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新律师点评询问笔录外泄事件
询问笔录翻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询问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询问,并记录其陈述、辩解和证言的文书。
询问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询问笔录存在被翻供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询问笔录翻供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询问笔录翻供的法律后果1. 翻供的定义及类型询问笔录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在询问过程中,对其陈述、辩解和证言的内容进行改变的行为。
根据翻供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部分翻供:仅对部分内容进行改变,如对部分事实、部分情节或部分证据进行修改。
(2)全部翻供:对询问笔录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改变,即推翻原陈述、辩解和证言。
(3)部分部分翻供:对部分事实进行全部翻供,对部分事实进行部分翻供。
2. 翻供的法律后果(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后果①影响定罪量刑:询问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翻供可能导致原有证据链断裂,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②增加诉讼成本:翻供可能导致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③损害司法权威:翻供行为可能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
(2)对证人的法律后果①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翻供可能导致其证言失去效力,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②损害证人合法权益:证人翻供可能使其遭受不公正待遇,损害其合法权益。
③影响司法公正:证人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司法公正。
(3)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①影响被害人权益:被害人翻供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如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②影响案件办理:被害人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办理受阻,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③损害司法公正:被害人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损害司法公正。
三、应对询问笔录翻供的措施1. 加强证据收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加强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以应对翻供行为。
法律援助胡先生案件结果(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胡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因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胡先生在治疗期间,因医疗费用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遂寻求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胡先生在了解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胡先生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案件调查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胡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案件调查。
律师首先查阅了胡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随后,律师又对胡先生的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医疗资料和证人证言。
3. 案件分析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律师对胡先生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律师认为,胡先生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胡先生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律师还发现,用人单位在胡先生治疗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存在违约行为。
4. 案件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与胡先生沟通,确定了诉讼请求。
随后,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调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胡先生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案件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协助胡先生办理了相关手续,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金。
胡先生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并对法律援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案件结果本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下,成功调解。
胡先生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1. 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胡先生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胡先生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用人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胡先生。
法律教授当场翻供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证人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翻供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以一位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翻供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王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李某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突然翻供,称其之前的供述是被迫的,并非真实情况。
三、案例分析1. 翻供原因(1)心理压力:王某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人和其家属的指责,以及律师的质询,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其翻供。
(2)利益驱动:王某可能因被告人家属的利诱或威胁,选择翻供,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3)记忆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记忆可能出现了模糊,导致其翻供。
