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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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p 、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也需要接受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符合规定,可以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 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报告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情况,包括参加的活动、出行情况等。

2. 专人监督:可以指定专门的监督人员或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

3. 公开透明: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4. 自我约束:领导干部应该自觉遵守规定,自我约束,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私利,确保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表现端正。

5. 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通过以上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
排和活动,确保其行为合规,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上党员干部行为标准的内容第1部分:“超过八小时”的承诺言行,我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则,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在八小时以上的言行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江门市蓬江区党员干部的行为守则;不要进行禁止或监督的行为;减少谨慎的参与;并进行更积极的宣传。

2,要自觉净化“社会圈子”,在各种社交场合要注意个人言语,行为和身份,避免滥用职权和影响。

3,自觉净化“生活圈”,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周围的工作人员。

4,有意识地净化“休闲圈”,体面体格,健康品味,不吃不喝,不舒展。

5,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正确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

单位:承诺人:2017年9月29日第二部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gla腊县委党校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依靠党员和干部的自我约束,坚持多层次,全过程建立基于教育和预防的全面监督管理机制,纪律检查监督与社会,家庭密切配合。

2,八个小时后,党员干部要自觉,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风纪律或破坏社会公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要认真追究肇事者的党政纪律责任。

4,学校党员的领导不仅是受过教育的人,而且是监督者和管理者。

要把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指导和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会圈”和“娱乐圈”的认识纳入责任范围。

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榜样,在八小时外为下属树立榜样。

5,他们不得参与传播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6,不参加不正当的社会交往,从事不健康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以及利用权力获取利润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人。

7,严禁使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违反社会公德。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八,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干部状况。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篇‎一:‎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八‎要、‎八不‎要)‎一‎要尊‎重科‎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不要‎参与‎任何‎邪教‎反动‎组织‎和各‎种迷‎信活‎动。

‎‎二要‎举止‎文明‎,维‎护公‎德,‎言语‎规范‎,不‎要在‎非公‎务活‎动中‎着装‎或做‎有损‎行风‎的事‎。

‎三‎要坚‎持正‎义,‎乐施‎善助‎,见‎义智‎为,‎不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四要‎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物‎,‎利益‎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五‎要谦‎恭礼‎让,‎团结‎邻里‎,维‎护稳‎定,‎不要‎与社‎会上‎品行‎不正‎或黑‎恶势‎力人‎员交‎往。

‎‎六要‎诚信‎待人‎,互‎助友‎爱,‎慎重‎交友‎,不‎要违‎规经‎商或‎为其‎亲友‎提供‎非法‎便利‎条件‎。

‎七‎要谦‎虚谨‎慎,‎为人‎正派‎,严‎以律‎己,‎不要‎接受‎纳税‎人宴‎请和‎酒后‎驾车‎、酗‎酒滋‎事。

‎‎八要‎艰苦‎朴素‎,家‎庭和‎睦,‎勤劳‎持家‎,不‎要利‎用婚‎丧嫁‎娶及‎各种‎喜庆‎事宜‎敛取‎钱物‎。

‎不‎要做‎任何‎有损‎国家‎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廉洁‎从税‎行为‎规范‎(‎十条‎禁令‎)‎一、‎严禁‎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准违‎规执‎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徇私‎舞弊‎,不‎准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或‎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

‎‎三、‎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不准‎擅自‎应邀‎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各种‎庆典‎、旅‎游、‎钓鱼‎、歌‎舞等‎娱乐‎消费‎活动‎。

‎四、‎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向纳‎税人‎借钱‎、借‎交通‎工具‎、住‎房,‎以及‎侵占‎其他‎财物‎。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

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态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一、总体原则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近年来,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加和无休止的竞争,人们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模糊,普遍存在八小时工作制的破坏,许多人加班、加点、加时等现象层出不穷。

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同样重要,它关乎我们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社交关系的维系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首先,我们应重视自身的身心健康。

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我们需要给自己适当的休息和放松,如运动、阅读、旅行等。

这样的活动可以帮助我们释放工作压力,调节身心状态,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要有规律的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这对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都非常重要。

