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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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职责,标准化对象和制定、修订、审批、发布、贯彻企业标准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 标准化组织机构与其职责

3.1标准化委员会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企业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公司有关领导、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2标准化职能部门

3.2.1管理部门负责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标准化方面受标准化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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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标准化方面受标准化委员会的领导。

3.3标准化组织体系

企业标准化组织体系由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标准化员共同组成。

3.4标准化组织机构的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的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并提出贯彻意见和组织实施。

3.4.2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组织宣贯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行业)标准和省、市企业标准,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3.4.3 负责各类标准的审查、报批工作。

3.4.4 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标准、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3.4.5 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做好标准的确认、转化和验收工作。

3.4.6 开展标准化的普及、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对各部门进行标准化业务指导,编制企业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3.4.7 进行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和标准化成果的奖励工作。

4 标准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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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技术标准――它是企业标准的主体,是以物为对象的标准,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它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基础标准,原材料、成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工

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设备标准,能源标准,计量标准,检验标准等。

4.2管理标准――它是以事为对象的标准。是运用标准化原理,对有关生产、技术、经营、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所作的业务规定。包括管理基础标准、计划、销售、技术、质量、生产、采购、物资、设备、运输、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法规、安技、定额、思想政治工作等管理标准。

4.3 工作标准――它是以人为对象的标准,是对企业各类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所作的规定。包括中层干部、业务主管和一般员工工作标准等。

5 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发布与贯彻

5.1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5.1.1 技术标准由技术标准化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与修订。

a.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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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提高产品水平和更好地满足顾客使用要求,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

c. 为满足顾客、产品出口需要,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外来标准,也可以根据顾客要求,双方商订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

5.1.2 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与修订。

a .管理基础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标准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一般职能标准由有关专业归口部门制定。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由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组织;

b. 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需要和现有机构职能分工编制的,应具有可操作性;

c.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不得与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5.1.3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需要可及时修改,至少五年全面修订一次;经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一般每隔二至三年修订一次。

5.1.4 修订后的企业标准编号以年代号予以区分,其顺序号不予改变。

5.1.5 企业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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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5.2.1 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标准,包括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生产需要而制定、修订的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它加以补充和具体化而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各类程序文件、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均由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

5.2.2 技术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由技术标准化部门负责办理。

5.2.3 程序文件、管理标准与工作标准的审批与发布由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5.3 标准的贯彻

5.3.1企业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公司各部门单位、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标准。

5.3.2对标准贯彻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暂缓执行的措施报告,经标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延期贯彻执行。

5.3.3 贯彻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财务开支应纳入公司预算。

5.3.4 各标准起草部门要经常掌握标准贯彻情况,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但在标准正式批准修改前必须按原标准执行,不能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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