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分章节结合旅行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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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某年版《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内容

某年版《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内容

2009年版《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内容整体删除教材中第十一章(旅游投诉法律制度),因为目前该制度已全面废除。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其它旅游业要素不一样,旅行社具有中介性质,必须依靠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加进组合创意和导游服务,形成自己的产品,向旅游者销售。

因而旅行社为整个行业“串糖葫芦”,承担着风险和义务,旅行社在旅游业中起龙头作用。

为强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促进旅游市场的规范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10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

随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出台。

2001年,中国加入WT O后,《旅行社管理条例》作了符合新情况的调整,随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作了重大调整。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5月1 日实施取代《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旅行社条例》。

为促进旅行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也在陆续调整中。

第一节旅行社开办的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

《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主营业务和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大主要业务,并向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旅游服务是指: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和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理服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的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旅行社坚持以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愉快的旅游体验。

第三条本旅行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_____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五条旅行社的设立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旅游产品与服务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游客的兴趣爱好,设计开发丰富多样、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八条旅游产品的行程安排应当合理,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环节,确保游客的行程安全、舒适、充实。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增减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旅行社应当尽量满足;对于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旅游合同第十二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构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向游客详细说明旅游合同的内容,确保游客充分理解和认可。

第十五条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五章导游与领队管理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导游法规知识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第二章、旅游社管理法律制度。

1、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

2、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3、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取代《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节、旅行社开办的法律规定旅行社(概念):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炎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一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申报(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1、设立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二)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三)旅行社的核准1、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部门提出。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2、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1)、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2)、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3)、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旅行社的经营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章旅行社的管理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妥善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

导游法规重点总结(旅游政策与法规)

导游法规重点总结(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管理法规制度2011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第3章知识要点:旅行社的概述来源:考试大【分享考试大? 共建考试大】2011年8月1日第一节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①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

②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

③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种类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

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

旅游法规修订-第三章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修订-第三章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的培训、考核、监督和激励,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二、导游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导游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导游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导游手册、旅游宣传资料、通讯工具等。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旅行社的安排和旅游者的需求,尽力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私自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档案,记录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导游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培训和警示。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导游法规

导游法规

第六章旅行社管理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一、旅行社概念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3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71页倒数二段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服务网点(72页二段)服务网点(门市部)是旅行社设立的。

(业务)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以旅行社的名义)。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所在地行政区内。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

应包括设立社名称、所在地的名称。

上海春秋旅行社门市部(服务网点)旅行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72页三段)旅行社对分社: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统一人事旅行社对服务网点: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咨询统一管理外商投资旅行社(72页四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业务(73页二段)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游2. 旅行社的经营(73页三段)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2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1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活动(73页四段)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开展经营或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入境,出境(2)分社超出设立社的经营经营范围)服务网点超出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3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违反: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4、不得要求导游或领队承担不合理费用74页四段(1)不得要求接待不支付(接待、服务)费用或支付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团队(2)不得要求承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①垫付旅游接待费用②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③其他不合理费用违反:1.责令改正2.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 、不得非法进行旅游业务委托75页一段需要委托应当:1.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2.征得旅游者同意3.签订委托合同4.确定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5.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575页四段 若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未签订委托合同 违反:1.责令改正2.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停业整顿1-3个月 75页四段 违反:1.责令改正2.停业整顿1-3个月3.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投保旅行社责任险75页五段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2,责令改正 3,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旅行社的法定职责。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

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放 管服”和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起草形成了《导游管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法规处(邮编:10074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7日。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2017年7月28日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内容解读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 保障与激励、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导游出现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时,最高处罚可以吊销导游资格证。 《办法》还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可以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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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强迫购物、吃回扣等11类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并逐项明确了处罚适用的规定, 设置了导游执业服务不能逾越的底线。这是导游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新版《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执业许可证不再只有通过旅行社一个途径获得,还可以通过旅游行业组织 申请注册,打破了旅行社的垄断。这不但使导游执业变得更加宽松,也使旅游服务组织的市场竞争变得更加公 平——导游可以与线上旅游服务机构签约执业,也可以参加导游协会组织向旅游服务机构提供导游派遣服务,强 化了导游参与博弈的权利。这些都为进一步激活导游积极性、提升导游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范文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范文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范文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的行为,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遵守旅游法律法规,为旅行社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四条导游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

