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禁渔秩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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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汉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保护我市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我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禁捕范围和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汉中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全面禁捕。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汉江、嘉陵江干流汉中段及所属一级支流,实行常年禁捕。

在汉江、嘉陵江一级支流养殖区内建设的用于养殖的水库水域除外。

汉江、嘉陵江所属其他支流和通江水库、湖泊的禁捕范围和时间,以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二、禁钓区域汉中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包括湑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流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陕西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实行常年禁止垂钓。

汉江中心城区段:宝巴高速汉江特大桥上下游1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包括:褒河入汉江口向上游延伸1公里处);西汉高速汉中东连接线汉江大桥上下游1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汉中龙岗大桥(汉江4号桥)上游2公里至汉江桥闸(汉江3号桥)下游2公里范围汉江干流水域(包括:濂水河入汉江口上游1公里和冷水河入汉江口上游1公里范围汉江一级支流水域),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外,禁止垂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警局•【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鲁农海监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17号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公安局,海警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厅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十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1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拟于近期在我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两侧开展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山东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山东海警局执法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违规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网”行动的指挥和调度工作。

组长:王敬东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申延军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张纯石山东海警局副局长副组长:杨永东山东省海岸警察总队总队长刘均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灵博山东海警局执法部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执法监察局渔业执法处,具体负责本次行动的协调和信息汇总及通报等工作。

二、行动时间2021年6月22日至6月26日,共为期5天。

6月21日下午报到,22日上午在烟台市养马岛举行行动启动仪式,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及烟台市相关单位执法人员。

启动仪式由省执法监察局承办。

报到地点:烟台东方海天大酒店(烟台市莱山区海韵路12号)。

三、行动任务1.清理整治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三种禁用渔具和我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合政办[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渔业养殖和捕捞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我市河流湖泊众多,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经过多年努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迷魂阵”、地笼等非法捕捞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构成危害,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合肥、维护公众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严打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渔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措施,确保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各级渔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重点渔业水域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二)扎实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养殖生产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扎实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水产养殖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料(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农渔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4年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渔发〔2024〕8号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厅、公安厅(局):为切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护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黄河禁渔期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反黄河禁渔期制度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黄河禁渔期秩序良好稳定,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紧抓群众举报多、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紧扣禁渔期前后、节假日等非法捕捞多发频发时段,紧盯近年因违法捕捞被处罚的重点人员和渔船,采取常态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分片包干、蹲守驻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筏偷捕、“绝户网”、“电毒炸”等严重违法行为。

加强行刑衔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

垂钓管理制度通知为规范和管理垂钓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垂钓活动的品质和安全,制定本通知。

一、垂钓活动范围和时间1.1 垂钓活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水域和相关的垂钓活动场所。

1.2 垂钓活动时间:垂钓活动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18:00,其他时间禁止进入垂钓区域进行垂钓活动。

二、垂钓活动许可2.1 所有进行垂钓活动的人员需持有合法的垂钓许可证,证件种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垂钓许可证、钓鱼证等。

2.2 未持证者不得进入垂钓区域进行垂钓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劝离并记录个人信息,屡教不改者将进行处罚。

三、垂钓道具和技术规定3.1 垂钓者必须使用合法的垂钓工具和设备进行垂钓活动,不得使用违法或损害水域生态环境的垂钓技术或器材。

3.2 禁止使用电鱼、毒饵、爆炸鱼雷等禁止垂钓设备和技术,禁止在禁止区域进行无证垂钓,一经发现将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3.3 垂钓者必须遵守相关的垂钓规则和技术要求,不得进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或大规模捕捞等违法行为。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规定4.1 垂钓人员在垂钓活动中应当保持水域整洁,不得在水域内乱扔垃圾或污染水域环境。

4.2 垂钓人员在垂钓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捕捞禁渔品种、禁渔区域和禁止垂钓的水域。

4.3 在垂钓活动中如遇到水域意外事件,垂钓人员应尽快通知相关部门或进行自救,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处罚和监督管理5.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垂钓人员将进行相关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垂钓许可证等处罚。

5.2 相关部门将对垂钓活动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垂钓活动的秩序。

六、其他事项6.1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垂钓活动中进行吵闹、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如发生违法事件将追究法律责任。

6.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将对垂钓活动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垂钓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垂钓活动管理水平。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潜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5〕19号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日潜江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我市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非法捕捞行为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二)坚决清理取缔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底拖网等有害渔具。

