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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民法第九章B物的分类物权的类型

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是否能够移动及是否因此而改变其用途和降低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如鞋子和鞋带、电视机和遥控器、自行车和车筐等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

3、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照物与物之间的产出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作为本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如动物的产出物。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利息和租金。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等。

不可方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如一辆汽车、一台设备、一只羊等。

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替代的物。

如一幅画、一件文物。

种类物: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替代的物,如大米、布匹等。

6、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转让加以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

7、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有主物: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

无主物: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三大类。

分别如下:1、所有权。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
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将物与债权两种性质进行区分,以便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

物是指具体的物品或财产,债权则是指权利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物债二分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房价后,物权即转移给买方,卖方的义务也就履行完毕;而租赁合同中,租客支付租金后,房东仍需继续提供住房服务,因为债权仍未消失。

在执行物债二分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物权优先原则:物权的归属优先于债权,即具体的物品或财产的归属先于债权的履行。

2.债权优先原则:债权的履行优先于物权的归属,即当债权得到履行时,物权也就相应地转移给权利人。

通过遵循物债二分原则,可以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履行方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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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客体。

传统民法的物,是指那些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在法律上,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自奴隶制被废除以来,人本身在法律上就不再被作为权利的客体。

因此,现代民法明确将人身排除于物的概念之外,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不过,民法上也从不反对把已从人体分离的某些部分如毛发、血液等视为物并成为权利客体。

案例18: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李某,因拖欠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无力偿还。

其母决定将其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院,希望以此抵消拖欠的医疗费。

但病人亲属在捐献病人角膜后能否将医药费一笔勾销时,医院无法给予正面回答。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人体器官是否是法律上的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标的?一般认为,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而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被认为是固有的、绝对支配性的、专属于权利主体且不得任意处分的权利。

因此,人体器官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普及,为了鼓励治病救人,法律也特别例外规定,人体的一部从身体分离出来,可以作为物看待。

例如,输出的血液,捐献的器官,但处分尚未与人体分离的一部分,仅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而对人体器官的买卖、担保、抵债,应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不应有效。

本案虽并未直接表现买卖关系,而是表现为以捐献器官来抵偿债务的行为,如果说家属进行的是一个单独的捐献行为,而医院相应作出一个单独的债务免除行。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定义•在民法上,物是指客体存在的具体实体,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被人所占有并具备经济价值的客观事物。

2.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性: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与主体独立存在,具有一定的实在性。

•有形性:物具备明确的形态和实体,可以通过感官进行感知和触摸。

•可占有性:物可以被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经济价值性:物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交换和交易的对象。

•依附性:物可以与其他物相连结或依存,并且不改变其自身实体的特点。

3. 物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如货物、金钱、车辆等。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人身•人身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及与人身有关的权益,如姓名、声誉、隐私等。

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无法以有形的方式呈现的物,如债权、专利权等。

4. 物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物在民事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作为财产•物是财产的基本要素,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作为交易对象•物作为具备经济价值的客体,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行买卖、租赁等行为。

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中,物作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和实现的依据。

物作为责任的依据•在民事责任中,物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损害的程度往往与物的性质和价值有关。

5. 总结民法上的物是指具有客观存在、有形、可占有和经济价值的实体物。

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分类,物在民事关系中具备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是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元素。

了解和掌握物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❶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❷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

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

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

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

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

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

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在民法中,物是指客观存在并可以被占有、使用、消费的客体。

它可以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种形式。

二、有形物的特征有形物是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实体性:有形物是物质的表现形式,具备一定的体量和形状。

•可见性:人们可以通过眼睛直接观察和感知有形物的外在特征。

•可触性:有形物可以通过人们的触觉来判断其质地和变化。

•可占有性:有形物具有占有性,即人们可以将其据为己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无形物的特征无形物是指不能看见或摸得着的物体,它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无形物无法通过直接观察和感知来确定其存在和外在特征。

•抽象性:无形物是一种抽象概念,代表着权利、债务、利益等法律关系。

•不可占有性:无形物无法被单独占有,只有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确权。

•可转让性:无形物是可以被他人转让和取得的,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四、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是物作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价值:物作为满足人们需求的工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交换价值:由于物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物可以通过交换获得一定的价值,成为交易的对象。

•投资价值:有些物品可以作为投资的对象,通过增值转化为财富,例如房地产、艺术品等。

五、物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中,物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具备以下特点:•物权性质: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行使物权。

•法律保护:物具有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对象:物可以作为合同的对象,作为交易和合作的基础。

