 布
工 业 绿 色发 展 推 与过 去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需 要 多 次 报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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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土 地
支 持交通
、
水 利 等重 大项
推进
工业 绿色 开 放 发 展 等 十 大 主 要 任务 征 地 制 度 改革 以 及 建 设用 地 管 理 工 作
为 全 省 经济
根据
《
规划 》
,
到
2 020
年
,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将 成 社会 发展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
。
为 工 业 全领域 全过 程 的 普 遍 要 求
甘 肃 省 国 土 资 源厅 以 服 务保 障 为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认真领会改革的核心思想。
牢固树立并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处理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新业态与老业态,政府和市场,乘客、驾驶员和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稳步推进改革的各项任务。
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精神,既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发展实际,又要审慎借鉴先行先试城市做法,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政策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各市(地)政府(行署,含绥芬河、抚远市政府,下同)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2024市政办下发出租汽车行业整治方案
2024市政办下发出租汽车行业整治方案一、背景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
然而,出租汽车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价格混乱、监管不严等。
为了提升市民出行体验和行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整治方案。
二、目标整治出租汽车行业,旨在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运营行为,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司机培训和评价机制,推动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的提升。
2. 规范运营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法监管,防止非法运营和违规行为。
3. 优化车辆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绿色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三、举措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行业监管(1) 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提高司机资质要求,确保司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2) 加大对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营车辆和驾驶人。
(3) 加强对车辆运营情况的监管,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和环保标准。
(4) 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提高受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2. 提升服务水平(1) 推行“互联网+”出租汽车服务,建立电子调度和支付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2) 加强对司机的职业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3) 建立司机评价机制,鼓励市民对司机的服务给予积极评价。
(4) 加强市民的出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出租汽车服务的认知和理解。
3. 促进绿色出行(1) 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环境污染。
(2)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
(3) 鼓励出租汽车公司更新车辆,提高整体车辆的环保水平。
四、实施计划综合考虑各项举措的实施难度和效果,我们制定以下实施计划:1. 第一年(1) 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明确司机资质要求,并进行司机培训。
(2) 加大对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专项行动,取缔非法运营车辆。
2023年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市级)(精选3篇)
2023年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市级)
(精选3篇)
篇一:
2023年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市级)
一、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1. 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监管,确保运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严禁非法营运和运营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服务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 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科技创新
1. 鼓励出租汽车公司引入新技术,提高服务品质和效率。
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推动出租车在线预约、支付等功能的普及和应用。
2. 推广无人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提高出行安全性和舒适度。
3.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数据泄露风险。
三、优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
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2.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内部合作。
3. 推动出租汽车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机融合,提高出行效
率和服务体验。
这些实施意见旨在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出行体验,并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出行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交通厅的职责、原云南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70.71
【相关文献】
1.出租汽车行业迈出改革重要一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J], 李京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政策措施和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6]15号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6号 [J], ;
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和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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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6]11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
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运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
年。
对既有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
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4.规范经营管理模式。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5.清理经营权归属。
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
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