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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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三会一代理”制度 创新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探索“三会一代理”制度 创新群众工作长效机制

探索“三会一代理”制度创新群众工作长效机制作者: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组织部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8年第07期1999年以来,上海市卢湾区各级党组织积极应对社区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了解群众诉求、解决实际问题为宗旨,尝试并推广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群众事务代理制度(简称“三会一代理”)。

具体地说就是区、社区(街道)和居民区在实施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实事项目前,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力求民主、科学决策,把好事办好;对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利益矛盾,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或由党组织、自治组织等出面代理,帮助群众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正当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对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的工作项目、工作人员,召开评议会,进行考核评议,强化群众观念,优质为民服务。

主要做法是: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社区群众工作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事业的发展,一方面社区群众工作的物质资源大为丰富,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机制惯性束缚,条条分割,块块分割的状况尚在改变之中;同时利益诉求大量增加,有些利益矛盾非常错综复杂,迫切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整合和聚焦各种资源,创新社区群众工作机制,解决和缓解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转到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轨道上来。

“三会一代理”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这些年来,尽管领导班子成员换了一茬又一茬,但各级党组织推行“三会一代理”制度,创新群众工作的追求一直没有变。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全区共召开各类听证会2700多次,矛盾协调会近8000多次,政务评议会2100多次,解决了居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许多“急难愁”问题,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

同时,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三会一代理”制度已经被上移到街道、区层面,形成了区、社区、居民区三级联动的运作体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沪民基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3号)各区县民政局: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六日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2005年11月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探索与思考——基于对上海市三会制度的考察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探索与思考——基于对上海市三会制度的考察

① ②
赵树凯 :《 基层 民主 :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保 障》 ,中国改革 网 2 1 0 0年 1 1 月 6日。 村 党 总 支 坚 持 以制 度 建 设 为 抓 手 ,先 后 制 定 了党 员 学 习 制 度 、群 众 走 访 制 度 、 “ 向汇 报 ” 制 度 等 。党 总 双
支还 落实 帮困结对制度 ,让一部 分党员与村里在生活上 相对困难 、肢体上身患残疾 的弱势村 民结成 对子 ,保持经常
民主选举 等方 面 有不 少探 索 和创 新 。 ① 以 我 国基 层 群 众 的 自治 组 织— —农 村 村 委 会 和城 市 社 区居 ”
委会 为 例 ,选 举 的形 式经 历 了 由候 选 人被 动 提名 到 自荐报 名 、 由等额选 举 到差额 选举 、 由间接选 举 到直 接选 举 的发 展过 程 ,候 选人 的资 格也 打破 了地域 和 身 份 的 限制 ,草根 民主 正 如火 如 茶 地 发展 ,
的联 系 和 沟 通 ,为 他 们 解 决 生 活 上 的 困难 和 思 想 上 的 问题 。 每 年 年 终 ,党 总 支 还 要 组 织 村 两 委 干 部 进 行 述 职 、评 议 ,让 村 民 进 行 投 票 , 民主 评 议 村 干部 的 实 绩 。 同 时 ,实 施 党 员 “ 牌 ” 和悬 挂 “ 员 人 家 ” 以 及 实 施 “ 务 公 亮 党 党 开 ” 制度 ,向 群 众 公 开 党 的工 作 ,接 受 群 众 的 监 督 。
作者简介 :潘鸿雁 ,社会学博 士 、上海行政学 院社会 学教 研部副教授 ( 上海
20 3 ) 023 。
基层 群众 自治在 我 国社会 政 治 生 活 中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基 层 群众 自治 制 度 已 同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中 国共产 党 领导 的多 党合作 和 政 治协 商制 度 以及 民族 区域 自治制 度 ,并 列成 为 当代 中 国的 四大 政治 制度 之一 和社 会 主义 民主政治 的四大 支柱 之一 。 “ 目前来 看 ,我 国的基 层 民主建 设取 得 了较 大 成就 。一 方 面 ,基 层 群众 性 自治组 织 在 民主选 从 举 、 民主管理 等 方面 做法 不 断成熟 ,民主 程序 和 制度 日趋 规 范 ;另 一 方 面 ,基 层政 权 在 政 务公 开 、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02•【字号】•【施行日期】198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86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应城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属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居委会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居民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本居住地区建设成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区。