2. 翻供影响(1)影响司法公正: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影响司法公正。
(2)损害证人信誉:翻供可能导致证人信誉受损,影响证人证言的采信。
(3)增加诉讼成本:翻供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增加诉讼成本。
3. 应对措施(1)加强证人保护: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其心理压力,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
(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建立健全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地位,确保证人权益。
(3)严格审查证人证言: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审查,排除虚假证言,确保案件事实真相。
四、法律教授当场翻供在上述案例中,法律教授作为证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翻供,称其之前的证言是被迫的,并非真实情况。
以下是法律教授当场翻供的案例分析:1. 翻供原因(1)个人利益:法律教授可能因被告人家属的利诱或威胁,选择翻供,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2)职业素养:法律教授作为专业人士,可能因担心自己的证言影响案件公正,选择翻供。
2. 翻供影响(1)影响司法公正:法律教授的翻供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影响司法公正。
(2)损害法律职业形象:法律教授的翻供可能导致法律职业形象受损,影响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
法律援助胡先生案件结果(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胡先生,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导致李某对胡先生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胡先生一家遭受严重伤害。
事发后,胡先生多次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有限,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在走投无路之际,胡先生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介入接到胡先生的求助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了一名资深律师负责此案。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胡先生一家遭受的伤害严重,且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决定为胡先生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律师在收集胡先生一家的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
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胡先生的诉求合理,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为了证明李某的犯罪事实,律师组织胡先生一家收集了现场目击者证言、医疗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
同时,律师还调查了李某的犯罪动机和背景,为案件审理做好充分准备。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胡先生一家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李某的犯罪行为对胡先生一家造成的伤害。
同时,律师还针对李某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使法庭对李某的犯罪事实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胡先生一家经济损失。
四、法律援助成果1. 维护了胡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胡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李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胡先生一家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2. 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此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此案,向公众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3. 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法律援助,胡先生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胡先生案件的成功解决,离不开法律援助机构的辛勤付出。
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将继续关注民生,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无罪辩护(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
第1期无罪辩护(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冤案)第2期人体肖像权第一案(女模特胡晓倩状告中央美院等单位)第3期《刑辩的光荣》(山东某大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第4期当老妈遇到“老妈”(两家四川火锅店的著作权、商标权之争)第5期《马路天使》的权利(由老电影《马路天使》引起的一场著作权纠纷)第6期《中国入世第一商标侵权案》(日本雅马哈状告天津港田擅自使用标识案)第7期《没有人证的命案》(北京某农村村民王建军杀人疑案)第8期明星!丑星?(歌星臧天朔状告网站侵权案)第9期谁是真正的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和一家机构争夺“阿里巴巴”中文网名)第10期2002大学生硫酸伤熊事件(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某硫酸伤熊案)第11期老王为啥成“绑匪”(农民状告一公司拍摄电视剧时侵犯自己权益案)第12期命案后的赔偿(北京某小区发生命案后,原告对物业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第13期《中国第一例二手车交易案》(购买二手车后出现质量问题车主状告二手车经营公司案)第14期翠花上了谁的酸菜?(歌星雪村等状告中央戏剧学院侵权案件)第15期《玩具的权利》(英特莱尔玩具公司状告天津可高玩具有限公司侵权案)第16期幼女生子案的法律援助(重庆一个12岁的农家少女生子所引发的诉讼)第17期“百分之三十”的异议(一起诉日本三菱汽车案胜诉背后的利益纠纷)第18期谁在“克隆”律师事务所(假律师何某冒名重庆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案)第19期《复制粘贴的案中之案》(国内有关大学教材网络所引起的首例侵权案)第20期没有赢家的官司(2000年河北1057名村民状告村委会越权承包案)第21期本案不公开(北京一白领女士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第22期溺死妻儿谁负责(发电厂排水淹死妻女,丈夫坚持讨说法)第23期戏楼内外的锣鼓家伙点(商人王宇鸣与北京正乙祠戏楼的承租纠纷)第24期打火机“点燃”的“洋官司”(我国新海电子等5家企业应诉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盟的反倾销诉讼)第25期罪与非罪的代价(天津市蓟县某村杀人抢劫案引发的冤案)第26期一样的肖像权(面部烧伤的张某因美容效果不明显状告美容公司)第27期没有辩护席的辩护(黑龙江省某县居民丁志权杀人冤案)第28期一部作品的三起诉讼(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引发女作家的三起诉讼)第29期生死边缘的辩护(黑龙江省大庆市张亮杀人冤案)第30期退票费何来何去?(为退票费胡律师将国航和北京某机票代理处告上法庭)第31期好孩子!坏孩子?