•继承对象:物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相应的继承。

以上是关于民法上物的概念和特征的相关内容。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可见可占有的实体物,也可以是无形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理解物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中物的种类

民法中物的种类

物的种类一、流通物(融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这是以物是否能够流通、能在何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不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又叫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它们之间划分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并已是否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以及物权变动法律要件的不同。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就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主要差别是:1、物权公示方法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的差异。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

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转让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转让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转让物。

特定物有时与“不可替代物”同义;种类物有时与“可替代物”一致。

四、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后有主要效用的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属物”。

一般说来,从物必须具有以下3个要件:1、必须不是主物的成分;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区分主物和从物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也即“从物随主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

在民法上“物”的种类有多少种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

很多人对这个物不是很了解。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民法上“物”的种类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民法上“物”的种类一、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

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

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个人持有的黄金,依法只能出卖给国家银行,私人之间不得买卖;又如麻醉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等等。

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得进入民事流转的物,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钞、淫秽书刊等)。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及禁止流通物的意义是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

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

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

特定物的特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正确地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借用等;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

)此外,区分有助于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交付种类物的债务只须交付同种类的物即可,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则要求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特定财产交付)。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十斤大米可以分为两份而不影响其价值。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的物。

如一部电视机就是不可分物,将它分为两半,就不能使用。

浅谈民法之“物”

浅谈民法之“物”

能在人 的视野 里具有 民法 意义 之物 不仅 要 有 自身 的物 理 意 义而 且 要 能解 决 人 们 的现 实 经 济需要 。那 么, 民法之 物究竟是 什么 ?物 与人 的关 系 如何?人体 能否 为物?本 文将对 此等 问题 进行探讨 。


从 物 的 立法 例 看 物 的 历 史 变 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古巴比伦制定的《 汉穆拉 比法典》 物、 中, 财产、 财产权利这三个概念尚未有明确 的区分 , 能成为 物的有牛羊牲畜、 田园房屋、 金银宝石或其他动产 , 而奴隶是买卖、 借贷等契约中当然 的财产标的。 公元前 6 世纪最终形成的犹太人的教典《 摩西律法》 则体现了奴隶是可以由“ 转变成“ 的, 物” 人” 因
re yrc g ie . e d eo nzd
Ke r s:h ma o e ;a i l y wo d u n b dis n mas
人 与物作 为法律概 念 和实体 在 民法 中 的截然 划分 , 当是 天经 地 义 的 。物 因为人 的需求 而具 有存 应 在价值 , 该价值 在 民法 中的判断 标准是 : 在人 的身体 之外 、 能够 为人 控 制 、 有满 足 人社 会 需要 的独 立性 。
定。物与人 的区分在近代之前十分模糊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开始确立物与人 的对立结构 , 物成为 了人 支配的对象, 成为 了
权 利 客体 , 的地 位 大 大提 高。 但 另 一 方 面 , 技 的 发展 , 得 物 与人 的 区分 又 开 始模 糊 起 来 , 人 体 器 官 的 定 性及 动 人 科 也使 对 物 的 地位 问题 出现 了争 论 , 至 出现 了所 谓 物 的 主 体化 , 甚 需要 对 诸 如 此 类 的 问题 正 确认 识 。 关键 词 : ; 体 ; 物 物 人 动

论民法中的物

论民法中的物

论民法中的物作者:张柏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12期摘要:传统意义上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新兴的、需要法律保护的“物”,本文提出构建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

关键词:物;有体物;无体物一、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二)目前我国民法上的物面临的问题从“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到“胚胎案”,再到前段时间“手机号码的继承案”,相比之下,以民法上的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更为妥当。

但是按照传统民法上物的定义,我们很难把以上这些涵盖到其范围内,并给予一定的保护。

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

这样就不会因为传统民法物概念封闭导致财产法体系的保守封闭,能在维护财产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同时,又不失去灵活性。

二、民法上物的内涵和外延(一)民法上物的内涵古罗马时期,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上的物。

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改变了人们对物的认识,除了自然物之外,还充分肯定人的本能及感官生活在人生命中的价值和意义。

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的极大发展增强了人类的认知能力和对自然的控制能力,人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强化拓展了民法上物的范围,物的观念也开始扩张。

技术理性的日益发达与运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原来尚不能为人认识和控制利用的东西在科技的帮助下已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

比如说,以前人们无法控制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成了权利的客体,大洋之海底和宇宙空间正逐渐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对象。

