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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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导语:借款合同签订时缴纳的印花税是有减免政策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解读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xx]105号)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纳税人的行业、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建筑业年营业收入低于6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年营业收入低于3000万元或从业人数少于300人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是金融机构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主体不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xx]78号)明确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方式,一是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根据纳税人xx年和xx年的财务报

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二是如果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后符合标准的,或者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xx年至xx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认定的减免期限

1、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xx年至xx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符合标准年度的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

其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认定的减免期限为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认定后的纳税申报

1、小型、微型企业

对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系统已关闭认定减免期限内的“借款合同税目”申报功能,待优惠结束后自动开放。

2、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减免期限内,应通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印花税,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金额应填列在“借款合同税目”对应的“减免金额”栏内。同时,应另行填报《借款合同附表》,系统将自动验证按照附表“借款金额合计数”计算的印花税税额与借款合同“减免金额”(即:减免金额=借款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是否一致。

五、退税

(一)小型、微型企业

纳税人在认定的减免期限内,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

与已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减免期限内,对已缴纳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可退税。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

2、《收入退还申请书》(申请退税原因注明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多缴);

3、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按实申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全部借款合同,且应纳印花税税额与完税凭证的已纳印花税税额应相等;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的金融机构只需提供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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