(孩子被指认吸毒,孩子父母为讨回孩子声誉将学校告上法院)第32期十三万元人民币与四千万美金的较量(中国奥委会起诉一麦片公司非法使用五环标志案)第33期五年十四份诉状(天津塘沽一女孩儿车祸后被错误输血引发的官司)第34期无法拒绝(辽宁省丹东市某铁路医院因药物过量致使婴儿耳聋案)第35期工地噪音吵死鸡?(鸡厂主状告施工单位产生噪音致其大批鸡死亡案)第36期网路上有没有感觉(作家叶延滨起诉搜狐网站侵犯著作权案)第37期分家不分手(河北一女士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夫妻财产分配协议)第38期权利(六龄女童不准进剧院,父母起诉保利)第39期我为小狗上公堂(爱狗被轧死,主人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经济和精神赔偿)第40期血的印证(福建一珠宝公司的七名导购小姐被杀案)第41期虚假广告纠纷案的背后(江苏25名消费者状告某热水器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虚假承诺案)第42期几百万买来个大麻烦(北京一处豪华别墅区业主状告开发商商业欺诈案)第43期门票风波(摄影家胡维标状告八达岭长城门票侵权案)第44期跳槽——一个不得不说的话题(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集体跳槽案)第45期“丰田”与“吉利”之争——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状告中国吉利汽车公司商标侵权案)第46期状告黄色信息台(天津一少年误入色情陷阱,母亲状告信息台)第47期魔术道具的风波(山东一姑娘退魔术用品遭拒绝,将店主告上法庭)第48期与父亲对簿公堂(父母离异,为讨学费两次将父亲送上公堂)第49期16岁孩子与16万的债务(煤气爆炸致使父母双亡,16岁孤儿悲痛之时又添16万的债务)第50期蹦极人状告基尼斯(北京蹦极人张某起诉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服务合同欺诈案)第51期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儿子不是亲生,林某愤然离婚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第52期江南“秋菊”打官司(车祸夺去丈夫生命,遗产被人侵吞,浙江农妇执着六年打官司)第53期百年名鸭遭遇姓”骚扰(重庆百年板鸭老字号“白市驿”商标争夺案)第54期“缩水”有理?(天津律师来云鹏状告新浪免费邮箱缩水)第55期错位21年的亲情(吉林通化串子案,两家向医院索赔380万)第56期一封迟到的录取通知书(超过学校规定的报道时间,江苏女孩张某起诉两家邮局)第57期道义满肩(火车撞伤两岁孩童,律师为孩子讨回应得权益)第58期道亦有道(关先生状告美国道琼斯公司侵犯其“寿”字著作权)第59期一条狗与七场官司(浙江一农村老汉救狗赔上财产还险遭殴打)第60期“稀里糊涂”的强奸犯(辽宁一农村青年被诬强奸案)第61期荡涤尘埃(跨县抓人,无罪释放,一成功企业家深陷牢狱两年)第62期遗赠房子归保姆?(福州一保姆与房主侄女的房产之争)第63期广告小册子的生死存亡(北京某食品公司诉《时尚》杂志广告合同纠纷案)第64期一针毙命的悬案(黑龙江某县一男子在医院接受针灸时死亡,家人状告医院)第65期笑星也愤怒(高秀敏、何庆魁诉辽宁某书店、音像出版社、电视台等单位侵权案)第66期陷阱(北大方正状告北京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第67期谁的“船歌”(黑龙江某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乌苏里船歌》侵权)第68期货比三家惹纠纷(三电脑商起诉中消协侵犯名誉权案)第69期“小货郎”里的非法拘禁(因怀疑偷窃,两外地女工被超市非法拘禁)第70期阳台风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12位业主擅封阳台案)第71期人生法庭第一课(北京菜户营某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索赔案)第72期都是写真惹的祸(摄影家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侵权案)第73期谁是天地真英雄(电影《天地英雄》剧本侵权纠纷)第74期爱无限(天津一少女拍摄中烧伤毁容索赔案)第75期被活埋的“良知”(黑心工头见死不救,渣土车倒出老人尸体;为夫告状吃尽苦中苦)第76期千万铃声谁买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国产手机铃声侵权案)第77期生命的围栏(北京一青年夜晚捕鱼落水身亡,家人状告城区河湖管理处)第78期牛振华最近有点烦(牛振华因新房装修引起的官司)第79期广告上的超级模仿秀(毛家饭店是否使用领袖形象做广告的官司)第80期新“地道战”(地道战出口在北房西屋内,几十年来参观者络绎不绝,老汉无奈状告纪念馆)第81期“东方醒狮”的纷争(雕塑家状告香烟生产厂侵犯其石狮著作权)第82期血案后的合同纠纷(江西南昌几位储户存款遇歹徒抢劫,死者家属诉银行设施不完备)第83期爱的代价(空姐杀死大款男友案)第84期京城卡拉保卫战(香港华纳唱片公司状告北京唐人街K T V侵犯其歌曲著作权)第85期鱼缸之谜(破碎鱼缸致死上海一儿童案)第86期难以执行的判决(陕西某厂生产的电热毯致少女死亡案)第87期找不到被告的案子(江西某食品公司告江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8期“黄河母亲”的悲哀(雕塑家何鄂诉陕西合阳县某旅游航运中心侵权案)第89期坍塌的围墙(天津一农村少年高压电击致残索赔案)第90期阻击死刑(河北沧州一起对偷电处罚不满而报复杀人案)第91期一桩特殊的抢劫案(天津几名大学生入室伤人、抢劫案)第92期十六位女童状告色狼老师(北京某小学班主任奸淫女童案)第93期高晓松遭遇美丽陷阱(音乐人高晓松告《美丽陷阱》一书作者侵权)第94期亿万富翁的梦与罪(河北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非法”集资案)第95期崔永元的“四十不惑”(崔永元诉某集团名誉侵权案)第96期拍X光要脱光?(北京一男大夫拍X光片要求患者脱光上衣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第97期拿什么拯救你馋嘴的民工(民工偷吃天价科研葡萄案)第98期如此包装(文艺片《恰同学少年》被包装成色情片案)第99期鸟语也疯狂(因鸟骂人精神受伤害,将邻居告上法庭诉侵犯姓名权案)第100期特别营救(河北一女士吕某婚后受丈夫虐待,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终有结果)第101期兄弟(摩托车手摔伤后工资被扣,怒而诉诸法庭)第102期原告席上的被告(村妇骑车撞伤老人,老人由原告变成被告)第103期流产的试管婴儿(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夫妻状告医院)第104期英雄该不该索赔?(一少年为救同伴牺牲,几年后被救孩子的家庭被小英雄父母送上法庭)第105期一宗体罚的五次鉴定(一女孩因体罚瘫痪,五次鉴定却毫无作用)第106期租来横祸(一男子租车出车祸,汽车租赁公司被送上法庭)第107期法庭上的秋风秋雨(余秋雨诉一评论家文章侵犯名誉权案)第108期烈火亲情(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亲属间发生命案)第109期他们该不该成为被告(废弃厂房三儿童玩耍,一人摔死,两顽童成被告)第110期坠落的青春(重庆女中学生八楼坠下,只因老师一句话)第111期生死1420天(涉嫌故意杀人的徐某入狱三年多重获自由并获赔偿)第112期开发商和业主的“车库”之争(南京一小区的业主们为车库所有权起诉开发商)第113期难以打开的门(11岁女孩残忍被杀,家长状告值班民警“不作为”)第114期伤心丈夫状告圆明园(妻子在园内被杀,丈夫状告圆明园管理处)第115期女小偷被“黑保安”强奸之后(南京一女士偷拿东西,遭超市黑保安殴打、侮辱)第116期难兄难弟的悲剧(上海一流浪汉将好友推入河中致死案)第117期坐台少女坠楼案(十五岁少女被逼卖淫坠楼致瘫,状告五方责任人案)第118期惊诧(母亲被抓,三岁女童饿死家中,当地一民警因“不作为”受处分)第119期烧香还是打枪?——马道长打官司(北京一道观道士状告珠宝公司侵权案)第120期尘埃未落(江西一企业家涂某被指控贪污国有资产案)第121期爱情反恐引出的烦恼(《时尚》杂志社侵害郝某名誉权)第122期子夜的车轮(北京一起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获自由)第123期闹心鱼塘(鱼塘上的高压线电死钓鱼人,承包人与村委会的责任认定)第124期姥姥的悼念权(子代母将舅舅告上法院索要悼念权)第125期泳池里的意外死亡(六年游泳生涯的小女孩溺死泳池,北京一体校游泳馆成被告)第126期一夫当关《英雄》莫开(放映前插播广告,杭州一律师状告影院)第127期良心能卖多少钱(手术时停电致使病人死亡,死者家属诉北京某医院)第128期放飞青春却飞来了横祸(女大学生宿舍内被强奸,校方辩称是讹诈)第129期嫖客状告公安局(北京某地税局干部因涉嫌嫖娼被抓,以并未付钱为由状告当地派出所)第130期水田中的电流(老人救人触电身亡后的赔偿)第131期“桥梁”还是“陷阱”(北京一学生李某状告留学中介欺诈败诉)第132期悲伤的足球足球运动员曲乐恒车祸案)第133期法庭血案(刑事自诉人当庭砍杀被告人案)第134期人命关天的厕所(北京郊区一村民为阻止屋旁建公厕服毒身亡)第135期纠偏何以揪心(北京一些家长状告“纠偏”学校不纠偏)第136期小区里的防盗门(防盗门质次价高,消费者将物价局送上被告席)第137期“十三香”香从何来(“十三香”商标权争夺案)第138期17个疑点(一起强奸案存在疑点十七个,犯罪嫌疑人被判七年刑)第139期谁动了我的剧照(人艺导演、演员蓝天野诉某饭店剧照侵权)第140期未被拯救(河南平舆连环杀人案)第141期名模的困惑(模特陈娟红诉《青年一代》文章侵权)第142期小草(医院拖延剖腹手术引起医疗事故,父母将婴儿推给医院)第143期死亡窗口(南京一女子从某酒店窗口坠楼身亡谜案)第144期危险的游泳池(辽宁沈阳某泳池里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人家属状告游泳馆)第145期诉讼——虽败犹荣(被巡逻民警带回派出所途中死亡,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第146期高墙内的呐喊(为女儿身陷囹圄,强奸犯未受惩处,服刑人得到法律援助)第147期俺们这旮的活雷锋?