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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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手术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医院设备科统一购置,使用时必须从设备科领取,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

二、指派专人负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管理并建立登记帐册,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每次领取时间、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等。

三、必须对每次领取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查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

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进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中文标识。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当与其他物品分门、分类、分开、分层存放,禁止堆放在地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禁止放置于不洁净的容器内。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按有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或器械柜内,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房顶≥50cm。

六、使用前认真核对产品信息,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等。

不得使用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已淘汰的用品。

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科做相应处理,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马上停止使用并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院感科和设备科等相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并且只能一次性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九、科室院感小组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存放、临床应用、使用后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主动接受院感科及各职能部门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监督检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章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章节】第一章总则【小节】第一节目的1.1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小节】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小节】第三节定义3.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未经二次消毒,使用后将被弃置或废弃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导尿管等。

【章节】第二章生产及经营者的责任【小节】第一节生产者责任1.1 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确保产品达到法定标准。

1.2 生产者应建立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相关信息。

【小节】第二节经营者责任2.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安全。

2.2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确保经营合法。

【章节】第三章使用者的责任1.1 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随意重复使用或共用。

1.2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医疗器械有破损或污染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章节】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小节】第一节监督检查1.1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1.2 监督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小节】第二节处罚2.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权重和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从1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

【章节】第五章附则【小节】第一节附件1.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录内容详见附件一。

【小节】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2.1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附件二。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顾名思义,是仅供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器、手术器械等。

它们在医疗操作中直接与患者接触,若管理不善,可能引发交叉感染、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

为了确保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整改,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要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同时,要加强对库存产品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养护,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医疗机构作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主要使用单位,更是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在采购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并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使用前,要对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包装完好、无破损、无过期。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重复使用。

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模、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八条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 24 号)2000 年10月13日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于2000年8月17 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有效,依据《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 (见附件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是现代医疗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方便、快捷、防止交叉感染等诸多优势。

为了合理运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患安全,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说明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理念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理念是以病患安全为核心,以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规范应用和管理无菌医疗用品,减少医疗操作中的交叉感染风险,保障病患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目标(一)加强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存储、消毒、使用和报废管理,确保无菌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二)规范无菌医疗用品的使用流程,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

(三)提高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医疗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感染事件。

三、制度内容(一)采购管理1. 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法规要求,选择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进行采购。

2. 建立采购清单,确保采购的无菌医疗用品符合临床需要,并确保采购数量和使用周期合理。

3.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无菌医疗用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

4.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验收,检查其包装完好、标志清晰、有效期内等质量要求。

(二)存储管理1. 设立专门的无菌贮存室,保持室内整洁、干燥,并定期对室内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确保存放的无菌医疗用品和耗材没有过期。

3. 定期检查无菌医疗用品存储条件,确保其免受潮湿、阳光直射和污染等因素的影响。

(三)消毒管理1. 根据无菌医疗用品的特性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并进行授权培训。

2. 负责无菌医疗用品的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操作证书。

3.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严格的操作流程控制,防止交叉感染的风险。

(四)使用管理1. 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无菌操作技能,必须在手术室内进行必要的预备操作。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一次性使用无菌三类医疗器械,由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输液针组成,主要用于伤病患者静脉输送药液用。

为保证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实施重点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那么,什么是检验报告?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带针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从检验报告书上到底能看出什么呢?所谓检验报告,就是记录检验后的结果情况详细列表,是检验机构对抽验产品质量出具的技术鉴定,是反映产品质量合格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不是任何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有效,只有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是生产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产品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方可出厂销售。

产品检验报告亦即产品的主要合格证明,销售的每批产品均须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否则,就有产品不合格的嫌疑,但是,具有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就一定是合格的产品吗?一些极少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检验重视不够,或一味追求企业利益,或企业对质量检验人员管理松散等原因,擅自缩减检验程序,有意或无意将一些检验项目省略不检,甚至干脆精简掉检验环节,而擅自缩减检验程序,甚至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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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是支撑医疗健康行业运作的关键,而无菌医疗器械在手术和创伤治疗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于XX年XX月XX日施行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主要指的是那些在使用前已进行灭菌处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再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广泛应用于手术室、急诊科、ICU等医疗环境,其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

制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类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管理办法的要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批和备案针对国内外生产厂家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办法规定了其需要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这样能够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和生产许可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厂家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包装和标志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标志是确保产品无菌性及识别的重要环节。

办法规定了包装和标志的要求,包括使用特定的包材、印刷标志、标签等。

这样有助于医护人员在使用前准确识别产品,确保其无菌状态。

(4) 销售和使用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销售产品,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产品,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5)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办法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演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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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仅供一 次性使用,在生产、包装、运输、使 用等环节均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 不再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注射器 、输液器、输血器、采血器、植入器 、导管、引流管等。
分类
根据用途和功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可分为高风险、 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
高风险器械包括注射器、输液器等直接与血液接触的器械, 中风险器械包括导管、引流管等与身体组织接触的器械,低 风险器械包括采血器、植入器等。
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确保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
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
要求经营企业对进货进行查验,对销售进行记录,确保产品的可追 溯性。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监督经营企业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的资质要求
01
确保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理,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启示与教训
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强化对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02
03
04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 械的定义和分类
法规和标准要求。
使用前的质量检查
02
要求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
有效性。
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和报告
03
监督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程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防止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在现代医疗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探讨。

一、什么是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指在一次临床应用后,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和传播病原体的风险,不再进行重复使用的器械。

这类器械通常包括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等。

相较于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重要性1. 避免交叉感染: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可以杜绝因器械重复使用而导致的交叉感染风险。