(三)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收购、贩运青蛙的行为。

三、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职责(一)主体责任。

市农业局(水产局)是全市联合打击非法捕捞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如下:一是负责宣传。

制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告知书》、《渔业法律相关条文》、《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等宣传资料。

与所有捕捞渔民签订《守法承诺书》,并发放《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及时更换、完善老旧宣传牌和举报监督牌;在执法行动中邀请媒体全程跟踪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二是负责重点区域巡查。

围绕汉江、兴隆河、田关河等重点区域,在禁渔期内,市农业局(水产局)每周至少开展四次以上的巡查活动;在非禁渔期,市农业局(水产局)每周至少开展三次以上的巡查活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鲁农海监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8号各沿海市人民政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公告违法捕鱼通知模板

公告违法捕鱼通知模板

一、通告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追求利益,采取违法捕鱼手段,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影响了水生态环境的平衡。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二、通告内容1. 严禁违法捕鱼行为(1)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

(3)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

(4)禁止擅自移动、破坏渔业资源保护区内的设施。

2.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捕鱼行为。

(2)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捕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高压态势。

(3)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投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基础设施,提高渔业资源保护能力。

3. 严格执法监管(1)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渔民的培训,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2)渔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对违法捕鱼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对违法捕鱼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1)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3)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对违法捕鱼行为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对举报违法捕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四、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捕鱼行为的,将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对违法捕鱼者,渔业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罚款。

2.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保护长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市自1984年实施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以来,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渔业牵头、全民参与”的良好禁渔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受非法捕捞、水域污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市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仍然面临严峻形势。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禁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从2017年开始,全市执行新的禁渔期制度。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新的禁渔期制度规定,认真谋划禁渔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禁渔期“渔船入港、渔网入库、渔民上岸”的禁渔工作目标,共同保护好长江流域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助推我市绿色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农办渔〔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1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目前,我国部分海域已休渔结束,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仍处于伏季休渔期,其中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正在有序开展,黄渤海海域渔船越线南下、南海海域渔船越线北上、东海海域部分拖网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情况多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除钓具作业和专项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分海域实施阶段性休渔。

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同时,为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

2024年我部许可沿海有关地方开展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等9个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和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方式)渔船从事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的专项捕捞。

目前,除江苏沙海蜇外,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均已结束,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将于9月16日结束。

二、强化执法监管,维护伏季休渔后期秩序稳定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渔业渔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鄂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现象,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持续推进,部分地区无序垂钓严重影响了禁捕管理秩序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把垂钓管理工作作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延伸,认真研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等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确保工作举措落实落地。

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落实的监管机制,做到全链条监管。

二、划定垂钓区域和禁钓区域。

各地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的需求,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划定本辖区禁捕水域禁钓区、垂钓区。

划定垂钓区要严格控制范围。

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江河排泄洪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应列为禁钓区。

三、明确垂钓时间。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猎禁渔的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猎禁渔的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猎禁渔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呼政字〔2020〕109 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猎禁渔的通告为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天然水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呼伦贝尔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呼伦贝尔市行政管辖范围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等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因开展河道、港口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作业,误捕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生。

二、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渔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重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爆炸物、毒药、气枪、地枪、体育运动枪支、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弩、粘网、电网、滚笼、犬猎、鹰猎、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陷阱、网捕等方法猎捕以及采取捣毁巢穴、掏蛋、捡蛋等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行为。

禁止惊扰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宜府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为规范管理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理对象在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划(一)禁钓区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

具体包括以下区域: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限钓区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XXX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

具体包括以下区域: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禁钓区和限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市区明确并标识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禁渔期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禁止类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

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重庆大足禁渔规定最新通知

重庆大足禁渔规定最新通知

重庆大足禁渔规定最新通知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渔政部门发布了一则最新通知,宣布自即日起实施禁渔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大足区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通知内容,禁渔区域涵盖了大足区所有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在这段时间内,任何形式的渔业活动都将受到限制,包括捕捞、饵料投放、养殖等。

渔政部门将加强巡查力度,对违规渔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项禁渔规定的实施得到了广大渔民的积极响应。

他们纷纷表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通过禁渔措施,才能让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让后代子孙也能够继续从中获益。

重庆大足区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包括鱼类、虾蟹等多种水产。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发展,水污染、非法捕捞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威胁到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禁渔规定的实施对于恢复水域生态、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渔政部门表示,禁渔规定的实施不仅需要广大渔民的支持和配合,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他们将积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市民对禁渔规定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大家参与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

