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筒采煤机出厂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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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出厂验收标准

滚筒采煤机

一、整机试验

根据《MT/T82-1998滚筒采煤机出厂检验规范》并按设计技术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供电、供冷却水(水温不低于10℃)。各油池按规定的油质和油量加油。试验内容见表一。

二、外观检验

⒈采煤机外观应整洁、无污损碰伤。

⒉采煤机除操作手柄、按钮、标牌和已有防锈层的零件外露表面均应涂覆,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皱纹、剥落和流挂,色泽均匀一致和美观。

⒊采煤机各部件外表油漆颜色分别为:

a 摇臂、固定箱、中间箱、行走箱颜色为橙白色;

b 滚筒、挡煤板颜色为黑色;

c 放油孔塞、加油孔塞、透气孔塞、调高油缸、导向滑靴、撬板颜色为红色;

d 各种防爆标志字样、标志牌、电机、电缆、手把、按钮、管路以及各种外露发黑螺钉、螺栓、螺母、端盖均为本色。

⒋采煤机整机煤壁侧应喷(刷)公司商标+机组型号字样,颜色为蓝色;滚筒端盖上应喷(刷)公司商标,颜色为蓝色。

四、行走部驱动装置试验

将行走部驱动装置安装于试验台架上(电牵引采煤机的非机载部分需按实际使用的电缆规格和长度接线),按设计要求供电和供冷却水(水温不低于10℃)。试验内容见表三:

五、截割部传(驱)动装置试验

将截割部传(驱)动装置安装于试验台架上,按设计要求供电和冷却水(水温不低于10℃)。检验内容见表四:

六、检验规则

⒈采煤机出厂时,必须按规定项目做完全部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数据,立档备查,经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⒉当产品装有结构性能和工况条件都完全相同的2件(或2件以上)部件时,必须逐件按规定做完全部试验项目。

⒊判别规则: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试验要求,则判定该产品(部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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