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堆积而成的一种人工堆积物,其安全监督管理关乎着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2.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支持,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定期开展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做好尾矿库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尾矿库的水文地质监测,及时掌握尾矿库的水位、渗流量等关键参数,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
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尾矿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尾矿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尾矿库八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尾矿库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矿)、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承包责任制。
2. 公司(矿)的经理(矿长)为全公司(矿)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负责人;生产付经理(付矿长)为直接负责人;各厂厂长为选厂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负责人,生产付厂长为直接负责人;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为尾矿库安全的直接负责人。
二、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1. 日常检查: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应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为保存。
2. 定期检查:选厂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公司(矿)主管尾矿库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每年汛前、汛后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汛期前一个季度提出尾矿库渡汛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部,同时抄报行业尾矿坝工程安全技术监督站。
3. 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公司(矿)主管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特别检查。
三、尾矿库安全巡查制度1. 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 值,于当天17时前将检查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2. 巡坝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 疏浚库内截流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3. 加强尾矿库库容监测,确保库容安全。
五、尾矿库应急管理制度1. 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六、尾矿库环境保护制度1. 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确保尾矿库下游居民生活环境安全。
2.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采取措施减少尾矿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尾矿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防止尾矿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测、闭库等全过程。
第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监督尾矿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4. 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5. 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编制和实施尾矿库安全管理计划;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尾矿库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设施完好;4. 及时报告尾矿库安全隐患和事故;5. 参与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运行管理第七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包括:1. 堆体结构安全设施;2. 水文观测设施;3. 防洪设施;4. 监测预警设施;5. 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尾矿库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运行规程操作;2. 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3.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保持尾矿库设施完好,防止安全隐患;5. 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尾矿库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库内水位、堆体稳定性、渗流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安全监控中心,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由矿山废弃物形成的,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将探讨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尾矿库设计规定1. 对新建尾矿库的规定- 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布局和容量,并考虑防洪、抗震、防渗漏等因素。
- 尾矿库必须具备足够的围堰和溢洪道,以应对长时间或大降雨的洪水威胁。
- 尾矿库的堆积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对现有尾矿库的规定-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复和改进。
- 需要严格控制尾矿库的高度和坡度,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 针对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并监督执行。
二、尾矿库运营规定1. 尾矿库日常管理- 建立尾矿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尾矿库的围堰、溢洪道、底板等重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 强化尾矿库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尾矿库堆积情况、水位变化和安全隐患等信息。
-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堆积速度,合理安排排泄和搬运工作。
2. 尾矿库应急管理- 制定尾矿库应急预案,包括尾矿泄漏、天气恶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步骤和责任划分。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技能。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泵车、沙袋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三、尾矿库水管理规定1. 对尾矿库排水的规定- 对尾矿库排水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排水渠道的畅通以及排泄的废水符合环境标准。
-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水质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2. 对尾矿库防渗漏的规定- 采用适当的防渗漏措施,如铺设防渗地膜和防渗岩土等,减少尾矿渗漏的风险。
- 建立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四、尾矿库安全培训和督导规定1. 员工培训规定- 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维护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在业务层面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指导和督促。
2. 安全督导规定- 指定专门的尾矿库安全督导人员,负责监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营。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其安全管理对于保障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管和关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环保。
2. 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3. 尾矿库的日常巡查、监测和维护工作必须得到重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4. 尾矿库的安全应急预案必须健全完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加强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加强尾矿库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尾矿库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三、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3.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1. 对于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监督部门发现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改进完善。
1.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改进完善。
2. 针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六、总结。
尾矿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维护、监测和关闭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许可、技术方案、环境评估、水土保持和防洪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建设。
第七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建设规模和数量,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八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尾矿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批准文件的要求运营,严禁擅自改变尾矿库的用途、建设规模和排放标准。
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尾矿库的巡视、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章尾矿库的维护第十一条尾矿库的维护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尾矿库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维护工作应当包括坝体巡视、坝面排水、坝体修补、底板管理、坝脚排水和岸坡治理等方面。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第五章尾矿库的监测第十四条尾矿库的监测工作应当包括地质、水文、地震、环境、安全和运行等多个方面。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监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测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是指矿石经过选矿、冶炼等工艺处理后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工业废渣、固体废物或者溶液等贮存、堆放、沉积的设施或者地点。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及其监管机构。
第二章尾矿库的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进行前期论证,明确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水文水质特征、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地基处理、渗流控制、排水系统、排放和处理设施等,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尾矿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运营和关闭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尾矿库的运营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尾矿库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尾矿库的关闭第十四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关闭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对尾矿库内的废渣和废物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六条尾矿库的关闭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溢漏、物料坍塌等事故,确保周边环境和公众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关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尾矿库事故,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减少灾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尾矿库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行为控制,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尾矿库的结构稳定、安全可靠。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合理的工程规模、布局和选址,确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尾矿库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尾矿库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建设、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监测第九条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监测、水文监测、渗流监测等。
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测岗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和审核。
第十二条尾矿库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尾矿库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演练。
第五章尾矿库事故处置第十七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补救和处置事故。
第十八条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尾矿库事故后,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
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内容:
□ 应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进行论证 应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论证 应对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进行论证
另外《规定》强调 项目建设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 查合格,方可施工; 否则,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施工概况; 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施工监理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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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6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管理:
《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 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 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 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 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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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条件:
9
尾矿库施工建设中: •对涉及到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 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 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由原设计 单位认可,并取得变更通知书。 •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 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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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 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2023年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1.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组织,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充足的专职人员,并留有备用人员,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
3. 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演练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尾矿库的建设和改造1. 新建尾矿库应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标准,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工程验收。
2. 已建成的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改造或关闭。
四、尾矿库的日常运营1. 尾矿库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运营管理。
2. 尾矿库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尾矿库禁止私自开展未经许可的施工、拆除或改造,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五、尾矿库的监测和预警1. 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尾矿库内的水位、压力、浊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
2. 尾矿库应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通报。