第四条居委会的任务:(一)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二)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三)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八)积极组织社会劳动服务事业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九)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其他公共事务。

第五条居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

上海市 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 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小区议事规则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和谐居住环境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在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会议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代表进行议事会,确保居民的参与与表达权利。

2. 会议程序:会议应按照既定的议程进行,议程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报告工作情况、处理小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等。

议事会的决议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3. 居民提案: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提案的形式向小区管理机构提出议题,涉及小区生活环境改善、设施建设、费用使用等事项,并得到及时审议和处理。

4. 决策机制:根据小区规模和属性,可以采用投票或代表制度进行决策。

决策的结果应公示,并及时将决议内容告知小区居民。

5. 维持秩序:小区议事会应建立秩序维护机制,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会议期间应严禁个人攻击、谩骂等不文明行为,保证每位居民的言论权利。

6. 会议纪要和公告: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事项。

小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公示于小区公告栏,供居民查阅。

小区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小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社区凝聚力。

通过开展小区议事会,居民可以参与相关决策,提高共识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小区议事会也为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通过以上的议事规则,上海市的小区管理机构可以更好地与居民沟通,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

居民也能通过议事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小区管理与建设,促进小区的发展与进步。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是社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第四条听证会是社区在实施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参加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第六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一)社区建设的规划;(二)涉及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四)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或活动;(五)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七条听证会的程序:(一)准备程序:1.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需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具体人选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商定;2.居委会应对需要听政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1.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2.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3.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4.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

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会后程序:听证会结束后,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备案,社区居委会应于7日内将听证会的有关结果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

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

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社区民主评议会是一种基于民主原则的社区自治机构,旨在为居民提供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的平台。

通过评议会制度,居民能够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决策社区事务。

社区民主评议会不仅促进了居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还为居民提供了解决问题和改善社区的机会。

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设置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应当有一份明确的章程或宪法,规定了评议会的组织结构、居民的参与方式以及评议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其次,评议会的成员应当是社区居民,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评议会的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最后,评议会应当有固定的工作机制和周期,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社区事务并作出决策。

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职责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提供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机会:评议会应当积极促进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组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的会议,收集和整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 监督社区管理:评议会应当对社区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落实和公正性。

3. 解决争议和纠纷:评议会应当承担解决社区争议和纠纷的职责,通过调解和协商来促进和谐的社区关系。

4. 支持社区发展:评议会可以发起和推动社区发展项目,提出建议和政策,为社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运作机制社区民主评议会的运作机制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会议召开:评议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社区事务并作出决策。

会议可以由评议会的主席或秘书发起并组织,会议的议程和决议应当向居民公开。

2. 居民参与:评议会的会议应当向社区居民开放,居民可以自愿参与并发言。

评议会应当设立时间段,让居民就特定话题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3. 信息公开:评议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开会议纪要、决议和相关文件。

评议会还可以通过社区通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居民传达信息和收集意见。

4. 决策和执行:评议会的决议应当是民主和协商的结果,反映了多数居民的意见和利益。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1996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市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罚款限额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四条(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人员的范围)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的指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做好社区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社区工作,为进一步深化上海的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本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进一步增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工作的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大量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向社区转移,越来越多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需要社区党组织动员各方力量落实。

社区党组织作为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必须积极应对这些变化,调整组织设置,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真正成为城市社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形成社会协同、民主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是社会各种利益、需求、矛盾的汇聚点之一。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区党政组织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充分尊重社区群众的意愿,让社区群众成为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事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

社区治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体系——以上海市为例

社区治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体系——以上海市为例

社区治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体系——以上海市为例李幸祥【摘要】新时代上海如何开展社区治理成为重要课题,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无疑是正确的方向.上海社区治理面临人口结构呈现多元化、城市管理出现新难题、基层矛盾趋于多样化、居民自治缺乏积极性等问题.考虑到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社区治理的新形势,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及上海社区治理的实践有助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体系,建议从加强党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积极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全面落实社区自治权利、不断拓宽法治路径、发挥德治的支撑作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法治、德治融合体系.【期刊名称】《上海城市管理》【年(卷),期】2018(027)006【总页数】5页(P24-28)【关键词】社区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作者】李幸祥【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上海社区治理如何开展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报告中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应用到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同时也适用于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1]笔者注意到,十九大之前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2]与该意见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将“自治”从列于“法治”“德治”之后,变为列于第一位,由此可见,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无疑是新时代上海社区治理的方向。

