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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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

命令的含义:命令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其负责人颁布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领导性、指挥性的下行公文。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命令。

命令的特点: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

命令的种类: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一、公布令:用于公布各种法规。在公布令之后,常附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即“令出法随”

1、标题

由发令机关(或领导人职务名称)+文种(令)构成。标题下是令号,令号由发令机关以年为单位按序编号,或从领导人任职开始编写序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正文

由公布对象、公布根据和公布决定构成。公布对象,即所公布的重要法规文件的全称,一般写于该令的文首。公布依据,即说明公布对象由何机关何时被批准或由某种会议所通过的内容,写在公布根据之后,一般用“现公布施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等语句表示

3、落款

签署发文机关或领导人职务和姓名,最后注明发令时

间。

二、行政令:行政令是发布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标题下面说明发布命令的时间。例:《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2、正文

由命令缘由、命令要求和执行办法构成。命令缘由,即发布命令的原因、根据,一般是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地写。命令要求是正文的主体部分,分条列项地写出发令机关的要求、规定。应该调理清晰,语言准确,要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执行办法是对执行命令的规定,一般写上“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类的话语。

3、落款

同公布令

三、任免令:用于发布人事任免事宜的命令。任免令的标题、令号、落款和公布令相同。正文只需要写命令的根据(“根据.....的决定”)和命令的内容(“任xx为...”或“免除xx的...职务”)两部分构成。

四、嘉奖令:嘉奖令是用于嘉奖有关人员而发布的命令,省以下领导机关多用表扬性的“通报”。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发令日期。

2、正文

由嘉奖缘由、嘉奖内容、提出号召或希望三部分构成。嘉奖缘由由一般采用概括性的语言叙述出嘉奖对象的事迹:嘉奖内容是嘉奖的具体事项,可按先精神奖励再物资奖励的顺序来写;提出的号召或希望与前面的缘由、内容相呼应,态度明朗,富有鼓动性和号召力。

3、落款

同公布令相同。

写作范式

一、公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

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梁振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

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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