六、尾矿库的污染防治1. 尾矿库周边应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禁止非法开发和排放污染物。
2. 尾矿库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超标污染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 尾矿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和清理。
七、尾矿库的安全培训和教育1. 尾矿库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尾矿库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八、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1. 尾矿库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尾矿库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九、附则1.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建成的尾矿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造或关闭。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止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涉及尾矿库设计、施工、维护保养、用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内容。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强化预防,主动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
3. 全员参与:尾矿库安全管理应实行全员参与,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安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设计程序尾矿库的设计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以下步骤:1. 工程勘测:充分了解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等信息。
2. 设计方案论证:综合考虑尾矿的性质、规模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多种设计方案论证。
3. 设计审查:经过设计单位的审查,确保设计符合法规和标准。
4. 审查备案:设计文件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五条设计原则尾矿库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目标导向:根据尾矿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合理的设计标准和指标。
2. 工艺合理:设计应充分考虑尾矿的处理工艺和设备选择,确保尾矿能够得到安全地处理。
3. 结构稳定:尾矿库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保证结构的稳定性。
第六条施工管理尾矿库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施工组织:按照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工序和施工流程。
2.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3. 安全防护: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七条运营管理机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有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人员,担负以下职责:1. 监督运营:负责尾矿库的日常运营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收集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尾矿库的运营数据,提供科学依据。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尾矿库是指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尾砂等物质,通过浓缩、稀释后形成的一种大型坑穴或隆起体。
尾矿库是一种盛装和处理有害物质的设施,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尾矿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尾矿库监管机构规定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成立尾矿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工作。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尾矿库建设和改建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尾矿库在建设和改建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规定:1.尾矿库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尾矿库建设、改建、运营和闭坑处理等过程中,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防止因不符合相关法规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风险。
2.尾矿库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运营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尾矿库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运营应当根据尾矿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和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特点,确定必要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3.尾矿库安全评估制度尾矿库安全评估制度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尾矿库建设者建成后,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组织尾矿库安全评估,以确定尾矿库安全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安全管理。
三、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获取尾矿样品进行定期分析检测、周期性巡视、定期检查、制定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工作。
1.尾矿样品定期分析检测尾矿样品的分析检测,是判断尾矿库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工人健康产生影响的科学依据。
尾矿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尾矿样品进行定期分析检测,以及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和报告。
2.周期性巡视周期性巡视是尾矿库运营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运营阶段内,尾矿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业巡视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尾矿库存在的问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尾矿库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尾矿库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1. 引言尾矿库是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区域。
由于尾矿含有有害物质,管理尾矿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对尾矿库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尾矿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2.1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管理职责。
尾矿库作为矿产资源的产出物,其管理涉及到矿产资源法的执行。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区开发者应当制定并执行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包括尾矿库的管理、监测、修复等方面的措施。
同时,矿区开发者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2.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尾矿库作为有害物质的堆放区域,其管理涉及到环境保护法的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尾矿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尾矿库的运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同时,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2.3 工程建设标准尾矿库的建设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尾矿库的建设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中,对尾矿库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要求。
例如,尾矿库的承载力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坝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防渗能力。
这些标准的执行,能够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尾矿库管理相关的政策要求3.1 矿山环境保护政策为了保护矿山环境,减少尾矿库带来的环境风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环境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管理制度、矿区尾矿库修复制度等。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矿山开发者必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修复方案,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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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职责: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由 省级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负责对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 门审批、核准、 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办法》(18号令)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YS5418-9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目的:
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 运行 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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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适用的范围:
核工业矿山 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
《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等级划分:
安全技术要求 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
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业人员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
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
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工验收办法》(18号令)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YS5418-9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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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 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 立即报安监部门和当地政府。 □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 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 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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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 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 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 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 提交;安监部门可以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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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评价要求: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 全评价包括: 现场调查 收集资料 危险因素识别 相关安全性验算 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 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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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 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
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 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监部门报告;
确定为险库: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 确定为病库: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整治,消除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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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险情之一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 坝体安全的;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 垮坝危险的; 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 漫顶危险的; 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 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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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内容:
□ 应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进行论证 应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论证 应对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进行论证
另外《规定》强调 项目建设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 查合格,方可施工; 否则,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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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条件:
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监部门批准; 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 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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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 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 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县级安监
部门对< 100万M3进行监督管理
4第4页/共21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人员投入: 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 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进行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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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 筑坝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 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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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管理:
《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 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 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 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 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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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及档案管理 应当建立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长期保 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 保工程质量。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 齐全的,要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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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施工建设中: •对涉及到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 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 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由原设计 单位认可,并取得变更通知书。 •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 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