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房屋建筑实验检测规范
房屋建筑实验检测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实验检测是对新建或已建成的房屋进行评估和检测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
本文档旨在为房屋建筑实验检测提供统一的规范,以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检测范围房屋建筑实验检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结构检测结构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物的结构体系进行评估。
该部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承重墙体、柱子、梁、楼板等的状态、强度和稳定性等的评估。
2.2 给排水系统检测给排水系统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物的供水、排水、排污等系统进行评估。
该部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源、水管、下水道、抽水设备、水泵等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2.3 电气系统检测电气系统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和用电设备进行评估。
该部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箱、电线、插座、灯具等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2.4 燃气系统检测燃气系统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物的燃气供应和使用设备进行评估。
该部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等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2.5 消防系统检测消防系统检测主要是对建筑物的消防设备进行评估。
该部分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3. 检测流程房屋建筑实验检测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检测准备在进行实验检测之前,需要明确检测的范围和目标,确定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和试验方法,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制定检测计划、准备检测工具等。
3.2 采样和测试根据检测计划,对需要检测的部位进行采样和测试。
采样和测试的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3.3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采样和测试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建筑物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评估过程中应参考相应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3.4 结果汇报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或业主提供检测报告,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合规性。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录 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 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合格 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试安装 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管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修订,并组 织宣贯;
2对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主持制定纠正措
施、预防措施,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主持对检测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代表检测机构参与检测
争议的处理;
5主持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6主持检测信息及检测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技术管理层的分工批准相应检测报告; 8主持合同评审,对检测分包单位进行能力确认; 9检查和监督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 10批准作业指导书; 11批准测量设备的分类,批准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监督 执行; 12批准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对结果的有效性组织评价。
B类:进行一般管理的测量设备,其检定/校准周期可
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
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测量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测量 设备; C类:可进行简要管理的设备,该类仪器经首次检 定/校准或经检测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 作;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J11318-2008目次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andtestingDG/TJ08-2042-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2月1日2008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8〕97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42-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按照全方位覆盖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影响检测质量的主要因素和过程作出了管理规定。
本规程共分为十三章,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测量设备、检测用料、检测方法、实验室设施环境、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检测取样委托、检测过程、检测档案管理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以及七个附录和条文说明。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25
9通风与空 调 9.1送排风 与防排烟
主控项目
全数检查
25
9通风与空 调 9.1送排风 与防排烟 一般项目 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9通风与空 调 9.2空调工 程 一般项目
全数检查
26
全数检查,风口 风管按数量抽查 10%
27
10.室内电 器 10.1灯具 安装
主控项目
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28 10.室内电 器 10.2开关 、插座
目测观察
室内给水管道符合设计要 开启通水试验、目 求,接口严密无渗漏,安 测观察和手扳检查 装牢固,水嘴、角阀开启 灵活关闭严密 热水管道保温材料符合设 目测观察和手摸检 计要求,表面平整光滑无 查,钢尺检查 破损。
符合设计要求,接口严密 通水试验,钢尺检 无渗漏,无堵塞。不得出 查和目测观察 现道破现象 楼板内套管顶部高出装饰 目测观察和钢尺检 面20mm,卫生间厨房套 查 管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 坐便器排污口距离墙面符 合设计要求,地漏安装平 整、牢固,水封深度不小 于50mm,全装修住宅地 漏符合设计要求,安装高 度低于排水面, 允许偏差:卫生器具安装 坐标10mm,标高± 目测观察和手扳检 15mm,给水配件大便器 查,拉线吊线和钢 水箱角阀止水阀± 10mm水 尺检查 嘴± 10mm淋浴器喷头± 15mm 管道与部件用料应正确, 肥皂液检查和目测 安装应牢固,接口连接及 观察,拆卸检查 管道端封堵应严密,无泄 漏,金属管道应明设 钢尺检查、目测观 察、通水试验和手 扳检查,泼水试 验,24H盛水试验 后目测检查 水平敷设净距不宜小于 150mm,竖向敷设径距 目测观察和钢尺检 不宜小于100mm交叉敷 查 设时不宜小于50mm,软 管与燃具连接时,长度不 超过2m,不得有接口 排气排烟口位置符合设计 要求,预留洞口内高外 目测观察和钢尺检 低,坡向室外,不得出现 查,手扳检查 倒坡排气扇安装牢固,与 烟道连接紧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108-2042-2008 J11318-20083基本规定P33.0.9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测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4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P64.0.10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见证记录;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督促检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 测量设备P115.0.5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帐5.0.6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5.0.7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作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5.0.11 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5.0.12 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P189.0.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
