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学讲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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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燃烧化学基础

1.1 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1.1.1 燃烧的本质

所谓燃烧,就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的现象。燃烧区的温度很高,使其中白炽的固体粒子和某些不稳定(或受激发)的中间物质分子内电子发生能级跃迁,从而发出各种波长的光;发光的气相燃烧区就是火焰,它的存在是燃烧过程中最明显的标志;由于燃烧不完全等原因,会使产物中混有一些微小颗粒,这样就形成了烟。

从本质上说,燃烧是一种氧化还原反应,但其放热、发光、发烟、伴有火焰等基本特征表明它不同于一般的氧化还原反应。

如果燃烧反应速度极快,则因高温条件下产生的气体和周围气体共同膨胀作用,使反应能量直接转变为机械功,在压力释放的同时产生强光、热和声响,这就是所谓的爆炸。它与燃烧没有本质差别,而是燃烧的常见表现形式。

现在,人们发现很多燃烧反应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游离基团和原子这些中间产物在瞬间进行的循环链式反应。这里,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的物理现象。

1.1.2 燃烧的条件及其在消防中的应用

1.1.

2.1 燃烧的条件

燃烧现象十分普遍,但其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氧化还原反应,燃烧反应必须有氧化剂和还原剂参加,此外还要有引发燃烧的能源。

1.可燃物(还原剂)

不论是气体、液体还是固体,也不论是金属还是非金属、无机物还是有机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它氧化剂起燃烧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氢气、乙炔、酒精、汽油、木材、纸张等。

2.助燃物(氧化剂)

凡是与可燃物结合能导致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做助燃物,如空气、氧气、氯气、

氯酸钾、过氧化钠等。空气是最常见的助燃物,以后如无特别说明,可燃物的燃烧都是指在空气中进行的。

3.点火源

凡是能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点火源,如明火、高温表面、摩擦与冲击、自然发热、化学反应热、电火花、光热射线等。

上述三个条件通常被称为燃烧三要素。但是即使具备了三要素并且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燃烧也不一定发生。要发生燃烧还必须满足其它条件,如可燃物和助燃物有一定的数量和浓度,点火源有一定的温度和足够的热量等。燃烧能发生时,三要素可表示为封闭的三角形,通常称为着火三角形,如图1-1(a )所示。

经典的着火三角形一般足以说明燃烧得以发生和持续进行的原理。但是,根据燃烧的链锁反应理论,很多燃烧的发生都有持续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体”,因此,着火三角形应扩大到包括一个说明游离基参加燃烧反应的附加维,从而形成一个着火四面体,如图1-1(b )所示。

1.1.

2.2 燃烧条件在消防中的应用

掌握发生燃烧的条件,就可以了解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基本原理。所谓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着火三角形,可以提出以下防火方法: 1.控制可燃物

在可能的情况下,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易燃材料;对工厂易产生可燃气体的地方,可采取通风;在森林中采用防火隔离林等。

2.隔绝空气

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要充入惰性

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物质等。

3.消除点火源

在易产生可燃性气体场所,应采用防爆电器;同时禁止一切火种等。

根据着火三角形,可以提出以下灭火方法:

1.隔离法

将尚未燃烧的可燃物移走,使其与正在燃烧的可燃物分开;断绝可燃物来源等,燃烧区得不到足够的可燃物就会熄灭。

2.窒息法

用不燃或难燃物捂住燃烧物质表面;用水蒸气或惰性气体灌注着火的容器;密闭起火的建筑物的空洞等,使燃烧区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

用水等降低燃烧区的温度,当其低于可燃物的燃点时,燃烧就会停止。

着火四面体为另一种灭火方法——抑制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方法的原理是: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它可以销毁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活性游离基,从而使燃烧反应终止。

根据燃烧的条件,防火和灭火最根本的原理是防止燃烧条件的形成和破坏已形成的燃烧条件。

1.2 燃烧空气量的计算

我们知道,空气中含有近21%(23.2%重量)的氧气,一般可燃物在其中遇点火源就能燃烧。空气量或者氧气量不足时,可燃物就不能燃烧或者正在进行的燃烧将会逐渐熄灭。空气需要量作为燃烧反应的基本参数,表示一定量可燃物燃烧所需要的空气质量或者体积。其计算是在可燃物完全燃烧的条件下进行的。

1.2.1理论空气量

理论空气量是指单位量的燃料完全燃烧所需要的最少的空气量,通常也称为理论空气需要量。此时,燃料中的可燃物与空气中的氧完全反应,得到完全氧化的产物。

1.2.1.1固体和液体可燃物的理论空气需要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体和液体可燃物,习惯上用质量百分数表示其组成,其成分为:

+

+W

+

A

N

C(1-1)

H

O

+

S

%=

%

%

100

%

%

%

+

%

%

+

式中,C 、H 、O 、N 、S 、A 和W 分别表示可燃物中碳、氢、氧、氮、硫、灰分和水分的质量百分数,其中,C 、H 和S 是可燃成分;N 、A 和W 是不可燃成分;O 是助燃成分。 计算理论空气量,应该首先计算燃料中可燃元素(碳、氢、硫等)完全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因此,要依据这些元素完全燃烧的计量方程式,例如完全燃烧的总体方程如下:

22CO O C =+

O H O H 2221

41=+ (1-2)

22SO O S =+

假定计算中涉及的气体是理想气体,即1000mol 气体在标准状态下的体积为22.4m 3,则所需氧气的体积为

2

,0104.22)32

32412(2-⨯⨯-++=O

S H C V O (m 3/kg ) (1-3) 因此,每1kg 可燃物完全燃烧时所需空气量的体积为 21

.02,0,0O air V V =

(m 3/kg ) (1-4)

例1-1:求5kg 木材完全燃烧所需要的理论空气量。已知木材的质量百分数组分为:C -43%,H -7%,O -41%,N -2%,W -6%,A -1%。

解:依据上述有关公式,燃烧1kg 此木材所需理论氧气体积为

2,0104.22)3232412(

2-⨯⨯-++=O

S H C V O 91.0104.22)32

41

471243(2=⨯⨯-++=-(m 3)

因此,燃烧5kg 此木材所需理论空气体积为 521

.02,0,0⨯=

O air V V =

521

.091

.0⨯=21.67(m 3) 1.2.1.2 气体可燃物的理论空气量

对于气体可燃物,习惯上用体积百分数表示其组成,其成分为 %100%%%%%%%%222222=++++++

+∑O H N O CO S H H

C H CO m

n

(1-5)

式中 CO 、H 2、C n H m 、H 2S 、CO 2、O 2、N 2、H 2O 分别表示气态可燃物中各相应成分的体积百分数。C n H m 表示碳氢化合物的通式,它可能是CH 4、C 2H 2等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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