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关注重点-四川环境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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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关注重点
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何林
•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以生态影响(经济 社会活动对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因子、非生 物因子所产生的任何有害的或有益的作用) 为主的建设项目 • 主要包括:公路、铁路、管线、民航机场、 水运、农林、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采 等行业
关注重点
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
• 禁止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 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进行
环评技术导则
•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环评技术导则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 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环评技术导则
《环境 影响评 价技术 导则 总纲》
• 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b)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 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 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 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产业政策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煤炭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 限制类: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 目(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井下回采工作面 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 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 煤矿项目 • 淘汰类: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煤矿矿井、 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 井、无降硫措施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 高于3%)生产矿井
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
•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物等活动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 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世界遗产保护要求
• 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 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 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其他 公共设施外,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建 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设 项目及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 • •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环境技术导则 其他相关环保政策
法律法规
• • • •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 工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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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清洁生产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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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 环境风险 • 公众参与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从项目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技术 设备等方面,评价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国家 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 政策的符合性
《环境 影响评 价技术 导则 生态影 响》
•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 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 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 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 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 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等。 • 一般区域: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法律法规
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 限制类: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 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 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产业政策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 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 上 • 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 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 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何林
• 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以生态影响(经济 社会活动对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因子、非生 物因子所产生的任何有害的或有益的作用) 为主的建设项目 • 主要包括:公路、铁路、管线、民航机场、 水运、农林、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采 等行业
关注重点
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
• 禁止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 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进行
环评技术导则
•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环评技术导则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 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环评技术导则
《环境 影响评 价技术 导则 总纲》
• 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b)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 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 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 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产业政策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煤炭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 限制类: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 目(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井下回采工作面 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 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 煤矿项目 • 淘汰类: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煤矿矿井、 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 井、无降硫措施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 高于3%)生产矿井
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
•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物等活动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 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 动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世界遗产保护要求
• 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 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 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其他 公共设施外,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建 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设 项目及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 • •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环境技术导则 其他相关环保政策
法律法规
• • • •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 工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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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清洁生产
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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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 环境风险 • 公众参与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 从项目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技术 设备等方面,评价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国家 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 政策的符合性
《环境 影响评 价技术 导则 生态影 响》
•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 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 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 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 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 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等。 • 一般区域: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法律法规
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 限制类: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 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 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产业政策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 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 上 • 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 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 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