9.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
10 检测取样委托P2010.1现场取样送检10.1.1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房屋建造、工厂拆迁、桥梁建筑等,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多数人的安危,故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对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视。
一些项目还必须由国家相关机关审判之后才能施工。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 Z/ o4 R j% K(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
上海市房管局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2年)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来源:网上作者:网络编辑发表于:2009-3-12 14:31:03点击:38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房屋质量检测的技术行政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所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的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工作范围第三条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是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行政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建立,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并接受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的职能为:1.对检测单位进行技术资质审查,规定其业务范围,进行技术行政管理;2.制订检测程序和技术标准;3.制订检测业务的收费标准;4.对检测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5.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围内对鉴定单位鉴定的危险房屋进行审定。
对审定结论有争议的,送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五条本市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检测管理人员和检测试验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报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检测单位的专职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房屋质量检测的有关专业技术,掌握检测标准和方法,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资格审查合格,持有检测作业证书。
第七条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各级检测单位的技术条件详见附表。
第八条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房屋质量检测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和检测程序进行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九条甲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其业务范围为: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2.房屋旧地基承载力测定;3.房屋抗震能力评定;4.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5.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护;6.房屋改变设计用途的鉴定。
第十条乙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其业务范围为: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2.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护;3.一般房屋改变设计用途的鉴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规定
关于征求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等6个文件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委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等6个文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文件的质量,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现将以上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31日前按如下地址邮寄或发送: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506室郝飞(收)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地址:hongye0802@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配套文件目录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若干规定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四、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五、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房屋检测技术要求
苏州河(真北路~蕰藻浜)堤防达标改造工程房屋检测技术要求苏州河(真北路~蕰藻浜)堤防达标改造工程东起真北路,西至规划苏西闸,堤防改造总长度为30.02km。
拟建项目即将进行防汛墙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房屋(本次检测范围防汛墙实施岸线陆域侧30m以内区域)产生影响,为确保施工期间周边房屋的结构安全,了解房屋目前的完损状况,为堤防施工提供技术依据,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特针对于本工程影响范围的房屋提出以下检测要求。
一、检测依据1、《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2、《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2005);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5、《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10、《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1、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房管局、环保局《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沪建交联[2008]511号);12、《关于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影响周边房屋检测工作指导意见》(沪房检[2009]30号);1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隧道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14、其他有关规定。