其次,我们应注重家庭和社交关系。

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我们与家人和朋友相处的时间。

我们要保证与家人共进晚餐、参加子女的家长会、在假日或闲暇时间陪伴家人一起做些户外活动等等。

这样可以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构建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此外,我们还要保持与朋友之间的交流和联系,相约聚会、聊天、一起参加爱好小组等等,这有助于增进友谊,丰富生活。

再者,我们应发展自己的个人兴趣爱好。

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培养个人兴趣爱好的黄金时间。

我们可以学习乐器、绘画、舞蹈、烹饪等等,这样可以培养自己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同时,拥有一项独特的爱好也增添了我们的个人魅力,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可以利用在为社会做贡献上。

我们可以报名参加志愿者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或者参与环保活动,保护环境;又或是积极参加公益募捐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

这样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且使自己的生活更加有意义。

最后,我们应保持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习惯。

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

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道德伦理观念。

我们要热爱劳动,不偷懒、不浪费时间,做到诚实守信。

我们要诚恳对待别人,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益,不对人进行侮辱和攻击。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党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手抄报

党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手抄报

党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手抄报篇一: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活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纪委《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签订本责任书。

一、监督对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二、监督内容“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围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具体内容按照《坡头区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湛坡办发[2016]2号)及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党支部负主体责任,区教育局负监督责任。

三、教师表率作为一名教育事业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1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教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附则(一)本责任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不力,本人或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小学和教师各保存一份。

******小学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教师(签名):年月日22 坡头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责任书坡头镇中心小学2篇二: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八要、八不要)一要尊重科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不要参与任何邪教反动组织和各种迷信活动。

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
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是指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公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

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同时,公务人员应该注重个人形象和言行举止,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吸烟、大声喧哗等行为。

2. 社交活动规范
公务人员在社交活动中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得参与不良的社交活动,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礼品等。

同时,公务人员应该遵守礼仪和规矩,不得在社交活动中过度消费,不得以公务为名谋取私利。

3. 信息披露规范
公务人员应该遵守信息披露规范,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公务人员应该主动披露与公务有关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公益活动规范
公务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但是,公务人员在参与公益活动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公益活动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公益活动的规定和要求。

以上是公务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

公务人员应该认真遵守这些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誉。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规范和要求。

干部“八小时以外”

干部“八小时以外”

干部“八小时以外”第一篇:干部“八小时以外”[注意]干部“八小时以外”长岭县乡(局)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十严禁、十不准”规定一、在政治纪律方面做到五个严禁:1、严禁捏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小道消息;2、严禁编造、散布“政治笑话”和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3、严禁参与、支持、同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4、严禁参与磕头结拜,拉帮结伙和搞“黑白两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严禁把保密文件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传播和泄露组织机密。

二、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到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馈赠和宴请;2、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工作调动、生日庆典、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3、严禁涉足能影响自身形象的不健康场所和接受色情服务;4、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5、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酗酒闹事,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三、在社区生活方面坚持五不准:1、不准对社会违法违纪现象听而任之、熟视无睹;2、不准违犯社会秩序和社区管理制度;3、不准损坏公共设施和影响环境卫生;4、不准媚上凌下、与民争利、欺压群众;5、不准编造、传播带有色情和不健康的“黄色段子”。

四、在家庭生活方面坚持五不准:1、不准有婚外恋和任何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2、不准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3、不准听任“枕边风”导致公私不分和包庇纵容家庭成员的错误行为;4、不准不尽赡养和抚养义务以及教育子女的责任;5、不准对遇有危险的邻里麻木不仁、袖手旁观。

第二篇:干部“八小时以外”干部“八小时以外”[注意]干部“八小时以外” 长岭县乡(局)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十严禁、十不准”规定一、在政治纪律方面做到五个严禁:1、严禁捏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小道消息;2、严禁编造、散布“政治笑话”和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3、严禁参与、支持、同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4、严禁参与磕头结拜,拉帮结伙和搞“黑白两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严禁把保密文件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传播和泄露组织机密。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摘要:一、引言1.领导干部的重要性2.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二、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定义和目的1.定义2.目的三、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内容1.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监督2.私人生活的监督四、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实施1.监管部门的职责2.监督方法和手段五、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优势1.提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2.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六、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挑战与应对1.面临的挑战2.应对策略七、总结正文:一、引言领导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在8 小时之外,可能会出现一些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如违规兼职、参与赌博、接受贿赂等。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他们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