同时,渔政部门还将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他们将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提高巡查频次、加大罚款力度等,确保禁渔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他们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及时举报违规行为。

总之,重庆大足禁渔规定的最新通知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相信大足区的水域生态将会得到改善,渔业资源将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代子孙留下一片美丽的水域景色。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大足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市政发[2009]1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市政发[2009]1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市政发[2009]14号)为切实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禁止任何侵害养殖者权益的行为。

二、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前向水域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划指定区域开展养殖,严禁无证、无序养殖。

三、从事天然水域捕捞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和牌照。

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严禁无证捕捞。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播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严禁在任何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

五、资江河道资江二桥至高庙潭河段、邵水河道拦河坝至沿江桥河段为禁渔区,每年 4月 1日至 6月30日为禁渔期。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的禁渔区从事任何捕捞作业。

六、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渔政人员有权对一切渔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刁难和阻碍渔政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城府告〔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渔业资源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禁渔期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干流及其支流、巴山水库、蹇家湾水库、三合水库。

三、禁止类型在禁渔期内,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天然及重点水库水域范围内非法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采用游钓及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等一切捕捞活动,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凡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破坏渔业资源的,由公安、农业、自保、工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四、举报方式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发现破坏天然水域渔业资源行为后,可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或县农委报告。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129号各边境市(地)、县(市)农委(农业局、水产局),省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目前,正值渔业捕捞生产的重要季节,也是涉外渔业事件的高发期,各级边境地区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渔政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依法规范作业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涉外渔业事件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渔民守法意识各地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监督机构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俄两江议定书》和《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国界观念和守法意识,为规范边境水域渔业生产秩序奠定基础。

二、坚持常态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各地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管,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坚持经常巡航检查,严格控制渔船在我方一侧,严防渔民跨界生产行为;要突出重点区域,科学布控,遏制越界捕捞现象发生;要抓好责任落实,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渔政人员分片包段,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

三、突出捕捞渔船管理,全面落实界江管理规定各地要组织渔政人员深入作业滩地和渔船停泊点,按照有关规定逐项抓好落实。

一是坚持昼捕夜停。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严格作业船只管理。

二是渔船集中看管。

对不按时回到渔船停泊点的渔民,要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是落实禁渔制度。

严格按照《二〇一五年禁渔期通告》的有关规定,保证网入库、船上锁、人员撤离滩地,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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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禁渔秩序通知
当前,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工作已进入中期管理阶段,从省禁渔督查组3月22日至
31日、4月21日至4月29日对禁渔区督查情况来看,各地禁渔领导小组对禁渔工作高度
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落实了值班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领导靠前指挥,渔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禁渔区秩序总体良好,渔民群众
思想比较稳定。

但在一些边远和交界水浅水域滞留网具、偷捕扒螺蛳等违反禁渔期制度现
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都昌交界的焦潭湖水域,渔民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执法人员离开后,竟然出现上百条渔船同时下湖偷捕螺蛳的严重违法捕捞行为,在周边造成了极其不良
的影响,渔民群众反应强烈。

为维护禁渔秩序,切实打击非法违规捕捞行为,省禁渔领导
小组将于5月上旬,组织有关力量采取“水陆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执法行动,为确保
行动取得成效,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禁渔领导小组要于5月4日以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深入禁渔区进行一
次再动员、再宣传活动,教育渔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疏导和劝阻非法作业船只,
进一步强化广大渔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遵守禁渔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要深入
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觉主动排查禁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近期禁渔督查组在湖区督查中发现的情况,4月28日,省禁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禁渔领导小组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渔政、公安、
工商等部门,采取“水上查、岸上堵”的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重点、难点、交界
水域,群众举报较为突出的水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对非法收购螺蛳等禁渔区渔获物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厉打击。

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亲自挂帅,尽快组织有效力量,
在陆上采取“岸边堵、路上卡”等形式,对非法收购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执法检查,对情节
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禁渔工作领导小
组《年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任务通知书》要求,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
步落实责任。

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信息来源和应急机制,加强值班制度,
畅通信息渠道,对群众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查处。


管理措施不落实、处理举报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将追究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荣华花间露,富贵草上霜,不比谁弱谁强,不求利多名扬,寻一知心挈友,戏青山绿水,观鸟语花香,说人生真谛,换快乐良方,潇洒度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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