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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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合同

甲方: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管理工作,规范拆房施工队伍的行为,搞好安全防范和市容环境卫生,确保拆迁现场安全、规范、文明,有序地运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以兹双方共同执行。

一、拆除房屋概况

拆除范围为: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0号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校内教学区公建建筑,包含1栋教学楼、4栋学生公寓、1栋学生食堂、1栋图书馆及基础设施。公建面积约为23016.08m2 。(绿化苗木由甲方拆除并归甲方所有)拆除要求:拆除拆迁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

2.1乙方的工作内容如下,以下办理相关拆迁证件手续的费用及施工中拆迁、运输、清理垃圾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办理拆迁许可证。

(2)拆除房屋至甲方要求;

(3)垃圾堆放、清理、外运及消纳;

(4)房屋拆除后的场地清理及平整;

(5)为实现安全、环保、文明、绿色施工应采取的措施;

(6)建委、城管、市政、卫生、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7)与建委、城管、市政、卫生、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及现场各单位的施工协调工作。

(8)本合同中其他有关乙方工作内容的约定。

2.2房屋拆除后可再利用的设备、材料由乙方所有。

2.3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的形式为包工包料包机具包运输。

三、拆除作业工期

3.1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含周六日、节假日)。

开工日期:2010年月日,竣工日期:2010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履约保证金及报酬及支付

4.1本合同订立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

计利息,乙方按照约定完成拆迁任务并安全生产经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甲方按约定予以退还。

4.2乙方拆除范围内所有拆除物品均作为拆迁报酬归乙方所有(绿化苗木归甲方

所有),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它报酬。

五、质量标准和检查、检验

5.1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或其中的某一部分之间有不一致的,按照提出更高要求的评定标准或其中的某一部分执行。

5.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甲方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

质量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一经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修复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立即修复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修复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双方的其他工作、义务及责任

6.1甲方的其他工作、义务及责任

6.1.1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6.1.2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

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6.1.3提供拆除作业用的临时用水和用电接口;

6.2乙方的其他工作、义务及责任

乙方应当全面承担以下工作、义务及责任,费用已含在合同报酬中:

乙方项目负责人:。

6.2.1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满足国家、武汉市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的施

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若有重大变更,应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6.2.2施工前向甲方报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及文

件;

6.2.3拆除作业完成前,乙方应负责对工地内的自有施工机具及未使用或安装的

材料/设备、拆除后可再利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使其免于损毁或被盗。毁损或被盗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6.2.4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齐全的质量、技术及施工资料。

6.2.5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所有规定。

6.2.6乙方全面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应严格执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及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按前述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2.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的要求,制定

相应措施,做到控制噪音、绿色运输、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密闭存放、泥浆废水污水不得外流或堵塞管道等。

6.2.8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或武汉市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

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以及施工带来的对日常行人使用道路的干扰。乙方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6.2.9乙方应编制地下管线防护措施。在管线遭破坏时,乙方应当按规定履行报

告义务并配合抢修。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2.10乙方应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土堆采取加盖防止粉尘污染的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工序,采取喷水、隔离等压尘措施;

(2)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它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排水河道;

(3)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周边及运输道路上车辆泄露、遗撒的清扫及路面硬化;

(5)运输车辆应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6)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7)土方运输车辆均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准运证件,所有进出现场的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等。

6.2.11拆除作业不得擅自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

弃物;

6.2.12建委、城管、市政、卫生、交通、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其

他要求;

6.2.13乙方不得就本拆除作业违法转包或再分包。

七、拆除作业安全

7.1乙方须对房屋拆除作业的安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拆除作业的安全承担

直接责任。

7.2若拆除作业造成乙方(及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甲方(及其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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