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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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院内“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纪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议事原则
(一)医院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执行。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二、“三重一大”议事的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医院中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的事项;
3.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4.医院内设机构编制(含人员编制、床位编制)与职能调整的事项;
5.人才引进、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6.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7.提交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8.推荐或确定外出考察人选事项;
9.其他需要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解聘;
2、职权范围内的表彰、奖励、处理决定;
3、中层后备干部考察。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比选、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2.符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3.医院固定资产处置;
4.大投资计划和管理事项、重大融资项目、重要合同拟定和履行。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财务预算内外资金;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支付;
3.按照要求应当由院办公会讨论决使用的资金等。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提交决策之前,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相关科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制订出具体的方案,再提交讨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进行公示、通报制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办公会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的程序,并在任命之前征求市纪委派出联系医院工作的纪工委的意见。
3.涉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科室在进行充分调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财务科提出支出计划或报告,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决策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通过院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通过院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如重大议题,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院办公会决策后,由党政领导按分工或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或职责交叉的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明确牵头领导;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院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出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相关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若需院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接受市纪委派出联系医院工作的纪工委的全程监督。
1.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院办公会,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相应纪工委。
2.认真采纳纪工委派出领导列席会议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3.形成的会议纪要存档,并送纪工委备案,对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结果及时报送纪工委。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不按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策的;
2.不听取派出纪工委合理化建议,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3、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执行,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4.工作不深入,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5、泄露集体决策秘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6、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7.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回避、设置障碍、干预阻挠纪工委依法履行职能,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