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建规》《高规》修改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
答:商业网点与整个建筑物火灾危险性是一致的。
观点一——王谓云老师
A:多层居住建筑的商业网点为首层及二层时可按跃层住宅对待,楼梯形式和耐火极限没有特殊要求。
B:高层住宅中的商业网点相当该建筑中水平方向的一个防火分区,其楼梯间形式按高层住宅定类来确定。10层至11层可设开敞式楼梯间,12层至18层设封闭式楼梯间,19层以上设防烟楼梯间,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设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答:如图1~图4 H≥0.8M即可。H为窗槛墙。
图4,窗槛墙露出地面150高做踢脚,此方案视野开阔,景观效果好。
22、建筑物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建规》与《高规》采取的防火措施不一致,《建规》每层楼板封堵,《高规》每隔2-3层楼板封堵,以后考虑均按《建规》统一要求。《住规》9.4.3.3提法同《建规》。2008-5-14 14:32:10 little421
答:《高规》与《住规》说法不一致。《住规》与《高规》同为2005年版,但《住规》编制有公安部消防局人员参加,对高层住宅设计单独做了放宽,所以《高规》应服从《住规》。
21、《建规》与《高规》在建筑幕墙防火设计中都提到“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没层楼板外沿”,“外沿”的含义是什么?高度如何确定?
2、《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为平屋顶时(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如何计算?
答:应按靠女儿墙处屋面完成面的高度来计算(包括结构楼板以上的各构造层的厚度),也就是说消防人员登上平屋面的第一落脚点。女儿墙不论多高均不计算在内,因现代消防车登高能力不成问题,最高可达75M。
3、商业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案A:高规组王工—— 一、二层房间最远点至楼梯间或室外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袋型走道疏散的规定,即22M。
068《高规》《建规》防排烟条款中的几则疑难问题
《高规》《建规》防排烟条款中的几则疑难问题福建省经福建筑设计院高维庭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郑锦民摘要本文通过贯彻、执行《高规》、《建规》、《汽规》防排烟条款时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分析规范的不足之处。
建议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高规》、《建规》,并希望国家能早日出台更为系统的防火设计规范,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高规建规防排烟疑难问题0 引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GB50045-95 2005年版)(简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GB50016-2006)(简称《建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GB50067-97)(简称《汽规》)中防排烟条款是暖通空调专业进行防排烟设计必须遵循的国家标准。
暖通空调专业设计人员在贯彻、执行这三个规范时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如文献[4][5][6][7]所分析的诸多难题。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解决,概括起来主要应协调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 进一步协调、规范《高规》《建规》的适用范围1.1 《高规》《建规》适用范围有待作进一步调整现行《高规》将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划入《建规》适用范围,其根据是这些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扑救条件较高层有利[2]”。
当遇到单层主体建筑高度为24~32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且局部布置有多层房间时,其防排烟设计是遵循《高规》,还是遵循《建规》?现在常见的办法是让这类建筑的主体部分遵循《建规》,让布置有多层房间的局部遵循《高规》。
一个建筑工程勉强采用二个不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少有些不够严谨,《高规》、《建规》适用范围要作进一步调整。
1.2 《高规》《建规》中的防排烟条款,没有将应设排烟设施的建筑完全覆盖如《高规》第8.1.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建筑专业问题答疑
建筑专业交流会问题汇总一、防火设计问题1、《建规》条,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个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那第一安全出口可以采用金属梯吗?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吗?答:第一安全出口不可以采用金属梯;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
规范GB50016-2014 第条规定: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不小于,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不小于,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可以采用金属梯。
(A类)(滨海图审)2、楼梯在一类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的一二层商铺的疏散楼梯间是否要按防烟楼梯间做?答: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条规定。
(A类)(滨海图审)3、《建规》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是否可以不按防烟楼梯间做?答:不可。
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对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不符合上述要求,当然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条规定。
(A类)(滨海图审)4、《建规》图示条第113页,图示2a+b,2a+c如何理解?答:2a+b,2a+c相当于两安全出口之最大距离,且a<b 或a<c。
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相关规定。
(A类)(滨海图审) 5、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是否必须均设在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答:是。
灭火救援时,便于消防员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内功灭火和搜索救人。
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详GB50016-2014 第条,及条文说明。
(A类)(滨海图审)6、网点户间外墙防火间隔问题,详见GB50016-2014第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一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保证“计价规范”的顺利施行,帮助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理解并正确执行规范,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就“计价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与答疑。
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l页。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地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来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项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建筑专业问题答疑
建筑专业问题答疑建筑专业交流会问题汇总一、防火设计问题1、《建规》条,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个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那第一安全出口可以采用金属梯吗?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吗?答:第一安全出口不可以采用金属梯;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
规范GB50016-2014 第条规定: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不小于,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不小于,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可以采用金属梯。
(A 类)(滨海图审)2、楼梯在一类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的一二层商铺的疏散楼梯间是否要按防烟楼梯间做?答: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条规定。
