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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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实务培训
培训须知 1
根据实际情况,本培训内容之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浙江省规定为辅。其他省的规定略有涉及,如有需要可另行沟通。培训内容按照自然顺序进行,并以各公司提出的主要问题为重点,各酒店未提问题的内容,只做简要介绍。
本培训的内容与集团及各公司现行规定有冲突的,不得直接依照本培训内容执行。如遇有冲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议与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及主管领导沟通后处置。
培训须知 2
本培训内容中主要引用的三个文件,分别编号如下:
A 《劳动合同法》--L+条款数,如L17,指《劳动合同法》第17条
B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T
C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Y
培训须知 3
国家、中央部委、地方,哪个的文件效力更大?
A 国家:《XX法》、国务院《XX条例》
B 中央部委:劳动部《XX办法/规定》《XX意见/通知》
C 地方性法规:省(或省会城市)级人大通过的《XX省(或省会城市)XX条例》《XX省(或省会城市)XX办法》
D 地方政府规章:省(或省会城市)政府《XX省(或省会城市)XX办法/规定/通知等》
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F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G XX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A>B=C>D B=D
培训须知 4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审理案件会依据什么文件?
仲裁委:A、B、C、D,G作为参考
法院: A、C、E,F作为参考
注意:F和G都不是法律法规,也不能作为强制的依据,但是通常它都指导了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规定的复杂内容,而且是省级内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最高的指导性意见,因此一般情况下本地仲裁和法院会参考该意见办理。
注意:中国的立法体系,大致分为人大、政府、法院三个系统,各系统有一定独立性,实践中经常互不买账。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条例各系统都应执行,但其他的法律法规很多有冲突。
一、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
1、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A 境内企业,又可以细化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两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而言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B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上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C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学校等
D 上述单位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主体
牛头山会馆问题:自试营业至今,一直未取得工商局审批的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存在员工在招聘时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
答:
1、会馆未取得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如从其他酒店调派的,仍与其他酒店存在劳动关系。
2、会馆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全称为“远洲集团有限公司牛头山会馆”,与临海国大是同等法律性质。会馆自行招聘的人员,与集团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3、如果会馆是独立的单位,不是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招聘的人员可能会与会馆负责人形成雇佣关系。
4、建议: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和内容。或由集团委托签订劳动合同。
(T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2、劳动者
A 达到法定最低年限:16周岁。
B 身体健康和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对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失常,以及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花园山庄问题: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酒店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劳动争议。(Y6)
3、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Y7)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5、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也不能构成工伤。其受伤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
6、处理的原则:本人、造成伤害的第三人、实习单位、学校共同承担。如果本人、第三人没有责任的,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单位和学校之间如何承担,一般看双方过错以及双方实习协议约定。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工之日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L10)
B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用工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L7)
2、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A 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签订、何时签订,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
B 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C 书面劳动合同更多的作用是劳动者证明自己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证据,可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
3、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A 用工的同时应订立劳动合同
B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L10)
4、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A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签订:允许
B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双倍工资(L82)
C 用工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14)
注意:浙江省规定,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即第2个月到第12个月。(Y34)注意:浙江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签订新期限的合同,且又继续工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