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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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7日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各地、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办发〔201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过责相当、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云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提高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

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政府审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重点工作督查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审计部门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报送本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结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云政发[2000]100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0〕100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云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责任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巩固“三讲”教育成果,转变政府机关职能,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完善督查工作制度,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9〕8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云政办发〔1998〕277号,以下简称《规则》)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一)省委、省政府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第四条建立督查工作首办责任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办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总责。

首办单位(即牵头单位)由上级交办部门依据督查工作内容确定,也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云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省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ol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作出的事关云南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省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

1999 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2002年成立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全省扎实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奠定了基础。

多年来,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开展,省人民政府及全省大多数州(市)、县(市、区)每年均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得到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见义勇为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抚、待遇保障等方面与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具体体现。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做好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对于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负有组织、领导的职责,社会管理需要全社会参与。

见义勇为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自然灾害和各种事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的甚至付出生命,他们的行为既弘扬了社会正气,又展示了崇高精神。

见义勇为人员来自各地、各行业、各个不同社会层面,不少见义勇为人员因牺牲、残疾,致使家庭陷入贫困,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关爱,对他们的权益加以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 2 -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云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五日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已于2008年3月工日正式实施。

为全面做好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省行政机关实施“三项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机关服务质量,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三项制度”应当达到如下预期目标:一是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明显好转;二是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三是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明显改进;四是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较大提升;五是机关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六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1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部门(含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二)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三)因环境监管经费、人员不足,导致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的;(四)未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的;(六)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违规要求或者同意项目开工建设的;(八)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未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措施的;(九)不按照要求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十)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十一)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或者不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十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跨行政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工作的;(十三)阻碍、干涉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十四)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五)未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建监[2008]21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4.28【实施日期】200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监[2008]21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使《实施办法(试行)》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特提出如下要求:1.要进一步组织宣传发动,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专门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努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做到不留死角。

2.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既是第一责任人又是问责的重点对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纪检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具体抓。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落实措施和具体负责人名单一并报厅问责办。

3.要进一步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有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建监〔2008〕173号)的要求,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理清岗位工作职责,尽快建立AB角工作机制。

4.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要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对《实施办法(试行)》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厅问责办,以便进一步完善,使之固定化。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云南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把本机关建设成为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部门,树立“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结合本机关贯彻四项制度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9•【字号】云政办发[1995]190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

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

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2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四)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五)未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八)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的;(九)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云府办明电〔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5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执法。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强化对运输单位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路面交通执法检查。

一是加强暴雨灾害冲击的重点道路路段,特别是山区道路、临水临崖路段以及“两客一危”车辆运营线路的安全检查,及时治理道路两侧出现的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场站、车辆段的安全检查,做好特殊气象条件下交通运营情况的信息沟通和接驳线路协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五)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云政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9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九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省级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情况进行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评议考核和组织对下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进行评议考核,且考核分值不低于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的15%。

第七条评议考核主要内容:(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三)行政执法权限;(四)适用执法依据;(五)行政执法程序;(六)行政执法决定;(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八)案卷质量情况;(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正>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总页数】5页(P34-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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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主要是指:( 1 )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
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过程的;(5)对应由几个部门(州市)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州市)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州市)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主要是指:( I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8.“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1 )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的。

10.“铺张浪费、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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