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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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7日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7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6f53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2c.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78号二000年五月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为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深入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省政府决定积极参加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全省开展省级示范小区建设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大纲》、《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是住宅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省住宅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实现,国家把扩大住房消费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优势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
住房需求从追求数量发展到对包括工程、功能、环境在内的综合质量的追求。
住宅建设也从过去的以量为主发展到量质并重阶段。
继续单纯地采取多投资、多建房的办法是无法满足需求的。
通过示范小区建设,树立样板工程,推广全国试点小区和小康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探索和积累符合各地实际的成功建设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城市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
城市住宅示范小区建设是深入开展市容市貌整治的重大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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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手签章)2014年11月21日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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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c41b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48.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4号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71f8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6.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321e7c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6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585e8e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e4.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云政办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9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8bb90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df.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5•【字号】云政办发[2000]128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组织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审计监督工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转变的职能将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的91名审计编制收回,省审计厅建立7个派出机构,行使国家审计职能,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制订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f7942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a3.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云政办函〔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9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以下简称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实体大厅存在的办事“排长队”、收费不合理、便民设施少、流程环节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实体大厅功能,整合优化窗口布局(一)推动线下“只进一扇门”。
各地要严格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7号)要求,提升完善实体大厅服务功能,满足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全部进驻、集中办理需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各级实体大厅要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实现“只进一扇门、能办所有事”。
除进驻后对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无提升的事项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各级实体大厅集中办理。
除涉密、安全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
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优化窗口设置、咨询导办、自助服务、办事等候、休息区域等实体大厅功能布局和服务设施,合理分流业务办理,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现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082779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1c.png)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云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10号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4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基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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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不断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务监督机制,为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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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0•【字号】云政办发[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16号)省直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抓紧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现有空置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以盘活国有资产,收回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根据现行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本次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分为以下两种办法,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另一种是按市场价格出售。
一、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的具体办法(一)调整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
鉴于昆明市和省直机关实际截止办理“九五”房改售房的时间是2001年12月31日,现将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所规定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由2000年底前调整为2001年12月31日前。
即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各单位腾空、闲置和出租的住房以及200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或购买但未按“九五”房改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适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办法。
(二)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
现有空置公有住房首先出售给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九五”房改政策且未领取住房补贴、购建房补贴、异地安置修建房补助费的本单位职工;其次出售给正常工作调动后,但仍住原产权单位住房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单位职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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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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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临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精神,组织开展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理编制工作。
经全面清理、征求意见建议、集中审核,现将市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一、全面公开内部审批事项。
经全面梳理,目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统计局、移民局、档案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7个部门内部审批事项100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面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机构编制网、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公布。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凡未列入《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不得实施,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由基层政府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多个部门相互审批。
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
确需增加的事项,由部门按照规范和要求调整后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核后纳入管理。
新增事项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确实难以完成的,须明确以工作日为单位的具体时限,不得使用模糊表述。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所有职权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必须为,管住权力任性、堵住寻租腐败,使之清单化、公开化、法治化。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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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在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基础上,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权属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通过调剂使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跨系统调剂使用的,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厅(局)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云南出台新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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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
本刊综合
【期刊名称】《云岭先锋》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公职人员的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提出了新要求。
公务用车该注意哪些?您的办公室符合规定吗?一起来看看。
【总页数】2页(P9-10)
【作者】本刊综合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重申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2.南宫市出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暂行规定》 [J], 宋瑞华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出台 [J], 中交
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出新规一般公务用车限18万元 [J],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发布执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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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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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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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44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办公设备配置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和调剂等。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是指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购置计划后,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或采购自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会议系统装备等)和办公家具(桌、椅、沙发、茶几、资料柜等)等。
第五条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采用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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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
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6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2
【实施日期】200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6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履行相关使用手续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分级负责管理办公用房。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管理局负责对办公用房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和合理调配。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建立产权管理档案。
(二)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协议,对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配。
(三)统筹规划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负责新建新购办公用房项目申请的审定、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工程的监督检查、联合评估验收。
(四)统筹计划办公用房的维修,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专项性维修项目申请的审定、设计方案的审核和工程的监督检查、联合评估验收;负责日常维护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报废、长期闲置等办公用房的处置。
(六)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承担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职责,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各部门、单位第一行政责任人是办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完成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二)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三)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