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西中越边境旅游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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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西中越边境旅游管理的

若干规定

各市旅游局、公安局:

中越边境旅游(以下简称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和接待中越两国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越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为规范中越边境旅游市场管理,维护边境旅游秩序,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越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旅游局为全区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报告边境旅游开展情况。

(二)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地区级市旅游局在自治区旅游局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分级管理本地区的边境旅游,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查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报告边境

旅游情况,与在本市注册的边境旅游组团社签订责任书。

(三)边境县(市)旅游局应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市)的边境旅游活动。与在本县(市)注册的边境旅游组团社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要求;会同当地公安、边检、工商及海关等部门,及时查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边境旅游情况。

二、申办边境旅游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对越开放的边境市、县;

2、有国家正式批准的对越开放的国家一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3、有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可接待边境旅游的旅行社;

4、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5、具有完备的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6、同越方边境地区旅游主管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二)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自治区旅游局批准设立,经国家旅游局审批的经营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批准文件抄送外交、公安、工商等部门;

2、所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并与所在旅行社签署正式的劳动

合同;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4、为有效维护边境旅游市场健康有序,避免组团社之间出现恶性竞争,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资格从严审批,严控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总量。具有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资格的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组团社(简称代办社)组织游客,组团社和代办社之间应签订协议,代办社不能直接组织游客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不能直接将游客带往境外从事边境旅游。

(三)旅行社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

旅行社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申办边境旅游条件,先到所在地边境县(市)旅游局登记备案,上报由所在地级市旅游局初审提出意见,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审定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三、参游人员范围及申请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地区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可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应参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具有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三)非边境地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可持护照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经批准的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应参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具有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组团,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四)港澳居民不能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参加边境旅游。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边境旅游,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具有经营边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组团,现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的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四、出入境口岸、证件及出入境手续

(一)边境旅游出入境口岸为国家公安部规定的口岸。

(二)边境旅游持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三)边境旅游出入境手续

1、公安机关负责参游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的受理审批签发和管理;

2、边境旅游团应集体出入国境,并交验《广西中越边境旅游团队审批表》,由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验证放行;

3、对中越双方参游人员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4、出入境办证点所在市、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广

西中越边境旅游团队审批表》内容进行核实审批。

五、旅行社经营及管理

(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边境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1、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不得超范围经营中越边境旅游业务,不得误导游客消费;

2、严禁设立门市部直接经营边境旅游业务,严禁代理办证、挂靠承包等各种非法转让边境旅游经营权行为;

3、各组团社严格遵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游客签定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行程线路、游览项目(含自费项目)、价格、服务标准等。自费项目不允许超过2个,进购物场所一天不超过2次,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二)各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2、按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组团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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