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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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1999上海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建建(99)第0216号

关于批准《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6)第0402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9-99,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1总则

1.0.1为统一房屋质量检测程序、标准和方法、保证房屋质量检测成果符合城市建设与物业管理需要,及时、准确地房屋正常使用、修缮和改造等提供技术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各类房屋的质量检测,不适用于未竣工房屋的质量检测。

1.0.3房屋质量检测按检测目的、范围和特点,分成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房屋安全检测、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房屋结构和功能改变检测、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房屋质量综合检测和房屋其它类型检测。

1.0.4房屋质量检测宜以幢为检测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1.0.5房屋质量检测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一般规定

2.0.1 房屋质量检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2.0.2委托人应提供检测房屋的权属关系证明和原始工程图纸等资料,在无法提供原始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检测内容。

2.0.3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注意其结构代表性和覆盖面。

2.0.4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单位名称,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

---房屋基本情况;

---检测的主要部位、过程和主要手段、数据等情况;

---检测结论和处理意见;

---检测人员名单;

---检测日期。

2.0.5房屋质量检测项目参加人员不应少于两人,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应实行技术负责人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通过相应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房屋结构中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

3.1混凝土

3.1.1可根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23-96抽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并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进行混凝土强度校正。也可根据《后钻拔出法测定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15-95,检测混凝土强度。

3.1.2混凝土构件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10个,抽样部位应按现场测试条件和房屋结构特点合理分布。

3.1.3用于混凝土强度校核用的混凝土芯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1.4根据《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90检测可疑混凝土构件缺陷。

3.2钢材

3.2.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钢材加工成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方法》GB228,确定结构钢材的力学性能。

3.2.2如现场条件不容许采集用于测试力学性能的试样,可根据《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1,采用钢末化学分析方法,通过确定钢材的品种,推定钢材的力学性能。3.2.3钢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2.4可采用X-射线、磁粉和超声波等方法对钢材进行探伤。

3.3木材

3.3.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木材加工成试件,按《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5、《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方法》GB1936、《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GB1937、《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1938、《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9确定木材相应的力学性能。

3.3.2木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3.3可采用敲击法确定木材的老化程度。

3.4砌体

3.4.1可通过检测砌墙砖和砌筑砂浆强度,采用间接法测得砌体强度。

3.4.2可在现场抽取砌筑砖,清洁砖表面后,按《砌墙砖(外观质量、抗压、抗折强度、抗冻性能)检验方法》GB2542,确定砖强度等级。

3.4.3可在现场抽样采集砌筑砂浆颗粒,取样部位每层不应少于3外,可按《现场砌筑砂浆筒压强度试验方法》GBJ08-212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4.4可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标准,推定砌体强度。

4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4.0.1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是通过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损状况,确定房屋完损等级的过程。

4.0.2房屋完损状况检测适用于房屋评估、房屋管理等需要确定完损程度的房屋。

4.0.3房屋完损状况检测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4.0.3.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4.0.3.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4.0.3.3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建筑构件、装修和设备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4.0.3.4分析房屋损坏原因。

4.0.3.5综合评定房屋完损等级。

4.0.4房屋完损状况检测应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执行,并应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0.5在检测时发现房屋有危险迹象,必须通知委托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4.0.6在检测时发现房屋有危险点,必须通过委托人及时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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