(一东北老人诉吉林某公交公司案)第148期美国?往事(刘某签证遭拒状告美国大使馆)第149期血疑(江苏某医院白血病人输血感染丙肝,15名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第150期她是不是凶手(天津一中学女生宿舍七死一生疑案)。
律师串供的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一环,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辩护。
然而,近年来,律师串供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律师行业的声誉。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律师串供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律师行业。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贪污罪一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曾委托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为了使张某获得较轻的刑罚,与张某串供,篡改证据,误导法庭。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辩称自己是因为受到他人胁迫而贪污。
李某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然而,在法庭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了李某与张某串供的证据。
四、律师串供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串供,篡改证据,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律师执业资格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一)泄露委托人隐私的;(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串供,篡改证据,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律师职业声誉,应当受到律师执业资格的处罚。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串供,篡改证据,属于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为了使张某获得较轻的刑罚,与张某串供,篡改证据,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朱大姐,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问题,陷入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泥潭。
在无助和迷茫中,她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朱大姐案件的具体经过和结果。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朱大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19年,朱大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援助介入在诉讼过程中,朱大姐发现自己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案件进程和证据收集等方面感到十分困惑。
此时,她得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便向该机构申请援助。
3. 法律援助律师接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朱大姐的代理人。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指导朱大姐收集证据。
4. 诉讼进程在律师的指导下,朱大姐成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朱大姐据理力争,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5. 案件结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朱大姐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朱大姐成功获得了应有的权益。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2. 律师的专业素养朱大姐案件的胜利,离不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律师在案件过程中,为朱大姐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了案件的成功。
3. 法院公正审理法院在审理朱大姐案件时,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为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朱大姐案件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2.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刘泽泉案件结果(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泽泉,男,汉族,某市某县居民。
2019年,刘泽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泽泉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在此情况下,刘泽泉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刘泽泉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11月,刘泽泉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刘泽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刘泽泉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到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
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
4. 律师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刘泽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刘泽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案件审理结果1. 法院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律师提供的证据充分,刘泽泉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判决刘泽泉无罪。
2. 当事人反馈刘泽泉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感谢法律援助机构为他提供的帮助。
他的家人也对律师的辩护表示赞赏。
四、案件影响1.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本案中,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树立法律援助的良好形象。
