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律师点评询问笔录外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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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新律师点评询问笔录外泄事件

【新闻提要】2008年3月,河北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称已拿到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笔录。是谁泄露了原本应保密的笔录?又是谁将其贴至大街小巷?为此,张丽平四处奔走,但已快两年了,这对她来说,仍是个谜,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搜狐网)

日前,该则妇女遭镇委书记强奸后的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关心受害人遭遇,关注该强奸案件的同时,更将目光再次聚焦到司法界,关注案件的进展。介于案件的调查尚未有任何定论,因此搁置笔录被泄露的具体责任人及相关细节不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仅从刑法学角度,对本次事件涉及的刑事问题做一初步定性分析。从公众现在得知的本次事件的调查情况而言,本次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两罪,即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侮辱罪。

一、泄露国家秘密罪本次事件中所涉的强奸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批捕之前,询问笔录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相关责任人则可能面对内部行政追责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从本罪的犯罪客体来看,本事件中所泄露的询问笔录符合本罪的犯罪客体。从本罪的行为方式来看,"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司法机关已根据司法实践作出相关解释。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本次事件中,泄露询问笔录的行为一方面给被害人的精神以极大的打击,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给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的形象造成了极大地破坏,应当认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次事件中,如果泄露询问笔录的人查证属实后确实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为其行为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泄露询问笔录的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应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

二、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若要构成本罪,行为人需要具有直接故意,并且需要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间接故意在本次事件中体现为明知询问笔录可能被广泛撒布、影响被害人名誉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指在泄露询问笔录时,没有预料到可能造成资料广发散布、破坏被害人名誉的后果。

因此,本事件中,询问笔录泄露的责任人最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侮辱罪,还要看其本人,或者是否有与散布者共谋,侮辱被害人人格,破坏被害人名誉的故意。若存在该故意,则事件责任人也应当被认定为侮辱罪。此次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涉及到公权力的操作,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多个重大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问题,值的深思。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如果被害人在司法机关都有可能受到第二次伤害,那么其权利如何保障呢?司法机关的威信何在?公民还会求助于司法机关解决问题吗?如果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任,那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佘祥林、赵作海,这一个个名字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警醒的同时,也给广大公民带来了对司法公正的疑问。我们建立起来的司法体系,一旦遭受信任危机,将会土崩瓦解。如何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是加强对司法人员自律的知识、道德基础的教育,还是完善监督机制?如何树立司法系统的威信?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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