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件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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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件检验规范

1目的

通过对钢结构件的检验确保确保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的所有钢结构件的检验。

3检验规范

3.1零件下料

3.1.1钢材的平面度,直线度超差影响下料精度时,应进行预矫正。

3.1.2型钢、钢板下的零件,切割后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表1 单位:mm

零件厚度

=10 >10-20 >20-30 基本尺寸

=1000 ±1.5 ±2.0 ±2.5

>1000-2500 ±2.0 ±2.5 ±3.0

>2500-4000 ±2.5 ±3.0 ±3.5

>4000 ±3.0 ±3.5 ±4.0

3.1.3气割下料的零件,切口应光滑平整。切割面与表面垂直度应不大于零件厚度的5%,且不得>2mm。

3.1.4气割下料的零件,切口边沿不允许有裂纹、熔渣及氧化铁。其割痕深度应=1mm,局部深度应=2mm。

3.1.5型钢零件的切面割与表面的垂直度,以及切割之间的平行度,不得大于其尺寸偏差的1/2。

3.1.6剪切下料允许的尺寸偏差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2 单位mm 名称位置偏差

钢板长、宽度±2

型钢长度±2

型钢端部垂直度<2

3.2零件矫正

3.2.1零件下料后形位公差(平面度、直线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进行矫正,在冷状态下矫正时,室温不得低于5℃。

3.2.2热状态下变形矫正,严禁在蓝脆温度(300—500℃蓝色)区间进行机械矫正和捶击。

3.2.3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750—900℃,同一部位加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2.4热矫正时,具有淬硬性倾向的材料,严用冷水冷却。

3.2.5零件经矫正后允许的公差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表3 单位:mm

检测项目允许公差

钢板平面度§=14.t=1.5 §14.t=1.0

钢管全长直线度t=L/1000、且不大于3

型钢全长直线度t=L/1000、且不大于3

型钢边翼垂直度t=b/100、且不大于1.5

型钢全长扭曲度L=2000 、H=100 、t=1

型钢全长扭曲度H>100 、t=1.5

型钢全长扭曲度L>2000 t=0.6L/1000 且不大于3

注:表中§为材料厚度、L为长度、H为高度、t为公差值

3.3弯曲及机械加工

3.3.1零件弯曲成型在常温时,内侧弯曲半径应大于2倍板厚,弯曲后外侧不得有裂纹,热弯曲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范围内。

3.3.2弯曲成型的零件,其形状尺寸应用样板检查,成形部位与样板之间的局部间隙不得大于2mm。

3.3.3零件边沿需要切削加工时,加工余量不应小于2 mm,加工表面粗糙度不应低于25um。

3.3.4焊缝坡口机械加工,也可用火焰切割,火焰切割的切口不得产生裂纹和大于1 mm 的缺棱。

3.4结构组装

3.4.1组装前全部零件必须照图样及工艺要求检验合格。组装应在工作平台上或专用的工装内进行。

3.4.2组装用的工装应保证定位合理,夹紧可靠,使用安全。首次使用的工装和返修后工装必须进行首件检查。

3.4.3组装时应按图样或组装工艺进行,对复杂结构的组装还应分部进行。

3.4.4对关键、重要的结构件组装,必须用工装、模具保证几何形状及尺寸,并应固定制作场地、设备和操作人员。

3.4.5焊接零件组合拼接形式应符合GB/T985—1988中的规定。钢材对接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单位:mm

名称位置公差

钢板宽度位置≤1

钢管同轴度壁厚=5、O=0.5 壁厚>5、O=1

型钢高(宽)位置≤1

3.4.6焊缝组装间隙应符合GB/T 985—1988的规定,零件对接最大间隙不得大于所选用焊条的直径。

3.4.7结构件组装的定位焊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定位焊用的材料应与焊接时用的焊材相一致。

b.定位焊的焊高不宜超过不要求焊高的1/3。

c.定位焊缝应布置于焊缝内。

d.定位焊缝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焊缝时必须清除。

e.关键焊缝应按图样及工艺要求检查坡口尺寸和坡口间隙,合格后方可焊接。

3.5结构件几何尺寸

3.5.1结构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图样所标示的公称尺寸,尺寸误差应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

3.5.2结构件在组装定位焊后,首件应交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批量组装焊接。

3.5.3主要结构件的关键尺寸和重要装配位置必须进行检查后方可焊接。

3.5.4拆卸后必须再装配,不能互换的结构件必须作出对位装配标识。

3.5.5结构件零件相互之间的同轴度、垂直度、平行度、对称度不得大于相应公差的1/2。

3.5.6结构件几何尺寸允差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表5 单位:mm 公差尺寸允差(+)公差尺寸允差(+)

外形尺寸各部分之间外形尺寸各部分之间=100 2 1 >2500-4000 7 4

>100—250 3 1.5 >4000-6500 8 5

>250—650 3.5 2 >6500-

10000

9 6

>650—1000 4 2.5 >10000-

16000

11 7

>1000—1600 5 3

>16000-

25000

13 8

>1600-2500 6 3.5 >25000-

40000

15 9

3.5.7对易产生焊接变形,使几何形状和尺寸发生变动的结构件,焊接前应采取工艺措施加工控制。如:加固、支撑、反变形组装,分程序焊接等方法。

3.6结构件焊接

3.6.1焊工必须通过焊工能力评定合格后,才能担任结构件的焊接工作。

3.6.2结构件焊接应遵照JG/T5112.8-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规定执行。

3.6.3施焊应照图样的要求和规定的工艺进行,焊缝外观应符合GB10854《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的规定。

3.6.4焊工应遵照《焊缝质量检验规范》,区分掌握焊接焊缝的类别。

3.6.5关键焊缝应定人、定设备、定工艺焊接,并应填写《关键焊缝焊接作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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