(A类)(滨海图审)3、《建规》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是否可以不按防烟楼梯间做?答:不可。
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对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不符合上述要求,当然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条规定。
(A 类)(滨海图审)4、《建规》图示条第113页,图示2a+b,2a+c如何理解?答:2a+b,2a+c相当于两安全出口之最大距离,且a。
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相关规定。
(A类)(滨海图审) 5、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是否必须均设在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答:是。
灭火救援时,便于消防员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内功灭火和搜索救人。
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详GB50016-2014 第条,及条文说明。
(A类)(滨海图审)6、网点户间外墙防火间隔问题,详见GB50016-2014第条。
最新高规解释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答:应2)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建规5.3.5,不需要。
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可以。
必须完全分开。
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
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答疑手册(仅供参照)1、问:某厂办公楼旳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旳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旳高度为24.9m。
该楼旳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旳建筑高度旳规定,又不符合《建规》建筑高度旳规定。
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通例后者可控制前者,因此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
这样与否可以?答:该建筑物旳建筑高度计算措施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旳建筑高度计算措施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旳高度,屋顶上旳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旳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
其他均为六层砖混住宅。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如下旳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旳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旳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旳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
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旳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还是建筑面积为300㎡。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如下旳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旳住宅)和……”中所指旳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
因此,该住宅旳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旳“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旳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剪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其中旳“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种防火分区旳建筑面积。
3、某一般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其下为2.1m层高自行车库,其功能重要寄存自行车及某些杂物,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规定与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一般职工住宅,在底层设2.1m高旳自行车库或杂物储备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规定考虑。
《高规》《建规》答疑
《高规》《建规》答疑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是否符合要求?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答: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高规》合并解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高规》合并解释-----给排水.电气.暖通主讲内容现行规范相关条文 关条文新规范 说明修改条 修改条文 相关解释合并背景,相 关建筑规范及给 排水专业规范解 释一 规范合并的背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函2009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 》的要求,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在2011 年实施。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合并后的新 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即将实施的新规范制定的 主要内容,我们举办此次《建规》和《高规》合 并后机电专业重点条文的解析和常见疑难问题分 析交流会,请大家共同探讨和学习。
二 规范适用范围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5 厂房; • 6 仓库; •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9 可燃材料堆场; • 10 城市交通隧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新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 1 厂房 • 2 仓库 •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5 可燃材料堆场 • 6 民用建筑 • 7 城市交通隧道 • •说明如上所示,现行规范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是分 开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 发布,将要合并的新规范,把《建规》和《高规》将合并在一 起,其适用范围也是合并在一起,原分开9层及9层以下和10层以 上分开不同的规范,现把民用建筑汇总在一本之中,便于查找和 归纳,不易造成混乱。
2015《建规》、《高规》答疑手册概述
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分析对比(民用建筑部分)王渭云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高规”于2005.10.1实施;“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1.适用范围:建规: 高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 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建规高规1总则: 1.0.2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建规:高规: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2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3)答疑1.我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有一点不明白,特请求指点:该书第41页第13行:“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41页倒数第4行:“《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结合以上两点,我想知道: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否将其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情形界定第(4)条的描述:“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答:工程分包按照分包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单位承接到专业工程后不能将承接到的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如果将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则属于违法分包。