一、新时代上海社区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人口结构呈现多元化社区是人口的承载之地,社区治理首先面对的便是人口结构问题。

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社区治理措施也应相应变化。

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在人口结构上,除了户籍居民外,还包括大量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即外来人员)和外籍人员。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沪委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9号)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11年9月1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6号)提出的要求,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一)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基本原则,以社区(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为核心,以居民区党组织为基础,以服务群众、改进管理为重点,不断完善区域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发挥区县党委和市委工作党委作用,通过组织共建、人才互动、党员联管、活动互助等方式,整合利用区域党建资源,深化党建联建,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二)区域化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促进和谐的目标,完善区域化党建领导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区域联动协调机制,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完善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单位党建、行业党建与区域党建互联互补互动机制,建立资源整合型党建工作模式,形成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基层党的组织体系。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是社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第四条听证会是社区在实施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参加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第六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一)社区建设的规划;(二)涉及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四)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或活动;(五)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七条听证会的程序:(一)准备程序:1.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需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具体人选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商定;2.居委会应对需要听政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1.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2.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3.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4.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

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会后程序:听证会结束后,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备案,社区居委会应于7日内将听证会的有关结果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如何开好三会

如何开好三会

《如何开好三会》培训提纲各位书记,各位同志大家好,刚刚刘老师既生动又细致的给大家介绍了家门口服务体系,现在由我围绕家门口服务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机制——三会,和大家交流分享一下。

说实话,讲这个主题,我还是感觉到有一些压力的,主要有这样两个原因:第一,领导高度重视“三会”机制。

翁书记多次指示要做实“三会”机制,明确要求凡是区镇两级财力出资的进社区实事项目,凡是进入“家门口”服务站内的项目,都必须运用好“三会”机制,做到服务项目的选择让群众说了算,服务项目的实施让群众全过程参与,服务项目的成效让群众评判。

在今年全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推进大会上,他又一次着重强调必须运用好“三会”机制,解决好“怎么开”“开什么”“怎么开好”的问题,切实提高居村自治能力。

第二,“三会”机制的主阵地是基层。

在座的各位都是居村党组织书记,很多都是“老法师”,你们是“三会”机制的实际操作者,流程比我更了解,情况比我更熟悉,问题比我更清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们是我的老师,应该给我“讲课”。

所以,今天也不算讲课,我主要是运用4w1h分析法和大家一起围绕文件《上海市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沪民基法【2006】9号)梳理一下怎么开好三会(这个文件是2006的,但目前还没有最新文件,后续如有调整再和大家沟通)。

目标是一致的,大家一起努力,把“三会”机制做得更加扎实、作用发挥得更加有效,让基层更加有活力,让“家门口”服务更加有温度,让老百姓更加有获得感。

(要开好三会,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三会以及为什么要开三会。

)1、什么是三会概念: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它是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分析:这里的核心词就是群众参与,为什么三会机制在家门口服务体系中如此重要,为什么三会机制是基层工作的法宝,关键就在于这个群众参与。

村居委会是什么,是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就是要群众参与。

2、为什么开三会概念:“三会”是村居用于开展工作,提高自身民主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06.2上海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06.2上海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各区、县民政局: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的同时,普遍注重了居委会的制度化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制度化建设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总结各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及《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会议的性质)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会议的职责)居民会议的职责:(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下列形式可以组成居民会议:(一)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二)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三)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沪府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进行听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范围)对于下列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一)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二)信访人多次联名写信或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经处理仍未息诉、息访,有可能激化矛盾的;(三)对于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去京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内容错综复杂的,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五)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内部对信访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看法,足以影响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印证事实的证据不足等,足以影响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七)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八)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

上海市小区议事规则
小区是城市中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小区事务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小区内各项事务的有序进行,上海市制定并推行了小区议事规则,以便居民可以参与决策和管理小区事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1. 小区议事的范围和内容:小区议事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更新、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收取、居民活动的组织等事项。

