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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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