2.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本案的审理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机构以此为契机,加大了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
3. 促进司法公正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
这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维护社会稳定。
五、总结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为刘泽泉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还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案例二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三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案例四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案例五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六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简要案情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后,发现当事人陈某借感谢其家人曾经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将两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
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报告,及时将两箱白酒上交。
随后,督察室工作人员将两箱白酒退还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明“三个规定”的纪律要求,当事人表示理解。
唐某某将该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了填报。
处理情况该基层法院对唐某某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唐某某法纪意识强,严格遵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及时记录报告相关情况,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高度自觉,维护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2022年七月十一十二十三日的法律故事
2022年七月十一十二十三日的法律故事基本案情、2020年7月7日,郎某某在杭州余杭区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何某某伙同郎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
后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视频以及捏造的信息被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将其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谷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主动接受调查的郎、何二人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件频繁发生。
此类案件由于侵害人主体难以确定、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以及大家都有法不责众的错觉,认为事后难以追责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得到法律的全面规制。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贪污贿赂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86.05.23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并通过他人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的,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
在此期间,行为人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巨额港币的,构成收受贿赂罪。
正文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原系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
因本案,于1985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楓,女,40岁,原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技贸结合处副处长。
因本案,于1985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枧于1984年11月与张某某相识后,即互相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叶之楓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某某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
在我国有关公司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叶某某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并从速签订合同。
张某某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
叶某某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汽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通过张某某示意港商及我国有关公司,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
在此期间,张某某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1988000元、美元2000元、“日立”录像机两台和照相机一架。
叶某某分得港币25000元、人民币7000元、“日立”录像机一台。
叶某某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冷暖风机一台,电子闹钟一个等物品。
叶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间,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等单位办理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和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先后收受贿赂港币5000元、人民币3000元、“东芝”彩色电视机一台。
法律援助徇私舞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个别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案就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徇私舞弊案件。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纠纷,张某某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妻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张某某涉嫌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张某某不服,认为妻子夸大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张某某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诉讼费用,他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经过1. 律师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指派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李某某接受指派后,与张某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2. 律师调查取证李某某在接到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的妻子在报案时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情况,李某某决定收集相关证据。