二、检测主要内容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2005)等相关规范,本次检测的主要内容如下:1)调查、收集房屋相关建造等信息资料;2)对房屋整体结构布置、承重体系进行调查;3)房屋的倾斜现状测量,评定房屋在防汛墙施工前的初始倾斜状况;4)房屋结构老化及损伤状况调查,记录房屋在防汛墙施工前的老化损伤情况;5)根据房屋现场实际情况及观测条件,对房屋布设沉降、裂缝监测点并进行初始值测量,以备后续对房屋影响评估时作为复核参考依据;6)针对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工程情况,提出房屋后续监测建议,供相关各方参考;7)根据房屋目前损坏情况、裂缝、倾斜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出具房屋初始完损检测报告;8)给出相关建议措施,指导后续施工。
上海市住宅工程平行检测监理细则
上海市(人才公寓)平行抽检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批准人:批准时间:编制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目录一、监理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理工作流程1.原材料见证取样/平行取样工作流程2.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程序框图3.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流程4.节能工程工序施工工作流程四、监理工作的控制基本规定及目标值五、“平行检验”实施的范围、内容及要点平行检测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镇海新城兴庄路西侧地块(人才公寓)2、工程地点:镇海新城庄兴路西侧3、工程建设相关参加单位:3.1建设单位:宁波市镇海区住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
2设计单位: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
3勘察单位:宁波余姚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3.4监理单位: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3.5承包单位:宁波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4、工程设计主要技术参数4.1总用地面积 18673m24。
2总建筑面积:43885.23m2;(地下)10130.57m2;(地上)33754.66m24.3工程项目计划投资:约9000万元4。
4工程项目合同工期:810日历天4.5工程设计标高:±0.000=(1985年)住宅黄海高程3。
60米,店面房3.45米。
4.6工程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4.7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丙类,地基基础设计为乙级,人防等级为核6级,常6级。
4。
8工程质量目标: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5、简述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由地下1层,地上18层4栋高层住宅和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等建筑组成。
其中地下室人防面积为1860.5平方米,平时为车库和设备用房,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所。
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抗震设防裂度为六度。
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防水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
6、编制说明:“平行检验"是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平行检验的做法:即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1999年7月1日1999上海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9)第0216号关于批准《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6)第0402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9-99,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1总则1.0.1为统一房屋质量检测程序、标准和方法、保证房屋质量检测成果符合城市建设与物业管理需要,及时、准确地房屋正常使用、修缮和改造等提供技术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各类房屋的质量检测,不适用于未竣工房屋的质量检测。
1.0.3房屋质量检测按检测目的、范围和特点,分成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房屋安全检测、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房屋结构和功能改变检测、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房屋质量综合检测和房屋其它类型检测。
1.0.4房屋质量检测宜以幢为检测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1.0.5房屋质量检测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一般规定2.0.1 房屋质量检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2.0.2委托人应提供检测房屋的权属关系证明和原始工程图纸等资料,在无法提供原始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检测内容。
2.0.3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注意其结构代表性和覆盖面。
2.0.4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单位名称,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房屋基本情况;---检测的主要部位、过程和主要手段、数据等情况;---检测结论和处理意见;---检测人员名单;---检测日期。
2.0.5房屋质量检测项目参加人员不应少于两人,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应实行技术负责人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通过相应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房屋结构中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3.1混凝土3.1.1可根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23-96抽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并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进行混凝土强度校正。
也可根据《后钻拔出法测定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15-95,检测混凝土强度。
3.1.2混凝土构件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10个,抽样部位应按现场测试条件和房屋结构特点合理分布。
3.1.3用于混凝土强度校核用的混凝土芯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1.4根据《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90检测可疑混凝土构件缺陷。
3.2钢材3.2.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钢材加工成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方法》GB228,确定结构钢材的力学性能。
3.2.2如现场条件不容许采集用于测试力学性能的试样,可根据《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1,采用钢末化学分析方法,通过确定钢材的品种,推定钢材的力学性能。
3.2.3钢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2.4可采用X-射线、磁粉和超声波等方法对钢材进行探伤。
3.3木材3.3.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木材加工成试件,按《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5、《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方法》GB1936、《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GB1937、《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1938、《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9确定木材相应的力学性能。
3.3.2木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3.3可采用敲击法确定木材的老化程度。
3.4砌体3.4.1可通过检测砌墙砖和砌筑砂浆强度,采用间接法测得砌体强度。
