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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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

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

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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