3. 徇私舞弊行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的妻子与当地某企业老板有染。
为了帮助张某某打赢官司,李某某决定利用这一关系,向企业老板施压,要求其协助收集有利于张某某的证据。
李某某与企业老板多次联系,最终在老板的协助下,收集到了部分有利于张某某的证据。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收集到的证据产生了质疑,认为证据来源不明,不足以支持张某某的主张。
4. 案件败诉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案件查处张某某在得知案件败诉后,怀疑律师李某某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于是,他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了李某某。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姚玮珏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玮珏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沪02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审理法官】李金刚王兵沈亦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玮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何美珍【当事人】姚玮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何美珍【当事人-个人】姚玮珏何美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玮珏;何美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上钢新村派出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钢新村派出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上钢新村派出所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在何美珍未陈述、申辩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视听资料、对何美珍及姚玮珏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何美珍与姚玮珏系邻居,何美珍认为姚玮珏户装修致其家中漏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何美珍于7月16日拉断了姚玮珏户的网线,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之后,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未收取维修费用。
何美珍在调查询问中向上钢新村派出所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过错。
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展开全文老“三难”即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三难”指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
2013年1月13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刑辩论坛暨2013年刑辩高峰会上,前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领导和专家对律师辩护中的“新三难”问题高度关注,而据悉,北京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已就此问题展开调研。
相信不久律师“新三难”会和老“三难”一样,引起广泛的关注。
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国而言,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是衡量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而且代表了该国的法治水平。
我国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存在“三难”问题,而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会缓解上述“三难”。
但随之而来的“新三难”的解决势在必行。
笔者去年办理的两起案件的实例: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指定管辖的国土局部门负责人等两位被告人的受贿案件中,当地三名律师庭审时,几乎不能发言,每个人每次发言都被主审法官打断和制止,除本人来自外地并对法官的无理制止表示抗议的情况下,方可发表些辩护意见,整个庭审几乎不给当地的三位律师发言。
某中级法院审理一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案件,案情十分复杂,被告人涉及几十起不同被害人和不同手段的诈骗事实,被告人不认罪。
该案原定8:30在县法院开庭,中院的法官因故迟到导致10:00才开庭。
因法官下午要赶去另外一个县,法庭辩论居然25分钟结束。
广东律师会见时受托传话意图隐瞒案情获刑七个月
广东律师会见时受托传话意图隐瞒案情获刑七个月相信专业的力量与卓安做朋友欢迎投稿:*************卓安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唯一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热线:4000-148149)来源:刑事备忘录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包庇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茂南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车治车,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16日,凌某某(另案)指使并提供资金,由李某某(已判刑)纠集多人持刀伤害朱国瑜,致朱国瑜轻伤。
2011年7月21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凌某某与被告人车某某在茂名市金墩大厦商议,凌某某将该情况告知车某某,提出聘请车某某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叫车某某利用律师会见之机让李某某不要供出砍伤朱国瑜是受到凌某某的指使,使凌某某逃避法律的追究。
车某某答应并表示会做李某某思想工作,通过技巧去暗示李某某。
此后,凌某某多次通过现金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给车某某,车某某帮助凌某某将其中的8000元用于支付给李某某在看守所的伙食费,20000元用于支付给李某某的亲属作为安抚费。
2011年7月25日至2012年3月13日间,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上诉、执行阶段,被告人车某某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多次会见李某某,通过各种方式向李某某传达凌某某很关心其和其家属,并叫李某某不要乱说话,开庭时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申请由车某某代李某某回答。
仟问律师事务所处罚公告
仟问律师事务所处罚公告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对以下律师进行处罚:
