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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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1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附件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准入条件
注1 :包括车长超过6米,且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专用
校车;
注2:包括车长不大于6米,且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专用校车。

二、考核要求
1.标注“* ”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考核适用
一般项条款数的20%考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
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已通过商用车准入规则考核的企业,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4.监督检查要求:(1)所有否决项,第18条(设计更改记录)、第
五部分“产品
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21条至第30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
(2)准入考核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
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检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5款、第.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第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附件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表一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表二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一、液压系统液压举升装置、液压传动系统、液压操纵系统、液压缸、液压泵、液压阀、高低压管汇、滚筒、泵和混合器装置、输送泵和布料装置;二、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超过的贮运容器、罐体;三、起重运输设备排料卸料装置、随车起重机、绞车;四、制冷系统制冷保温装置、压缩机、高压冷却器;五、机械作业装置升降系统、操纵控制提升系统、尾部填塞器、自动压实装置、可回转起重摆臂、贮运容器非压力容器;六、电子电器设备模块化、集成化、成套电子电器设备,自动控制装置、可控频率压力变换的连续震源装置;七、计量测试设备、装置计量检定仪器、测试仪器、检测试验设备;八、各类信息化设备注:1.上述专用装置可以专项采购,但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对供应商应进行选择、评价、监控和管理;2.专一功能的专用装置,如安全防爆装置、清洗系统等应自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校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校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校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校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是校车公司为规范管理车辆,确保校车安全运营而制定的制度。

本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维护车辆资产,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校车服务质量。

二、管理机构校车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执行。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购买、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

三、车辆的购买1. 购买车辆需要经过公司领导层批准,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2. 购买车辆时应当选择合格的车辆厂家和品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3. 购买车辆时速度和座位数量等要符合校车的标准,确保学生乘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四、车辆的维护1. 车辆的维护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2. 车辆维修时应当使用原厂配件,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车辆的维护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定期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五、车辆的保养1. 车辆的保养工作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负责,每日按照规定进行检查;2. 车辆保养时应当督促驾驶员认真检查车辆的各项情况,确保车辆的安全性;3. 车辆保养记录应当如实填写,定期整理,以备查询。

六、车辆的报废1. 车辆报废需要经过公司领导层批准,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2. 车辆报废时应当进行勘查和评估,确保车辆无法继续使用;3. 车辆报废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不影响学生的乘车安全。

七、驾驶员的管理1. 驾驶员是校车公司的重要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 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3.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车安全。

八、安全管理1. 校车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2. 校车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乘车安全;3. 校车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设备和车辆,确保其正常使用。

九、服务质量1. 校车公司要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及时解决学生家长的投诉和建议;2. 校车公司要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调整服务策略;3. 校车公司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激励优秀驾驶员和工作人员。

校车企业管理制度

校车企业管理制度

校车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校车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安全运营水平,保障师生乘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车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严格执行,违者依法处理。

第三条校车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师生安全,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校车管理规定。

第四条校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第五条校车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师生安全乘车环境。

第六条校车企业应当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推动绿色出行,保护环境。

第七条校车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监督,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第八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测、驾驶员培训、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校车企业应当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一条校车企业应当要求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纪律严明,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二条校车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三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定期汇总安全情况,及时通报上级部门。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运营流程,做好运输任务分配和车辆调度管理。

第十六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监管制度,规范经济业务操作,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校车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管理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九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员工信息登记和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校车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校车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业务水平,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
(一)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具备有效的发票注册证;
(二)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记录,符合有关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条件,并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
(一)产品须符合《道路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二)产品须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
(三)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校车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文档+(2)

校车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文档+(2)

校车准入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一、校车准入条件1、购买的校车必须是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且已获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质和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2、须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须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校车必须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00万);5、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学历;2、无犯罪记录;3、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安全运行1、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校车运行方案,并报镇(园区)及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实施。

2、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于开学后一周内与家长签订《承运协议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接送协议书》;3、校车运行路线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

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镇(园区)及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勘察确认,学校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1.8 款所定义的,符合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上述要求具体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 ,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工信部2012年第2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信部2012年第25号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2年第25号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义的,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四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及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201103

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201103

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校车使用安全,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号修改单中第3.2.10款所定义的、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专用校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校车生产企业及校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校车产品类别,对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校车按照产品品种分为轻型客车类校车(以下简称“轻型校车”)、大中型客车类校车(以下简称“大中型校车”),具体见《校车品种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轻型校车、大中型校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一)企业应该为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轻型客车、整车生产资格的车辆企业;(二)企业近三年的各类客车产销量累计不低于5000辆;(三)在实施《公告》管理以来?,企业没有因生产经营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处罚;(四)企业应当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 第132号公告,以下简称《商用车准入规则》)中附件2《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五)企业应当符合《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要求。

我国拟对校车企业实施准入制 校车企业面对洗牌

我国拟对校车企业实施准入制 校车企业面对洗牌

我国拟对校车企业实施准入制校车企业面对洗牌校车出产企业有必要3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份正告或处分记载。

昨日,工信部对外发布《专用校车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办理规矩》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准入规矩》),对校车出产企业实施准入制。

依据文件规则,校车将分为两类。

一类是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看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越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

另一类是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看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越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在校车出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及查核方面,该文件的要求十分细化,提及33条规范和条件。

例如,校车出产企业有必要在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份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份予以正告和处分的记载。

请求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许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在校车产品的计划开发才能上,文件在整车计划、系统计划等方面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则。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方面表明,该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1日,相关企业及社会人士可在征求意见期间内向工信部提交主张。

专用校车企业准入条件(部份)资质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份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份予以正告和处分的记载。

产能请求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许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开发应树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份(组织),一致担任(和谐)产品计划开发全进程的作业。

产品应树立从要害零部件总成供给方至整车出厂的完好的产品标志和可追溯系统。

产品的查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很多于8年。

售后应树立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记载校车产品及运用者信息(保留期不得少于8年),搜集并记载校车产品在质量、修理、运用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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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1.8款所定义的,符合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上述要求具体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通过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内容,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第六条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校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改装类客车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第七条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专用校车产品和同类客车产品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的说明;(五)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包括产品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缺陷车辆召回等方面的承诺;(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八条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校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七)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九条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

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十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的规定,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将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一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产品《公告》,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的;(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登录《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

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专用校车产品。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序号类别基本特征1 轻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校车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一、准入条件序号轻型专用校车大中型专用校车一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2*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4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6*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强梁(内板件)的加工成型。

应自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注1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模具。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

注2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相应成型设备(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备、夹具。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线。

注1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备。

注2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8*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线。

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消防等设施。

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位、设备。

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消防等设施。

9 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

10*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底盘装配线。

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1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12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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