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青建工〔2011〕3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建工〔2011〕381号
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构成施工机械费的要素价格不断上涨。
为正确反映市场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定额施工机械费进行了测算,根据测算情况修订了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现予以批准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适用于本省各地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及市政维护工程。
二、新修订的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自6月1日起执行。
三、原发布的《青海省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青建工〔2005〕127号文自5月31日停止执行。
附件: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表
2.西宁市区指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及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园区等管辖范
围内
的项目。
3.计算公式:地区机械费=定额基价机械费×地区机械调整系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 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
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2018 年 4 月 28
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 11%调整为
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
〔2018〕32 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
税〔2018〕32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 号)要求,现
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 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
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 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青发改价格〔2022〕637号•【施行日期】202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3日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青海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青建工〔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14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落实定额动态调整机制,满足工程建设计价需求,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编了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现予以发布。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是使用国有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重要参考。
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2016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停止执行,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青海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管理解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10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请各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
通知
随着全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使我省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贴近市场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市场用工工资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本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西宁市区)由30.46元调整到39.13元,作为全省各地计取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组织措施、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项费用的基础。
二、全省各地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05〕127号)中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增加的人工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新调整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市政维护工程。
四、《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西宁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价格作为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当地劳务市场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五、新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5月1日前后工程发票开具税率的税法规定 10%还是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只有16%、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5%。
在这种增值税税率变化的情况下,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未完工工程,或者2018年5月1日前已完工工程但未结算,5月1日后才进行的工程结算,发包方或业主能否按照10%或降低一个增值税点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结算呢?(一)发包方按照10%与施工企业结算5月1日前的未完工工程违背相关国家行政法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市政工程建 筑 技 术 开 发·61·Municipal Engineering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7期2019年4月在住区尺度相近的背景下,沿海赛洛城的共享度更高,公共活动空间层次类型更多。
通过实例对比,该开放模式下的住区相较于其他住区开放性更好(表7)。
4 结束语资源共享是开放的核心,通过共享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及最有效利用,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优先的原则。
本文从住区资源共享的角度出发,将共享度作为住区开放性的评价指针,探讨如何从规划设计的角度提高住区的开放成效。
作为一种新的住区模式,开放式住区在保证住区提供完善的居住环境的同时,提高住区内公共资源的共享度。
其规划模式在国内仍需进一步探索与归纳,以促进城市资源的流通发展,营造和谐开放的社会环境。
表6 不同的公共设施布置形式对可持续性要求的反映侧边线性布局角部集中布局局部集中布局线性贯通布局线性非贯通布局经济性功能排布多样化是否是是是低成本否是(集中设计规划)是(空间利用)否(全贯通单独成区)是生态性有利于步行否否(对角距离大)是(抵达距离短)是(通过街道分区布置)是步行空间安全是(人行道)是(人车分流)否(人车不分)是是(不利于车行)社会性提供多样有活力的社会生活是是(住区内外的聚集处)是是(各个区域都能前往使用)是促进居民交往否(没有集中的交流空间)是是是否参考文献[1] 蒋黎晅.我国城市住区发展新模式——开放型住区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47–50.[2] 骆豪.城市综合体共享停车需求预测方法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大学,2017.[3] 徐亚国.城市道路路边停车设置方法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03,36(1):52–57.[4] 杨城.开放式住区外部空间环境的适老性设计研究[D].苏州:苏州科技大学,2017.[5] 张杰.基于资源共享视角下的住区开放性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6] 曾卫 王华 尤娟娟 王琳琳.城市街区型住区的规划策略研究[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31(3):82–89.[7] 公路公车技术标准:JTGB 01—2014[S].[8] 蔡军.居民出行效率与合理路网间距的确定[J].城市交通,2005(3):58–63.[9] 吴晓林.从封闭小区到街区制的政策转型:形势研判与改革进路[J].江汉论坛,2016(5):40–45.[10] 孙晓鹏,徐永利,殷勇,等.苏州控制保护建筑维修中的现代技术应用策略[J].建筑技术,2016,47(7):648–651.百子湾家园A区二期沿海赛洛城湾南一路广渠路图1 沿海赛洛城、百子湾家园区位表7 开放模式对比沿海赛洛城二期百子湾家园A 区平面图车流量车流量维持正常水平;城市交通高峰期时,车辆会选择从东西向的住区内部道路穿行住区内设大面积停车场,车流量依旧较少;城市交通高峰期时,缓解交通拥堵作用有限公共空间使用公共空间完全向外部开放,40%使用者为住区外部人员,且未对居民自身的使用产生影响公共空间向外部开放,外部人员可以自由穿越住区公共空间,但使用者仍以住区居民为主结合公共设施的停车数97/个采用倾斜式停车住区内道路限制停车78/个采用平行式停车住区内停车场采用垂直式停车公共设施(商业)丰富度商户数量:130/个商业类型:银行、餐饮、超市、美容健身、房产、服装零售、药店商业氛围良好商户数量:20/个商业类型:银行、餐饮、超市商业氛围较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青海省建筑安装取费
