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指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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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Eu09052601

工程铝合金门窗

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目录

第一条承包范围 (2)

第二条合同价款与结算 (2)

第三条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 (3)

第四条工期条款 (3)

第五条工程履约保证金 (3)

第六条付款方式 (4)

第七条质量要求及验收 (4)

第八条图纸及材料要求 (5)

第九条变更与工程签证 (5)

第十条保修条款 (6)

第十一条三方义务 (6)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8)

第十三条转让条款 (9)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9)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10)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10)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 (10)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0)

第十九条其它 (10)

附件一: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价格清单 (12)

附件二: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技术要求 (13)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14)

附件四:履约保函(样本) (19)

附件五:廉洁协议 (21)

附件六:“放弃优先受偿”承诺书 (23)

工程铝合金门窗

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总承包施工单位)

丙方: (指定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工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及安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承包范围

甲乙双方将楼盘栋号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委托丙方负责,乙方负责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总承包管理和施工配合。

第二条合同价款与结算

1、丙方按“附件一: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价格清单”的价格制作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和施工。

2、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场内外运输、包工包料、包二次深化设计并通过设计审查(如果有)、包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测检验、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包机械、包保修、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风险、包税费、包通过乙方、监理、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等为完成该项工序所需的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及安装。本协议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前述内容之包干价格。全费用综合单价除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可以进行价差调整外,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3、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4、甲方对丙方结算:

(1)在附件一中有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按工程量×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

(2)在附件一中无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项目,由丙方于开工前15天报相应项目单价予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批。预算编制时按暂定价格,结算时按甲方审定价,且该审批价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由丙方深化设计并制作安装的项目,深化设计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丙方上报的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该部分项目的深化设计费用。

(3) 实际结算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按甲方、乙方、丙方实际验收签证为准。

5、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不含3%),则甲方除扣回超过部分金额外,按照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在结算金额中

扣罚。

第三条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

1、施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费不作调整;

2、铝合金型材价差调整:按具体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期间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铝锭交易价格所有月的平均值与[附件一投标截止日前一月]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铝锭交易价格月平均值调整价差。调差材料工程量按图纸实际用量(含损耗,损耗率按地区相关现行定额文件执行)。价差款项仅另计取工程税金(工程税金按地区相关现行定额文件执行)。

3、暂定价项目按“[审定价-暂定价]×实际工程量”方式调整;丙方未按时报甲方审核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

除上述条款约定的暂定价项目在施工期间可以调整外,其余均不作任何调整;同时,按以上条款所计取的价差款项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工期条款

工程的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实际开工时间以乙方发出并经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乙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乙方之日。各节点工期、区段工期以乙、丙双方确认的分批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进度计划为准。

若乙方有必要调整某节点工期、区段工期时,丙方须全力配合,所需费用由丙方向乙方申请索赔。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丙方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等,皆包括在上述工期内。

第五条工程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合同经三方盖章、签字后,丙方30天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若丙方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工程履约保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所涉及的有关经济、法律等责任均由丙方承担。甲、丙双方约定本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如下□(1)、□(2) 缴纳:

(1)、现金方式

丙方可以以支票、转帐、电汇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暂定总价的 5 %。

(2)、履约保函方式

丙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合同暂定总价的10%,保函格式须为无条件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须确保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至乙方取得由甲方、监理、乙方、设计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28天内有效。

2、履约保证金退还

(1)、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取利息。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分阶段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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