居民可以通过小区议事对这些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2. 参与方式和程序:居民可以通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渠道参与小区议事。

一般情况下,居委会会定期召开议事会,居民可以提前提出议题,并在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

3. 议题提出和讨论:居民可以在议事会前或会议期间向相关部门或委员会提出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建议。

居民有权提出对小区事务的改善和改变,以增进小区居民的福利和发展。

4. 决策和投票:在小区议事会上,居民将就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最终进行投票表决。

多数决定原则将适用于大部分议题,以获得广泛共识。

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和尊重也是重要的原则之一。

5. 实施和监督:经过投票表决的决议将会实施。

相关部门和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居民反馈进展情况。

如果有居民对决议执行情况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追踪进展。

小区议事规则的实施,使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决策和管理小区事务,增进了居民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促进了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定期的议事会,居民可以共同努力解决小区内存在的问题,提高生活质量,营造一个温馨宜居的居住环境。

上海居委规章制度有哪些

上海居委规章制度有哪些

上海居委规章制度有哪些一、创建和选举上海居委规章制度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创建和选举。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居民的共同利益,履行社区自治职能,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制度规定,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自主组织,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选举方式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由代表居民群众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原则主要包括普选、平等、直接和密切联系群众等。

在选举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应当倡导宣传选举法规,广泛动员居民参与选举,支持合法候选人,反对对选举的干预和破坏。

选举后,应当尽快公布选举结果,合法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立,履行其职责。

二、居民权利和义务上海居委规章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作为社区的基本单位,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社区自治、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维护个人财产安全等。

居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主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发挥居民的作用和作用。

三、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上海居委规章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一系列职责和权利。

其主要职责包括协调解决居民纠纷、管理和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组织居民参加社区活动、监督社区事务等。

其主要权利包括独立行使职权、合法维护社区利益、协助居民维权、参与相关决策等。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社区事务,促进社区发展。

同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及时回应居民诉求,提高服务水平。

四、社区公共秩序上海居委规章制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关于社区公共秩序。

社区公共秩序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区和谐稳定的基础。

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环境卫生秩序等。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秩序,不得破坏社区设施,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完善社区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社区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制度一、背景介绍社区听证会制度是指在社区居民参预社区决策和问题解决过程中,通过开展听证会来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居民参预度,提高社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社区听证会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预意识和民主意识,实现社区自治和社区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社区听证会制度的目的1.征集居民意见:通过听证会,了解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关注点、需求和意见,为社区决策提供参考。

2.增加决策的合法性:通过听证会,让决策者能够听取居民的不允许见,使决策更加公正、科学、民主。

3.提高社区居民参预度:通过听证会,鼓励居民参预社区事务,增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责任感。

4.促进社区和谐稳定:通过听证会,解决社区内部矛盾和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区听证会的程序1.确定听证会议题:根据社区发展需求和居民关切,确定听证会议题,确保听证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公告和通知:在社区内广泛公告和通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参会方式,确保居民充分知情,有机会参预。

3.听证会组织:设立听证会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执行工作。

组织机构应包括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专家评委等。

4.听证会程序:听证会应有明确的程序,包括开场白、主题发言、居民发言、专家评议、总结发言等环节,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高效性。

5.听证会记录:对听证会的发言和意见进行记录,形成听证会报告,作为后续决策的参考依据。

6.听证会结果反馈:将听证会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居民,告知居民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和后续措施,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社区听证会的参预方式1.现场参预:居民可以亲自到听证会现场发言、提问或者提供意见,现场参预能够直接表达居民的诉求和立场。

2.书面意见:居民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会组织机构,书面意见应详细、具体、合理,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3.网络参预:居民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上论坛等方式进行网络参预,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加居民参预的便利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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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0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
(沪民基发[2006]9号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市民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是指居民区居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与居民区党组织的关系)
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政府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听证会的召集)
居委会召集听证会,原则上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求居委会意见后,由居委会决定。

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召集听证会。

涉及居民区事务,居委会自行召集听证会。

第六条(听证会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的人员由居委会组织成立听证小组,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

小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在社区实施项目或重大事项涉及到的有关居民群众代表、居民会议代表、社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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