20051 2005112010112005112004342004229200612720071862008448239.132005127200032008251 420062055672007254一般建筑工程:一类工程=0.13,二类工程=0.11,三类工程=0.085,四类工程=0.055,五类工程=0.04构件制作及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10,二类工程=0.08,三类工程=0.05单独构件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22,二类工程=0.19,三类工程=0.16打桩工程:一类工程=0.23,二类工程=0.20,三类工程=0.16大规模土(石)方--人工施工:一类工程=0.185,二类工程=0.155三类工程=0.122,四类工程=0.085大规模土(石)方--机械施工:一类工程=0.10,二类工程=0.09,三类工程=0.065,四类工程=0.055包工不包料工程:一类工程=0.65,二类工程=0.50,三类工程=0.36|,四类工程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qufei/3625.html-青海省建设工程利润取费费率一般建筑工程:一类工程=0.07,二类工程=0.05,三类工程=0.03,四类工程=0.02,五类工程=0.015构件制作兼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05,二类工程=0.04,三类工程=0.03,单独构件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07,二类工程=0.05,三类工程=0.03,打桩工程:一类工程=0.07,二类工程=0.05,三类工程=0.03大规模土(石)方工程--人工施工:一类工程=0.07,二类工程=0.05,三类工程=0.03,四类工程=0.02大规模土(石)方工程--机械施工:一类工程=0.06,二类工程=0.04,三类工程=0.03,四类工程=0.02包工不包料工程:一类工程=0.55,二类工程=0.45,三类工程=0.33,四类工程=0.25青海省建设工程取费规费费率:一般建筑工程:养老保险=0.245,失业保险=0.02,医疗保险=0.06,住房公基金=0.05,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0015青海省措施费费率:一般建筑工程:一类工程=0.06,二类工程=0.04,三类工程=0.03,四类工程=0.02,五类工程=0.01构件制作兼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04,二类工程=0.03,三类工程=0.02单独构件安装工程:一类工程=0.03,二类工程=0.02,三类工程=0.01打桩工程:一类工程=0.03,二类工程=0.02,三类工程=0.01大规模土(石)方--人工施工:一类工程=0.025,二类工程=0.015,三类工程=0.008,四类工程=0.005大规模土(石)方--机械施工:一类工程=0.025,二类工程=0.015,三类工程=0.008,四类工程=0.005包工不包料工程:一类工程=0.19,二类工程=0.15,三类工程=0.12,四类工程=0.10本文来自: 中国预算网:/qufei/3624.html。
青海-造价文件汇编
青海-造价文件汇编造价文件汇编(青海)目录青政〔2015〕62号 (1)青建工〔2015〕441号 (11)青建工〔2015〕431号 (12)青建工〔2016〕443号 (13)青建工〔2017〕278号 (15)青建工〔2017〕524号 (16)青建工〔2017〕525号 (17)青建工〔2017〕548号 (17)青建工〔2017〕551号 (20)青建价〔2018〕2号 (39)青政〔2015〕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直各预算单位: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转发你们,请切实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0日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青发〔2015〕6号)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已进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信息公开范围还需拓展,预算约束力不强,部分专项支出刚性固化,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规划建设方案
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项目。
1.2、项目概要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项目,计划在原五峰镇农村公路养护工区建设集乘车服务、农村电商、车辆充电、农村物流配送等职能于一体的农村交通综合服务站。
项目将使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更好地发挥功能,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客运站点和农村物流网络建设,促进交通综合服务应用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1.3、资金来源项目资金通过争取政府资金补助和企业自筹两种方式解决。
1.4、项目投资规模及构成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项目总投资为59.75万元。
1.5、项目建设规模互助县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项目,拟在原五峰镇农村公路养护工区建设集乘车服务、农村电商、车辆充电、农村物流配送等职能于一体的农村交通综合服务站。
五峰镇交通综合服务站占地面积为649.9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52平方米。
1.6、项目建设期限2019年2月----2019年12月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2.1、项目背景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是加快城乡统筹协调、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精准扶贫脱贫的迫切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国务院扶贫办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0年,城乡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结构优化并有效衔接,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公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增强,更好地满足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主要目标是实现“八个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和道路面积率符合要求比例达到100%;中心城市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500人以上岛屿通航比例达到100%;建制村直接通邮比例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乡镇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快递比例达到100%。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导读:本文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您整理“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欢迎阅读参考,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相关栏目发布的信息。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青建工〔2009〕54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建工…2009‟543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我厅对费用计算规则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费用计算规则予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建工…2005‟1号文件发布的费用计算规则中与本费用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费用计算规则为准。
本费用计算规则由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经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省分行、驻青部队,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附件: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说明1、本费用计算规则与《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建工…2004‟34号)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建工…2004‟229 号)、《青海省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6‟127号)、《青海省市政维护工程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7‟18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与基价》(青建工…2008‟448号)配套使用,是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财政、审计确定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
2、施工组织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均以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施工技术措施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9-03-28 信息浏览次数:3278 字号:[ 大中小]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
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
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