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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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标准

公租房的标准

公租房的标准公租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低廉的房屋,是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公租房的质量和规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租房标准。

公租房标准是指公租房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包括面积、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来介绍公租房的标准。

首先,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是公租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租房的面积应不小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住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通常情况下,公租房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的,确保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居住空间。

其次,公租房的设施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租房应该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包括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此外,公租房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逃生通道等,以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另外,公租房的管理标准也是不可忽视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公租房的质量和秩序。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公租房申请和分配制度,公平、公正地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租房资源。

此外,公租房的建筑质量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租房的建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和规范,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建筑材料应该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住户的健康造成影响。

最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也是公租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保证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得起公租房的租金。

总的来说,公租房的标准涉及到面积、设施、管理、建筑质量、收费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租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租房能够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地产集团,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各类公租房。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1.08•【字号】鄂建〔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

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

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公租房运营机构: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我局修订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登记摇号和选房配租行为,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面向社会公开登记摇号配租的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新城区和其它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责任主体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摇号配租管理工作,各区房管部门以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调剂房源的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三、配租原则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属地优先,剩余调剂;自主登记,分批摇号;依次选房,有序进出”的原则。

四、登记管理(一)配租公告各区房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报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保障中心。

配租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和指定新闻媒体上发布,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发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6月14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商品住房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租房配建义务。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指由开发商在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向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法定性的来源,一种是政策性的来源。

法定性的来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向政府配建公租房。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开发商必须履行公租房配建的义务,例如在占用宅基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获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下。

政策性的来源则是指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发商根据政府的要求配建公租房。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政策、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要求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或面积配建公租房。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建比例,二是配建面积。

配建比例是指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应当配建的公租房的数量占整个项目的比例。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比例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比例在10%到20%之间。

配建面积是指开发商应当向政府配建的公租房的建筑面积。

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以及政府的要求,配建面积可以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配建面积在商品住房面积的15%到30%之间。

公租房配建的内容还包括公租房的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在进行公租房配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公租房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公租房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开发商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应当保证公租房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并确保公租房的功能齐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公租房配建义务是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

公租房配建的来源包括法定性的来源和政策性的来源,配建的内容包括配建比例、配建面积以及设计和质量要求。

开发商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公租房配建义务,确保公租房的数量、质量和功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应注重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公租房事业的发展。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8.31
•【字号】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
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5〕361号
各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划分
根据住宅土地级别,将7级地段分为三类计价地区,其中第一类计价地区为1、2、3级住宅用地段;第二类计价地区为4、5、6级住宅用地段;第三类计价地区为7级住宅用地段。

二、调整各地段最高限价水平
以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水平为100%,一类计价地区为105%,三类地区为95%。

据此比率计算地段差价。

二类计价地区限价标准调整为: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600元;小高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300元;多层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3050元。

三、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

四、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鄂建文〔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
鄂建文〔2018〕61号
各市、直管市、林区房管局,宜昌市、恩施州住建委:
为全面提高我省公租房后期运营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公租房小区居住环境,提升住房保障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398号令)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公租房小区规范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7日。

2015年度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2015年度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某某街道2015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2015年以来,某某街道按照《某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审查、公示,最后确认XX户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推进,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配租方案如下:一、配租对象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全部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公示后确认的低收入家庭XX户,原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林业局和某某镇拆迁安置XX户,共计XX户。

其中,家庭人口X人(含X人)以下XX户,家庭人口XX人(含3人)以上X户。

在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中,XX户家中有60岁以上老人、患有重大疾病及身体残疾,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

二、配租房源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位于某某街道同心嘉园社区同心嘉园小区(北区),户型为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楼层位于1至XX楼,房源共XX套(含),其中一室一厅XX套,二室一厅XX套。

具体为:一室一厅XX套:XX号楼XX号楼XX号楼一单元二单元一单元二单元一单元二单元101104101 104 101 104 101 104 101 104201204201 204 201 204 201 204 201 204 301304301 304 301 304 301 304 301 304 401404401 404 401 404 401 404 401 501504501 504 501 504 501 504601604601 604 601 604 601 604701 704 701 704 701 704 701 704801 804 801 804 801 804 801 804901 904 901 904 901 904 901 9041001 1004 1001 1004 1001 1004 1001 10041101 1104 1101 1104 1101 1104 1101 1104 二室一厅XX套:XX号楼XX号楼XX号楼一单元二单元一单元二单元一单元二单元102 103 102 103 102 103 102 103 102 103 202 203 202 203 202 203 202 203 202 203 302 303 302 303 302 303 302 303 302 303 402 403 402 403 402 403 402 403502 503 502 503 502 503 502 503602 603 602 603 602 603 602 603702 703 702 703 702 703 702 703802 803 802 803 802 803 802 803902 903 902 903 902 903 902 9031002 1003 1002 1003 1002 1003 1002 10031102 1103 1102 1103 1102 1103 1102 1103三、配租原则1、2人(属夫妻关系)及以下家庭,配租一室一厅,2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室一厅。

2015年房地产新政解读

2015年房地产新政解读

房地产新政解读:一、2015政府工作报告中房地产调控政策1.稳定住房消费,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3.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4.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

5、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稳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6、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 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二、房产新政七大关键词1.稳定住房消费稳定住房消费, 坚持分类指导, 因地施策, 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解读分析:再一次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思路是分类指导、因地施策, 强调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不会再出现全国一刀切的调控措施, 去掉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提法, 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调整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将“稳定住房消费”作为六大消费支撑之一。

2.存量房转保障房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解读分析:2014年底, 住建部开始推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的新模式, 提出将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 该举措既着眼于住房保障, 同时也兼顾了目前市场库存量巨大的现实。