1. 张三律师:张三律师涉嫌违反诚信原则,与案件相关方有不当交往,致使案件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经查证属实,本所决定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接受法律道德教育。
2. 李四律师:李四律师在办理某个案件中使用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据,并向法院隐瞒了相关信息。
经调查核实,本所认定其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因此,本所决定对其立案纪律处分,责令其接受行政处罚,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3. 王五律师:王五律师在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故意误导当事人,使用虚假证据以谋取私利。
经调查核实,本所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本所决定对其立案纪律处分,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本所将严肃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公平正义。
请广大律师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履行法律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景信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信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高利转贷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审判【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景信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景信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景信成【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景信成【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锦江公安分局对其辖区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锦江公安分局对其辖区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因有群众为维权在东升广场聚集、拉横幅,合江亭派出所接报警后指派民警杜某和辅警刘某处警,杜某和刘某到东升广场对聚集群众进行劝阻并要求收起聚集群众所持横幅,属于依法执行职务。
在执法过程中,景信成因拒绝民警收起横幅,与民警争吵,并采用推拉、抓扯的方式进行阻止,以致刘某警帽被打掉、警察制式反光背心被拉扯掉落,景信成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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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新律师点评询问笔录外泄事件
【新闻提要】2008年3月,河北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笔录。
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称已拿到笔录。
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笔录。
是谁泄露了原本应保密的笔录?又是谁将其贴至大街小巷?为此,张丽平四处奔走,但已快两年了,这对她来说,仍是个谜,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
(搜狐网)
日前,该则妇女遭镇委书记强奸后的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人们在关心受害人遭遇,关注该强奸案件的同时,更将目光再次聚焦到司法界,关注案件的进展。
介于案件的调查尚未有任何定论,因此搁置笔录被泄露的具体责任人及相关细节不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仅从刑法学角度,对本次事件涉及的刑事问题做一初步定性分析。
从公众现在得知的本次事件的调查情况而言,本次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及两罪,即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侮辱罪。
一、泄露国家秘密罪本次事件中所涉的强奸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批捕之前,询问笔录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相关责任人则可能面对内部行政追责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从本罪的犯罪客体来看,本事件中所泄露的询问笔录符合本罪的犯罪客体。
从本罪的行为方式来看,"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
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外,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司法机关已根据司法实践作出相关解释。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次事件中,泄露询问笔录的行为一方面给被害人的精神以极大的打击,名誉受到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给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的形象造成了极大地破坏,应当认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因此,本次事件中,如果泄露询问笔录的人查证属实后确实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为其行为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泄露询问笔录的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应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
二、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若要构成本罪,行为人需要具有直接故意,并且需要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间接故意在本次事件中体现为明知询问笔录可能被广泛撒布、影响被害人名誉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指在泄露询问笔录时,没有预料到可能造成资料广发散布、破坏被害人名誉的后果。
因此,本事件中,询问笔录泄露的责任人最终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侮辱罪,还要看其本人,或者是否有与散布者共谋,侮辱被害人人格,破坏被害人名誉的故意。
若存在该故意,则事件责任人也应当被认定为侮辱罪。
此次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涉及到公权力的操作,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多个重大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问题,值的深思。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如果被害人在司法机关都有可能受到第二次伤害,那么其权利如何保障呢?司法机关的威信何在?公民还会求助于司法机关解决问题吗?如果公民对法律失去信任,那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佘祥林、赵作海,这一个个名字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警醒的同时,也给广大公民带来了对司法公正的疑问。
我们建立起来的司法体系,一旦遭受信任危机,将会土崩瓦解。
如何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是加强对司法人员自律的知识、道德基础的教育,还是完善监督机制?如何树立司法系统的威信?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