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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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填空题
1.共同诉讼按其成立的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参加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三种。
4.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5.对派出机构以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为被告。
(二)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委托代理人
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进行诉讼。()
A.1~3人 B.2人
C.3人 D.1~2人
3.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
A.原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
C.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D.共同的上级机关
4.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A.裁定驳回起诉 B.不予追加
C.中止审理 D.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5.不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是。()
A.代理人 B.当事人
C.证人 D.第三人
(三)多项选择题
1.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有。()
A.法律授权组织 B.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2.下列不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A.原告 B.证人
C.鉴定人 D.委托代理
3.下列不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委托代理人
C.证人 D.第三人
4.可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有。()A.股东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
C.董事会 D.各股东
5.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
A.法定诉讼代理人 B.指定诉讼代理人
C.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定代表人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2、简述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应具备的条件。
3、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其法律地位如何,有哪些主要诉讼
权利?
(五)案例题
王某与刘某同住一院内。1999年4月9日,王某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建房申请,土地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同意王某将其私有房屋的一部分拆除,并新盖房屋3间。刘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许可的实施将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出入,因此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土地规划局发放的建房许可。
问:本案中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如何确定?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必要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法院通知参加
3.指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4.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5.派出机构
(二)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D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BC 4.ABC 5.ABC
(四)简答题
1.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有:(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1)必要共同诉讼是因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因为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2)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是否合并审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时才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否则不构成共同诉讼案件。
4.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复数时才有产生第三人的可能性。(2)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处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某种权利,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使其丧失某种利益,增加某种义务;或使其权益受到某种不利影响。(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与原告、被告现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基本相同的诉讼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中有权提起与本案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五)案例题
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拥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种行为时,往往会牵涉到相邻或相关人的利益。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从形式上看,土地规划局批准王某改建私房的行为,并未涉及刘某,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针对刘某作出,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一行政行为存在着侵犯刘某的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可以作为原告以县土地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王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