交叉感染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病原体通过非局部传播感染到患者的现象。

使用一次性器械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感染,保护患者的健康。

2. 提升医疗质量: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由于器械只使用一次,其质量得到了更好的控制。

患者可以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医疗环境更加清洁卫生,医疗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3. 便于管理和检查:相比于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更易于管理和检查。

医疗机构可以统一定制、储存和配发这类器械,确保其质量和卫生标准。

同时,使用一次性器械也方便了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 生产和销售备案: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等。

销售方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销售,并标示生产企业和有效期等信息。

2. 质量标准和检测: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需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要求。

监管部门会对这类器械进行定期的抽查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卫生安全。

3.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需制定使用一次性器械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的人员进行管理。

这包括库存管理、发放和计费等环节。

同时,对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升管理水平。

4. 用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设计用于只能使用一次,在使用前经过无菌处理并包装密封,以保证器械的无菌状态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五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经营。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七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生产场所;(二)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三)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

第八条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经营场所;(二)具有必要的销售和储存设备;(三)具有一定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销售记录。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运营评估,并建立健全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附件: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样本3. 生产许可证样本4. 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解: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卫生健康的日益重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等。

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我国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对其使用进行了规范。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强化相关管理,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该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监督和管理要求。

首先,对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生产过程要符合卫生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其次,流通环节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进销存进行监管,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踪。

最后,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并履行完善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器械的选用、储存、操作、处置等方面,确保其正确使用并进行合理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提高医疗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通过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加强对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可以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该管理办法注重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进行规范,防止了一些医疗机构滥用或不当使用这类器械的情况,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也减轻了医疗机构的清洁消毒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然而,尽管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不法企业可能会制造假冒伪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给患者的健康带来威胁。

其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价格较高,给部分患者增加了经济负担。

此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过度使用也带来一些环境问题,增加了医疗废物的处理难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处置;。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下载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下载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范本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按照其用途和风险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类别。

第四条高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具册证书。

第五条中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低风险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设备,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注册证书,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使用和报废第十条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重复使用,避免交叉感染。

第十一条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翻包装或再次使用。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范本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保养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四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注册登记、备案等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生产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和不良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生产和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保养第八条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培训和监督。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确保器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产品,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出现的不良事件、事故及相关质量问题,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知晓率。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24号_百.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24号_百.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24号一、填空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经检验(,在(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2、无菌器械产品储存区域应(、通风、(,具有(、防污染、(、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

3、经营企业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应有:购销(、购销对象、购销(、产品名称、(单位、型号规格、(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4、经营企业发现(无菌器械,应立即(,(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和(停止(。

5、经营无(、无(、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条处罚。

6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或使用(已破损、(不清的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无菌器械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数量、(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等。

、选择1、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

A. 半年。

B. —年。

C. 二年。

D. 三年。

2、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

A. 经营。

B. 经营产品。

C. 经营无菌产品。

D. 经营无菌器械。

3、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A. 跟踪。

B. 监督。

C. 监控。

D. 回访。

4、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

A. 半年。

B. —年。

C. 二年。

D. 三年。

5、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守则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守则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2、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备案,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4、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
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5、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6、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7、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规定处置.。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政 策 法 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第 三 十 一条 生产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
制全 国无菌 器 械 的抽 查 计 划 , 组织 实 施 。省级 标 准 的 无菌 器 械 的 , 据 《 并 依 医疗 器 械监 督 管理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
械 的 ,或者 对 应 当销 毁 未进 行 销毁 的 , 《 按 医疗
第 三十 条 未取得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三 条 处 罚 。
可证 》生产 无菌 器 械 的 , 造 或 冒用 他人 《 伪 医疗
第 三 十 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 业 ,无购
销记 录 或伪 造 购 销记 录 ,伪 造 生产 批 号 、灭 菌 批号 、产 品有效 期 的 ,由县级 以上 药 品监 督 管
00 ( ) 生产企 业 伪 造产 品原始 记 录 及购 销 票 理 部 门予 以警 告 ,责 令停 止 经 营 ,并 处 以 5 0 二
建 、改 建厂房 未 经 批准 擅 自生 产 的 :伪 造他 人
厂 名 厂 址 、产 品 批 号 的 :伪 造 或 冒 用 《医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证 》,擅
自增加 无 菌器 械 型号 、规 格 的 , 据 《 依 医疗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处 罚 。
上 一 级 药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请 复 验 ,由 受理 复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十 九 条 处 罚 。 验 的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做 出复 验 结 论 。
第 三 十四 条 办理无菌器械注册 申报时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本制度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2.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耗材管理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4.每次购置,耗材管理部门及SPD验收人员必须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有无破损、产品有无污损,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医用耗材和一次性无菌器械应具备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5.SPD管理人员负责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采购信息的系统登记,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等。

6.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7.使用科室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耗材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感控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处置工作制度》及《医疗废物交接、转运制度》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随意丢弃甚至倒卖医疗废物。

9.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袋、分装袋等,按照相同要求进行处置。

10.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存放于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

11.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并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给相关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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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局长:郑筱萸二○○○年十月十三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八条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后,无菌器械的小、中、大包装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在半年之内变更。

新包装启用后,旧包装即停止使用,新、旧包装不得混用。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扩建洁净厂房的,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初审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量体系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能生产。

第十条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企业证件;(二)出租或出借本生产企业有效证件;(三)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或产品包装;(四)伪造或变造生产购销票据、生产原始记录、产品批号;(五)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六)擅自增加产品型号、规格;(七)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八)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三章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

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

对不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条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二)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四)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五)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六)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七)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四章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

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二)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三)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四)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第五章无菌器械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国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无菌器械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复验结论。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条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二)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四)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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