该分包合同无效)。
但是允许分包单位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这是合法的分包合同)。
区别的关键看分包单位分包的内容:允许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但不允许将工程再分包。
2.1Z301020法律体系与法的形式多项选择题第1题:仲裁法不归属于民法部门,那么在法律体系中仲裁法应该归属于什么部门?答:民法是实体法,而仲裁法是程序法,所以仲裁法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故不属于民法。
3.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中,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由原来的14个调整为现在的10个,但在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还是按14个专业类别进行的介绍。
答:这个按教材内容掌握即可,无需考虑考试专业的调整。
4.请问: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第1Z301202熟悉营业税和所得税中P142,第三项企业所得税中提到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
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
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
○2层数不超两层。
○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
○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
○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答:有以下要点: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
○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
○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
)○4当凹槽宽度<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30T。
对《高规》有疑问的进来
对《高规》有疑问的进来今天请到了《高规》编制组组长王老师,大家对《高规》有何疑问请马上提问,我尽量向他咨询。
问题得有一定质量。
王老师,请教三个问题1、防排烟的问题,对通风空调系统和排烟系统合用的情况,我对条文解释不太明白没,请讲解一下。
2、高规对建筑有一个要求,说楼梯间应通向顶层,坡屋顶的建筑是否要遵守这一条。
3、关于高规对裙房的定义,裙房是否只是高度上的定义,而不管裙房面积多大,只要不超过24m就都可以算裙房?1、对通风空调系统和排烟系统合用的问题,可以参考《高规》8.4.10条的条文说明,讲的很清楚,同时,你也可以参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
2、《高规》中提到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目的是把屋顶作为一个疏散通道,通过屋顶通道进入另一个疏散楼梯,或将层顶作为一个疏散平台。
那么坡面屋顶是否具备上述的疏散通道功能,这就要看具体的工程了。
3、裙房是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没有对其面积作限制。
一个二类高层,建筑高度30米,每层800平方米,1、2、3层分别为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请问是否应该设置自动喷淋和自动报警系统?依据是什么?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属于公共活动用房,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该设置自动喷淋和报警。
4.1.5.3是对4.1.5条的进一步规定,与其它三条同时并列要求,且指所有类型的高层建筑。
作为二类高层建筑,9.4.3条的“注”已规定,观众厅在相应的条件下可不设自动报警,但必须在三层及三层以下。
按照“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喷淋系统自动报警,我认为只要不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不设。
你认为只要不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都可不设置喷淋系统和自动报警,为什么?经验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高层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将许多火灾消灭于萌芽之中,尤其是在初期火灾中起到积极灭火的作用,这样的例子已有很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3????合单价各是多少)??????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的清算。
????投入?????工程量,(或暂定一个数量)?????答:不可以。
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1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1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wiki]预算[/wiki]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
《建规》、《高规》改后重点条文对比与答疑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1.适用范围:2.建筑高度标准:1总则: 1.0.2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建规:高规: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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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共同学习本条具体内容)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建 规
高 规
1总则:1.0.2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 作者:
———————————————————————————————— 日期:
建规\高规修订后ﻫﻫ重点条文分析对比
(民用建筑部分)
王 渭 云ﻫﻫ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ﻫﻫ“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2.0.2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ﻫ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5.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高 规:
无建筑分类
3.0.1中, 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高层建筑划分成一、二两类。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一、二、三、四级。……
3.0.2中, 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一、二两级。
6.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
建 规:
高 规:
表5.1.1: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 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0.3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8.木结构
建规: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 5.1.1 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木结构的防火”内容。
表5.5.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 件 名 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防火墙
2.0.17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商业服务网点 ﻫ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
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
楼板:不低于1.50h;
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之注2所规定的 “余数不足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建 规:
高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高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表3.0.2:
构 件
一级
二级
构 件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7.自动扶梯:
建 规:
高 规:
5.3.6自动扶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对于自动扶梯无明示,
有些设计单位甚至消防建审机关将其计入安全疏散楼梯之一。(以江西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