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推荐】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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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推荐】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详述

一、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林退发[2001]5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国家林业局印)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主要术语

2.1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生态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3.1造林树种。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造林密度。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经营措施。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4经济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5其它情况

5.1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比例分别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

5.2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比例分别计入林和草面积。

6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1生态林造林主要乔木树种

注: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的划分,与执行粮款补助的南北方地区相同,下同。

附表

2生态林造林主要灌木树种

附表4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

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总结各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经验,以及考虑到全国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本着科学求是的原则,我局决定对退耕还林中人工造林的初植密度标准做进一步完善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营造生态公益林应严格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3—2001)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营造经济林应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所规定的初植密度标准,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二、各地在实践中,对于上述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树种的初植密度认定工作,实行个案处理办法。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林和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多年造林经验,共同组织生产、科研、教学单位的专家,按照我局《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论证通过的具体认定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正式报送我局批复,我局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周之内予以答复。未报我局或未经我局批准的认定意见不得执行。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三、有关标准、规程造林树种密度表(一)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GB/T15776-1995附录A)单位:株(丛)/hm2

(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GB/T18337.3—2001附录D)单位:株(丛)/hm2

(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续前表)(GB/T18337.3—2001附录D)单位:株(丛)/hm2

(三)各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表《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A.1单位为株每公顷

表A.1(续)单位为株每公顷

表A.1(续)单位为株每公顷

表A.1(续)单位为株每公顷

(四)各造林区域一般造林树种造林最低初植密度表《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附录B(资料性附录)表B.1单位为株(穴)每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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