3.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

解读分析:首次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央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 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旨在增强房贷资产的流动性以增加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盘活房地产融资市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武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1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配租与退出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公租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力量,落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

武汉市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解读-2015版
3.配建房源分布:集中位置,独立成栋;不能成栋布置 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在合理前 提下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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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从网络收集整 理而来,供大家参考,
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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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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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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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武政[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的通知武政[2015]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9日2015年武汉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2015年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要点。

一、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一)加快绿地工程建设,推进“绿满江城”1.圆满举办第十届园博会。

以“生态园博、绿色生活”为主题,体现“变废地为宝地、变分割为融合、变城郊为花园、变孤立为系统”的特点,在垃圾处理技术、水系统处理、生态节能建筑、植物配置、园区铺装材料等五大领域实现资源节约、低碳环保,打造一届“全民参与、融合共享、传承文化、永不落幕”的精彩园博会。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2.抓好“绿道年”建设。

重点推动主干绿道和支线绿道建设,力争新建绿道228公里,打通全市880公里绿道,形成“3+5”主干绿道。

重点建设环东湖、环汉口、环墨水湖绿道;推动蔡甸环后官湖绿道、江夏环青龙山绿道、东西湖环金银湖绿道与府河湿地绿道、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龙灵山绿道、黄陂通达木兰景区群绿道建设。

(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3.推进重点绿化工程建设。

投资绿化建设经费52.9亿元,建设绿地879万平方米,力争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精神,支持全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面积基数。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

就地还建住宅面积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自武政规〔2014〕20号文印发之日起(2014年9月15日),我市新下达的建设计划、且尚未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的限价安置房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已下达建设计划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2014年9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但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的限价安置房项目,均按照原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土地已挂牌、且挂牌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仍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的完成。

对于各区配建和专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3日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结束——。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解读目前从宏观政策上来看,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已悄然转向,今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公租房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力军。

从省厅下达我市住房保障任务目标可见一斑,公租房从去年0套到今年新开工3000套。

但是面对公租房这一新生事物的大力推进,我们除了需要破解许多政策方面的难题,更需要在座各位开发企业的积极参与。

下面,我就公租房有关的政策做一解读和宣传: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背景针对近年来一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城市特别是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快发展和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以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6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进一步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6月11日至12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专门部署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适应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管理培训.PPT课件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管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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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管22理中心
标准详解 三、厨房装修标准
灯具: 1、厨房安装吸顶灯,采用节能灯具; 2、灯具开关安装在厨房门外侧。
墙面顶棚: 1、墙面白色瓷砖(300×450,不得带 花纹)满贴至吊顶上方100mm; 2、墙角90度凸角瓷砖包角使用不锈钢 阳角线; 3、顶棚吊顶(轻钢龙骨、白色铝合金 扣板吊顶);
●橱柜
●电器设备
卫生间
共有八项装修内容:
●墙面顶棚 ●地面 ●门
●窗
●灯具 ●插座
●洁具用品 ●电器设备
阳台
共有五项装修内容: ●灯具 ●晾衣架 ●地面 ●阳台放置洗衣机的要求 ●阳台门
其他要求
共有六项装修内容: ●厨房安全 ●残疾人户型 ●电线要求 ●隐蔽工程 ●电器、材料标准 ●防水、给排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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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管7理中心
标准详解 一、客厅装修标准
墙面顶棚: 1、腻子灰两遍,打磨平整, 白色乳胶漆两遍; 2、客厅预留空调孔(孔应 开在墙壁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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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管8理中心
标准详解 一、客厅装修标准
地面: 1、米色玻化砖或防滑地砖(600×600,不得带花纹); 2、PVC材质浅咖啡色系踢脚线。
• 之前已经实施的,仍 按原标准执行
二、成本控制
• 室内装修工程费用上 限为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470元(含税)
三、财务评审
• 室内装修工程项目的 竣工财务决算要经过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的评审
• 根据评审结论据实核 拨装修费用,超出上 限部分由建设单位自 行承担
四、执行标准
• 我市政府平台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 目室内装修应不低于 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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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管23理中心
标准详解 三、厨房装修标准

武汉市租赁合同政策

武汉市租赁合同政策

武汉市租赁合同政策《武汉市租赁合同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政策的目的为规范武汉市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合同的原则租赁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条政府监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押金及退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双方应当自租赁关系确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租赁合同的备案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租赁合同副本;(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八条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租赁合同变更租赁合同变更的,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双方违约责任租赁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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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方案参考内容:
1.项目配建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 比例、配建总建筑面积、配建套数、户型结构、在项目 中的具体位置。
2.户型面积标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 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低于30平方米;以40平方米 左右为主;户型以一室一厅、小两室一厅为主。
3.配建房源分布:集中位置,独立成栋;不能成栋布置 的,独立成单元布置;不能成单元布置的,应在合理前 提下集中布置。
武汉市
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
开发建设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栋号 单元 楼层 房号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第 号楼房源合计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序号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栋号 单元 楼层 房号 房型
建筑面积(㎡)
备注
第 号楼房源合计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方案确认意见书
尚未取得《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的项目,统一到武汉市住 房保障中心(市房管局10楼)办理方案协审手续,所需提交的资 料如下:
(一)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征求意 见的工作联系单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三)总体规划平面图三份(红色标注配建部位)(包括电子版)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 (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户型平面图及各类户型建筑面积 (包括电子版)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三份(包括电子版)
武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方案资料清单
(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项目)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电子版、红色标注配建部位) (五)施工许可证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层平面图、户型图平面图(含电子版)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房源清册(含电子版) (八)预售许可证
建筑面积 ㎡: 房源 套,其中:
1.一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2.二室一厅房源
套,建筑面积

总计
总栋数: 栋; 总建筑面积:
㎡;总房源:

1.一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2.二室一厅总房源
套,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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