第五条旅行社导游应当服从旅游景区、景点、饭店和其他相关单位的管理,积极与各单位协作配合,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第六条旅行社导游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自己服务的景区、景点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景点的特色和历史文化,做到熟悉路线、了解景观。

第七条导游应当保持良好的形象,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得体,以示范的作用带动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导游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导游有权了解旅客的基本信息,并根据旅行社的安排,为旅客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

第九条导游有义务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旅行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导游有义务遵守导游准则和礼仪,严禁与旅客产生非正常关系。

第十一条导游有义务维护和传播国家的历史文化知识,向旅客介绍相关的历史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导游应当积极提高自身的服务素质和专业水平,通过培训和学习来提升自己的导游能力。

第三章导游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导游应当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和指令,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四条导游应当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相关报表的填写,及时向旅行社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遵守导游服务行业的价格秩序,不得在服务过程中以任何形式索取职业激励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导游应当认真维护导游工作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在工作中贪污受贿,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十七条导游应当积极配合旅行社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接受旅行社的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导游如违反上述规定,旅行社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扣除导游工资、限制导游资格等。

第十九条导游如妨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有可能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导游日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所有导游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服务;(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三)奖惩分明,激励先进;(四)注重培训,提升素质。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三)持有导游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四)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导游工作。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旅行社形象;(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游客安全;(三)尊重游客,热情服务,不得有损游客权益的行为;(四)遵守旅行社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行社管理;(五)积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六条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向游客介绍旅游景点、风俗习惯、历史沿革等知识;(二)协助游客安排行程,提供旅游咨询和帮助;(三)负责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四)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协助游客解决旅游中的问题;(五)负责游客意见的收集和反馈,为旅行社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七条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一)认真执行旅行社的行程安排,确保游客行程顺利;(二)主动了解游客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注重团队协作,与旅行社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游客推销商品或收取小费;(五)积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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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分章节结合旅行社管理条例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专题一旅游法旅游法:旅游活动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对象。

旅游业于19世纪西方应运而生。

旅游业具有创汇率、投资回报高、提供就业机会等特点。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旅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预测性等特性,同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法处罚的责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3、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行政制裁最严厉的一种,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1年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

旅游法: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旅游法调整的主要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旅游立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

立法主要范围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地方国家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2、明确参与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

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立法基础:1、社会经济基础。

2、政策基础。

3、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旅游活动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保护机构: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3、司法机关。

保护措施:1、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2、民事措施。

3、刑事措施。

旅行社组织者。

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获取利润。

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专题二:旅行社管理法规背景: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又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的宗旨是:1.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2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4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一、旅行社的发展历史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

它所从事的活动类似于当今旅行社代办的包价旅游。

年,经当时交通部批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负责办理旅游业务。

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1927年7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

年12月厦门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

4.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年,中国旅行社成立。

.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

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主要业务3.有特定的经营范围(1)国内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2)入境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和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境内的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以及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旅行社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旅行社的类型、2001年《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作分类,统称为“旅行社”,但根据质量保证金和经营年限的不同,在经营范围上有所区别。

四、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产权或不少于1年的租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计算机(4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五、旅行社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条件: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申请: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成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验资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6.企业章程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设立旅行社分设社的有关规定1.旅行社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

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网点必须设旅行社所在地区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1.取得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分社增存5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120万,分社增存30万。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1.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2.程序: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十、旅行社的经营规则1.禁止超范围经营2.禁止旅游业务中不正当竞争((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3)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经营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十一、旅行社的权利( 1 有权收取合法费用 2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 3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十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1.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委托事项依法进行(1)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3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赔偿后,可以向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收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3.出境旅游安排领队(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必须有导游证、领队证。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4.及时通报“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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