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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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外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加强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租赁形式,第一条为

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指导各单位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编制依据是中铁三机〔2012〕188号文件《施工机械租赁管理专项规定》与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施工模式

第五条分包工程

1、单项分包工程

指公司中标项目以整体或单项工程形式进行分包的工程。

2、工序分包工程

指公司中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按工序形式进行分包的工程。

第六条自完工程

指由公司内部组建队伍或纯清工工序分包独立完成的单项或单位工程。如独立完成的路基、路面工程,制梁工程,砼加工、运输、泵送工程等。

第三章外租形式规定

第七条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项目经理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租赁机械设备用于本项目施工,包括替劳务队伍租赁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租赁费的租赁。

第八条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即在工序分包合同谈判时,将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含在分包单价中;或工序分包合同内容以外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设备一律按所完成合格的实体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以下各工序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发生机械设备的台班和零星点工租赁,即必须按量进行计量结算。

1、钻孔桩施工

用于钻孔、清孔的各型钻机、泵;用于造浆及运浆设备;用于钢筋笼、吊斗

导管施工辅助的汽车起重机;用于清基、处理泥浆的挖掘机、装载机;用于钻机移位的汽车起重机、运输车。

2、钻孔桩泥浆处理

必须按设计的钻孔桩混凝土方量及合同单价进行工序分包。严禁按实际产生的钻孔桩泥浆量及合同单价进行工序分包。用于泥浆、承台土外运及处理的自卸汽车、罐车、泥浆泵、挖装设备等严禁出现点工及台班结算。

3、桥承台、涵基、软基施工

用于桥涵开挖、回填的挖掘机、装载机;用于钢板桩施工的打桩设备;用于软基处理的各型设备;用于模板拼装、拆除、墩(涵)间转场的汽车起重机、运输车等。

4、墩身(帽、垫石、护栏、检查梯)、连续梁施工

用于模板拼装、拆除、墩间转场、钢筋等垂直运输的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机、运输车。

5、隧道、路基及附属工程

隧道、路基及附属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施工设备。

6、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

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及过程维护所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洒水车等一律按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及分包单价进行租赁结算,严禁出现月租及按车计量。经公司批准少量按台时租赁所发生的台时必须和完成的有效实体数量匹配,结算单必须附原始依据。

以上报公司工程经济部审核。

第九条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口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第十条以台时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的不同,租赁价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1-3年按限价(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4-6年的价格下调5%~10%;严禁租赁出厂7年及以上设备。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7年以上核定。

第四章外租设备范围

第十一条各种拌和站、各种摊铺机、压实设备、挖掘机、平地机、装载机、推土机、大型桥梁设备(钻机、架桥机、砼泵车、砼运输车等)、短期租用的汽车吊(连续租用时间在1个月及以内)、200KW及以上发电机组、10万元及以下工程指挥车。

第五章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十二条遵守七个基本原则

1、以量定费原则:要求工程分包、工序分包施工租赁设备必须按工程量结算,不允许包时、包月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任何设备的结算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其施工项目统计的并按要求完成的实体数量;包时使用设备实际完成产量发生的作业时间不应严重偏离定额时间。

3、材料消耗绑定原则:材料消耗量由设备使用作业层监控,由出租方承担,并与设备产量相符(主要指润滑油、配件及燃油)。

4、限价控制原则:外租设备价格执行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外租设备限价,限价可根据施工地域不同经公司审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严禁高于公司批复价格。

5、合同报审原则:所有经过公司批复同意进场的租赁设备,必须在进场前将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后由项目责任人签订。

6、结算复核原则:租赁设备结算必须执行合同单价,按当期完成产量、质量、完好情况如实计量,结算单后附原始记录或依据,结算要执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制度。

7、操作人员自配原则: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大型主要施工设备保证2人以上,满足现场24小时作业条件。严禁各单位使用内部员工操作外租设备。

第十三条以台时形式租用的设备仅限于1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用车(2个亿以下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台)、200KW及以上发电机组。

第十四条严禁租用的设备

1、严禁长期租用汽车吊(连续租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2、严禁租赁10万元以上的工程代步工具;

3、严禁租赁员工个人、员工集资、离退休职工、员工亲属购买的设备;

4、严禁按小时或天长期租赁机械,确需按小时或天临时租赁机械的,连续按照小时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连续按照天租赁机械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

5、严禁租赁已经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设备;

6、严禁租赁“伪设备”,即虚列设备进行结算。

第六章外租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外租申请

租赁申请必须在租赁行为发生前15日以书面形式(网络或传真)提出,严禁“先斩后奏”,并按相应表格填写有效(附表一)。申请时需提供出租方评价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单位评价表”、出租方注册公司的要提供“四证一照”、设备权有人身份证、操作人员操作证、签订合同及结算人的授权证明、设备合格证、设备购置发票或权有证明资料等。

第十六条外租审核

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外租机械设备可行性、技术状况、数量及价格的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在1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外租来源

经过批准的外租机械设备由公司机械管理部和租用单位共同寻找来源,合格供租方范围内单位及设备作为首选。

第十九条外租设备使用

1、租赁机械进场评估鉴定

(1)租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机械、安质等部门参加,成立技术鉴定小组,共同对租赁设备进行技术状况、安全性能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检查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书、检验资料、相关手续、随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机械评估鉴定内容

机械应符合性能要求,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新度系数在0.6及以上;安全装置齐全完好有效;特种设备经过当地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和检验;机械具备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非标设备有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使用许可证、检验资料;对新购、修理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应按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操作人员评估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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