3.4.2可在现场抽取砌筑砖,清洁砖表面后,按《砌墙砖(外观质量、抗压、抗折强度、抗冻性能)检验方法》GB2542,确定砖强度等级。
3.4.3可在现场抽样采集砌筑砂浆颗粒,取样部位每层不应少于3外,可按《现场砌筑砂浆筒压强度试验方法》GBJ08-212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4.4可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标准,推定砌体强度。
4房屋完损状况检测4.0.1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是通过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损状况,确定房屋完损等级的过程。
4.0.2房屋完损状况检测适用于房屋评估、房屋管理等需要确定完损程度的房屋。
4.0.3房屋完损状况检测包括下列基本内容:4.0.3.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4.0.3.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4.0.3.3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建筑构件、装修和设备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4.0.3.4分析房屋损坏原因。
4.0.3.5综合评定房屋完损等级。
4.0.4房屋完损状况检测应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执行,并应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0.5在检测时发现房屋有危险迹象,必须通知委托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检测。
4.0.6在检测时发现房屋有危险点,必须通过委托人及时排险。
5房屋安全检测5.0.1房屋安全检测是通过检查房屋结构损坏状况,分析判断房屋安危的过程。
5.0.2房屋安全检测适用于已发现危险迹象的房屋。
5.0.3房屋安全检测包括下列基本内容:5.0.3.1调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5.0.3.2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5.0.3.3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5.0.3.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0.3.5必要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房屋结构的安全储备。
5.0.3.6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
5.0.3.7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状况,确定房屋危险程度。
5.0.4房屋安全检测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执行。
对工业厂房进行安全检测时,尚应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0.5检测结论为危险房屋或局部危险房屋的检测报告,须按规定报送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审定。
6房屋损坏趋势检测6.0.1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是通过对房屋受相邻工程等外部影响因素或设计、施工、使用等房屋内在影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或可能产生变形、位移、裂缝等损坏的监测过程。
6.0.2房屋损坏趋势检测适用于各种因素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坏需进行监测的房屋。
6.0.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6.0.3.1初始检测:(1)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建筑构件、装饰和设备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并做好标记。
(2)在能反映房屋位移特征的部位设置垂直位移、水平位移和倾斜监测点。
监测点位置、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幢房屋监测点不宜少于4个。
(3)测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倾斜监测点的初值,应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作为监测初始值。
(4)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和影响因素,制定监测方案;拟定监测时间、期限、频率和测量成果提交方式,并在监测过程中,根据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6.0.3.2损坏趋势的监测(1)每次监测,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应同步记录对应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2)每次监测,应采用同一仪器设备,监测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水准仪测量精度要求不应低于±0.1mm,经纬仪精度要求不应低于±6"。
(3)垂直位移监测,应布设成闭合环或附合水准路线等形式。
基准点必须设置在垂直位移影响区外,并不得少于2个。
(4)水平位移监测网,可采用三角网、导线网等形式。
(5)倾斜监测,可采用垂准经纬仪施测。
对整体刚度较好的房屋的倾斜监测,可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房屋倾斜值。
(6)定期观测记录房屋损坏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情况。
(7)及时分析监测数据,绘制变化曲线,分析变化速率和变化累计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委托方。
6.0.3.3复测(1)复测应影响基本稳定后进行。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建筑构件、装修和设备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并和初始记录对照,确定监测过程中房屋完损状况的变化情况。
(3)计算房屋垂直位移、水平位移、倾斜的累计总值。
(4)分析房屋损坏原因,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7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7.0.1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是在需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时,通过对原房屋的结构进行检测,确定结构安全度,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可能性作出评价的过程7.0.2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增加荷载或改动结构的房屋。
7.0.3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7.0.3.1分析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改建方案及技术要求。
7.0.3.2了解房屋原始结构和原始资料,检查和记录房屋承重结构的完损状况。
7.0.3.3必要时,对相关部位的建筑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
7.0.3.4按现行设计规范进行房屋相关结构和地基承载能力验算。
7.0.3.5对改建房屋尚应进行抗震能力复核。
7.0.3.6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的安全性和适用性提出检测结论。
8房屋抗震能力检测8.0.1房屋抗震能力检测是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8.0.2房屋抗震能力检测适用于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房屋。
8.0.3房屋抗震能力检测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8.0.3.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8.0.3.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8.0.3.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8.0.3.4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1)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
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房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
(2)房屋满足第一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房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否则应由第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