除此之外,近代以来,地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比皆是;卫星空间站的建立由此而形成的如何协调和利用空间的问题也不断地凸现出来。

民法典(关于物业节选)

民法典(关于物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业节选)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
民法典中物的概念是指可以被占有、使用以及流通的物品。

物包
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地、建筑物及其构成部分,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动产指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有固定性和流动性的物品,
如车辆、家具、钞票等。

物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我们与之
打交道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占有、使用和交换来获得物的利益。

在法律上,物被视为一种权利客体,其作用是为人们的生产和生
活提供便利。

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价值,还承载了很多社会和文化的
意义。

比如,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地的珍视,就是基于对古代物品的
关注和爱护。

另外,物的概念还经常涉及到责任和义务。

例如,物的
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管理并防止他人侵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的权利保护,二是物
的法律责任。

物的权利保护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可以通
过占有、出租等方式实现。

物的法律责任涉及到物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如对物品的损坏、丢失、被占有等情况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总之,物的概念在民法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仅是满足
人们物质需求的一种客体,同时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人们
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与物打交道的时候,我们
需要时刻明确物的法律属性,同时要尊重他人的物品权,做到和谐共处。

民法物的定义

民法物的定义

民法物的定义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民法物的定义。

咱就说,民法物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宝贝玩意儿。

你想想看,你家里的那些家具啦、电器啦,这不都是民法物嘛!民法物那可是包罗万象啊。

比如说,你每天穿的衣服,那就是民法物呀!它是你的,别人不能随便拿走,这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呢。

还有你开的车,住的房子,这些都是民法物。

民法物有个特点,就是它得是有体物。

啥叫有体物呢?就是咱能实实在在摸到、看到的东西。

那有人就问了,感情就不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呀?嘿,还真不是!那些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你的想法、创意,虽然也很宝贵,但就不属于民法物啦。

再打个比方,你去菜市场买菜,那些菜就是民法物呀。

你花钱买了,它就归你啦,别人可不能抢。

这就是民法物在咱日常生活中的体现。

咱生活中到处都是民法物呢,大到房子车子,小到一个茶杯、一支笔。

它们都有自己的归属和权利。

民法物的存在,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秩序,让我们知道什么是自己的,别人不能随便乱动。

你说要是没有民法物的规定,那不乱套啦?谁都可以随便拿别人东西,那还得了呀!所以说呀,民法物的定义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可有大用处呢。

咱平常可得注意啦,要保护好自己的民法物,也别去乱动别人的。

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别人的尊重呀。

你想想,要是你心爱的东西被别人拿走了,你得多心疼呀!民法物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个小坐标,标记着我们的财产和权利。

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稳,更加有保障。

所以啊,可别小瞧了这民法物的定义,它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呢!总之呢,民法物是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有序、有保障。

我们要好好珍惜它,保护它,让我们的生活因为有了民法物而更加美好!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民法中的物的概念

民法中的物的概念

民法中的物的概念
物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的分类
民法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动产:指可移动的物品,如书籍、衣物、电器等。

2.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物品,如土地、建筑物、矿山等。

3.财产权:是指法律上对财产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包括所有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指知识产出的权利所构成的一种产权。

5.货币:是指具有一定价值并且可以流通作为交换媒介的物品,如人民币、美元等。

6.文物和文化遗产:指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和遗产,如古代建筑、陶瓷、绘画等。

7.自然资源: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资源,如土地、水资源、石油、天然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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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一)概念 在政治经济学里,货币指是的充当一般 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 物,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货币是民法上的种类物,而且是一种具 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种类物.
(二)货币的特点 1.货币的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权 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货币 的所有人; 2.货币的所有权的移转随货币占有的 移转而移转. 3.丧失对货币的占有,一般即丧失对 货币的所有权,只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三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章

第一节 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 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 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 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及自然力.
二,物的特征 (一)须为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二)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 要 (四)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五)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三)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 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 1.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 本身不可分离. 2.证券义务人具有固定性. 3.证券义务人须无条件履行义务.
(三)证券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 不同所作的分类 (1)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 票. (2)设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 债券.
3.依有价证券的指定的权利标的(类 型)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作出的分类 (1)金钱证券. (2)物品证券. (3)服务证券.

三,几种物的特殊形态——物 三,几种物的特殊形态子 (2) 受精卵和胚胎 2. 尸体 3. 人体器官 4. 空间 5. 电子货币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三,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种类物) 四,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八,主物与从物 九,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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