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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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
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 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
概述
国内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7年第 8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交通部安监字〔1997〕375 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海通航 〔2001〕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则》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交 通部令2010年)
第四条 VTS值班人员须持有有效的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 以及相应的签注,方可从事对应的VTS岗位工作。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VTS值班岗位分为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 第六条 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 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 (二)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 注; (四)具备一般英语会话能力。 第八条 VTS值班员职责 (一)参加VTS值班,接收船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助 航服务,实施交通组织,维护通航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 (三)遵守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程序;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三章 培训与发证
第四章
注册和管理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1.VTS操作人员
2.1.1 IMO A.857(20)决议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指南中提到:“按照VTS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很重要的问 题,它只能根据国家法律一件一件的予以处理。相应地,VTS 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将操作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 运事故的法律含义。” 指南明确指出:船舶遵循VTS的指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要 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判定法律责任。指南并不免除VTS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指出,在一起船舶交通事故中有关的 VTS值班员可能未履行职责,VTS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这种情况 的法律后果。IMO目前还未对因船舶按照VTS的指导而发生海 上交通安全事故作统一的规定。但指南已经给出技术指导, 认为VTS应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VTS监 管与服务与国际上的VTS存在一定的差异,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也与我国其他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尽快制定有关VTS责任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VTS服 务与监管,充分发挥VTS功能,提高VTS运行管理的质量,具 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
第十五条 VTS中心应成为各港务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 是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中心、指挥中心和协调中心。 第十六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信息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现场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水域现场指挥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 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 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 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 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 语普通话或英语。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 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 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VTS中心可在固定 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 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 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 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 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 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 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 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 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 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 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
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 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 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 统。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 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 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 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 动态的报告。
第十九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
作流程。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二、总值班长,值班长;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五、机务人员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 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 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
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 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VTS指南》
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号决议案) 国际灯塔协会(IALA)的《VTS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地《VTS用户指南》等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 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 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 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 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 (二)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 (四)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 行处理的; (五)擅离值班岗位的。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
《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 《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 《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 件
VTS法律、法规 及规章
LOGO
主要内容
1 2
概述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3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概述
国际相关规定
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 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 务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IALA的《VTS手册》 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 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 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 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 南》 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 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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