二、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定义和目的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是指在领导干部的工作时间之外,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目的是确保领导干部在8 小时之外也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内容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监督,如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的活动、社交圈等;二是私人生活的监督,如家庭生活、个人品行等。

四、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实施为了确保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8 小时之外活动的了解和掌握;二是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三是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互联网等,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五、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优势8 小时之外监督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纯洁领导干部队伍,增强党和人民的信任。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总则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

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

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行为规范

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行为规范

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行为规范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防止和反对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强化对我市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行为的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和省“30条”、XX市“36条”、我市“24条”等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家生态”建设、“不合格党员的20种表情”矫正等系列活动,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监督范围本行为规范适用于我市全体市管干部,及市直机关下属二级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基层站所负责人。

第二条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严禁的行为(一)严禁在各种社交场合和媒体、网络等平台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三)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四)严禁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利用宗教势力、民族势力、宗族势力或特殊群体,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或与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会倾向的人员交往,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五)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升迁、升学、参军、生日、生孩子等机会大操大办、敛财敛物;(六)严禁私植势力,搞远近亲疏、团团伙伙,搞小山头、小圈子、拜把子,乱拉社会关系;(七)严禁参加黄、赌、毒等活动,或酗酒、滋事、酒驾,或出现在公共场合、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行为;(八)严禁纵容、授意配偶、子女、亲属好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或利用个人权力为配偶、子女、亲属好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九)严禁有其他可能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倡导的行为(一)倡导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对党忠诚老实,讲党性原则,不搞两面派、不做两面人,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制止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倡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遵守道德规范,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三)倡导廉洁奉公、洁身自好、谦虚谨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四)倡导坚持和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打听、不泄露任何工作秘密;(五)倡导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不浪费、不攀比、不奢侈,婚丧嫁娶等事宜按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六)倡导发扬科学精神,移风易俗、拒绝迷信,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七)倡导多学习、多思考,多交良师益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八)倡导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培养高尚的情操雅趣,提升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九)倡导树立传承发扬良好家风,及时劝阻家人的不廉洁、不文明行为。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未来之舟礼仪培训网)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防止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铭记身份,注意法官形象。

言行举止要谦虚谨慎、文明得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警、自律、自省、自尊、自重、慎独、慎行、慎交友。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谅,争创“文明家庭”。

3、群众遇有险情和困难,要见义勇为和热情相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4、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5、加强业余科学文化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庸俗低级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三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守以下规定:1、不准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2、不准在家中或在其他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严禁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 严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宴请及为其案件说情、拉关系所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5、严禁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利用职务提升、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7、严禁着制服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酒店、餐厅娱乐餐饮。

8、严禁非执行公务时间使用警车、警具,禁止在舞厅、酒楼、公共娱乐场所前停放警车。

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社会组织、团体及其活动。

10、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不准在任何场所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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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行为规范
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七条【“社交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社交圈”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八条【“生活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生活圈”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八)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家庭美德;
(十)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九条【“休闲圈”的禁止行为】规范“休闲圈”行为,树立正确消费观,自觉
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进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消费;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三)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二节监督制度
第十条【双重组织监督】对在职党员实施“双向管理”,凡组织关系在工作单位、居住在社区的党员,应主动到所在社区登记,建立联系,在“八小时以外”参加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社区党组织应经常向单位党组织反馈在职党员在社区接受管理和活动情况。

单位党组织应定期深入社区征求意见,了解和掌握在职党员在社区中的表现情况,督促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及时同社区党组织保持双向联系。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议程,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涉及“八小时以外”的问题应形成台账并落实整改,报告内容、整改台账等资料由所在单位收集存档,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测评或组织考察的参考材料。

第十二条【谈心谈话监督】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班
子成员与所分管党员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谈话时应当了解谈话对象“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干部考察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把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请示报告监督】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重大事项填报监督】严格实施个人重大事项填报情况抽核查工作,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凡提必核”,确保及时掌握干部队伍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党内日常监督】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列入每年述责述廉述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十七条【暗访曝光监督】运用暗访、查处、追责和曝光“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的监督,围绕重要节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暗访活动,及时核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对暗访发现的典型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

第十八条【巡察监督】建立巡察监督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巡察内容。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有关党员的责任追究】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党组织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村(居)党组织负责人、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行为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本规范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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