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 名,其中自由民主党233 人,民主党127 人,自由党22 人,共产党18 人,社会民主党8 人,公明
党31 人,保守党7 人,其他24 人;参议院议员252 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 人,民主党56
人,自由党12 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 人,共产党23 人,社会民主党14 人,两院俱乐部4 人,参议院之会10 人,无党派5 人。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 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 年,每3 年改选一半。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4 年选举一次
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 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 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 日
元的保证金。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1925 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2 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 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 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
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 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 名到14名不等。1946年4 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 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 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 名议员候选人名额。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
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 —5 名议员。
1946 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共设252 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 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 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130 个选区中选举产生。
1950 年5 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
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1982 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 名参议员由全国130 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 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 名议员名额;将100 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 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4 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
: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 个大选区,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 名众议员。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的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 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
2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二、议员选举的程序与规则
(一)选举的分类
日本国会议员的选举,分为总选举或称大选、通常选举或称定期选举、再选举和补缺选举四种:
1.总选举
指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按照规定,应在议员任期届满前30 日内举行新一届议员的选举。如果议员任期届满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 日以内进行。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 天以内举行。
2.通常选举
指每三年举行的改选半数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选举日期均在6 月或7 月。
3.再选举
指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因无效而重新举行的选举;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的选举。4.补缺选举
指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为补充名额而举行的选举。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2 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参议员出缺达到选举名额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时,均需要进行补缺选举。
(二)选区划分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众议员选举,实行单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全国划分为300个单选区和11 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九州、四国。众议院议员定额是500 名,其中单选区占300 名,比例选区占200 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它实行的是在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即252名参议员中,除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外,其余152名在全国
47 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
(三)选民和议员候选人资格
凡年满20 周岁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 禁治产者;(2)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 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 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凡年满25 周岁的国民,均可当选为国会众议员或地方议会议员;凡年满30 周岁的国民,可以当选为国会参议员。
(四)候选人的产生
在选举委员会接受候选人申请登记的期限内,凡申请候选人者,必须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本人同意或由其他选民推荐。在某一选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同时在其他选区重复登记。候选人在提出申请登记的同时,必须缴纳相应数量的选举保证金:参加国会两院选举的,要缴纳200 万日元的保证金;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的,要缴纳100 万日元保证金。
由于参议员的选举实行名簿式比例代表制,其提名及选举过程比较特别,具体是:各政党将本党候选人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人名簿;由选民投票,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人本人投票;各政党根据选举结果,按得票比例分配参议员名额;当选者按照各党提交的竞选名簿顺序确定。在参议员的选举中,已登记为全国选区议员候选人的,不得重复申请登记地方选区的候选人。
(五)竞选活动及其管理
根据公职选举法的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在开展竞选活动时,可以设置选举事务所,但必须向相关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选举事务所一般只能设一处,但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多设到5 个,参议院全国选区的候选人每人可设15 个选举事务所。可以散发明信片、张贴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