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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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一、对于新、扩、改建项目, 在建设之前, 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提出防治措施。

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 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工程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 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2.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 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3、工程施工阶段, 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 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 保证工程质量,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工程竣工后, 试生产或试运行前, 由筹建部门申请, 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 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四、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五、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 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六、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 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 改进工艺操作, 加强人员操作, 尽量避免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建设项目中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环境管理目标和原则: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原则,如减少排放、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

2. 环境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3. 环境管理责任:明确项目各方的环境管理职责和责任,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并指定环境管理负责人。

4. 环境管理计划: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保护目标、控制措施、监测方法和频率等。

5. 建设过程管理: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排放控制、噪音防治、水资源管理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6. 污染防治和治理: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和治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

8.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及时处理事故和纠正问题。

9. 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0. 监督和执法: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1.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和项目参与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2. 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资源、空气质量等。

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建设必要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5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5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____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____-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____》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____:1、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____kv至____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____报告表:1、____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____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____kv至____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____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的,具有组织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合规,注重科学技术支撑。

(三)社会共治,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环评和安全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环评过程中,需进行安全评价,评估该项目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七条环评和安全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评和安全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审批、立项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保安全监管第九条环保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环保安全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和权限。

(二)制定环保安全监测标准和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三)开展环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对环保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环保安全法律法规,做好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环保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培训。

(三)建立环保安全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

(四)定期组织环保安全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五)及时上报环保安全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保安全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保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一)设计合理,科学选址,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使用环保安全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项目运营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进行备案和监督。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环保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环保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各建设项目应设立环保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环保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环保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六条环保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并落实环保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2. 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3. 提供环保安全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4. 组织开展环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 参与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机构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密切配合,联合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有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环保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并合理运行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环保安全操作程序与要求,建立健全环保安全责任制。

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和工作要求,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

第九条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2. 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3. 对废弃物和污水等环境污染物的管理;4. 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监控等监测工作的管理;5. 对环保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环保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环保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中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总则: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目标,确定相关管理原则和责任。

2. 环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后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

3. 设计阶段:要求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编制环境管理计划书。

4. 施工阶段:明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施工场地环境保护、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5. 运营阶段:规定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的处理和管理。

6. 监测评估: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7. 应急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环节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事故。

8. 环境监管:明确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9. 法律法规遵守: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一、前言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风险评估及治理措施、环境监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提出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二、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必要性十分重要。

1.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术语定义1. 建设项目: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业项目等。

2. 环境保护管理:指对建设项目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监测、管理和防治的过程。

3. 监督和管理机构:指依法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门。

四、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立项前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分析、环境影响预测等。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的编制应确保科学、客观、真实。

五、环境保护方案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案应在项目获得批准或备案后编制。

2. 环境保护方案应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计划等内容。

3.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施工和运营管理,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六、环境监测与评估1.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方案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

2.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监督和管理机构。

七、环境应急预案1. 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并报监督和管理机构备案。

2. 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预警、应急处置流程、应急材料、应急工作人员安排等内容。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有效执行。

八、环境监督和管理1. 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九、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建设单位应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展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基础情况、环境敏感性、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准确、真实、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污染、减少排放和治理污染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保护设施,配备环境保护设备,做到污染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指南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投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监测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经过环评单位审查后,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保设计,并将环保设计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应当按照环评和环保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保施工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宣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依法、科学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公示程序公示评价结果。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做为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取具有环保资质的公司来管理建设垃圾,合理分类、转运和处置建设垃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确定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赋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通过虚假环境影响评价骗取批准或者审批文件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审批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参与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任何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众对报告内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当遵守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公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建设领域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应当保障环境质量,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积极采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相应责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在环保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下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集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发布相关环境质量信息。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环境监测数据,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将其纳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生态安全,保护生态资源。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废弃物、污水等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确保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项目环保状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要点1. 环保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内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 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4. 环评报告内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5. 环保管理“五懂、五会、五能”: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保依法合规。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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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各项管理措
施的基础上实行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一系列行为。

在建设过程中,环境问题应当成为项目建
设管理的一个紧要内容。

因此,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为了保持生态平衡,限制环境污染,对设备、材料、技术、管理等方面都有肯定的
要求。

1. 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的遵守
在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必需遵守国家、省、市或区的有关环
保法规。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环保法规了解和宣扬,认真订立和执行
环保方案和检查方案,并将环保要求纳入各类合同、协议或合作协
议中。

2. 环保设施的配备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还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这些设施需要具有排放标准,并
进行监控和维护管理。

3. 选用环保材料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应当选用环保材料,尽量削减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对于有害物质含量高的建筑材料应当予以限制,要求使用环
保型材料。

4. 掌控施工噪音
施工噪音是建设项目中常常显现的环境问题之一、因此,在建
设项目环保管理中,需要通过实行以下措施对施工噪音进行掌控:
(1)工地的布局应符合专业要求,使噪音产生的地点阔别敏感目标;
(2)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使用噪音小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3)为住宅区和敏感目标设置屏障,削减噪音的传播。

5. 垃圾处理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要求对垃圾进行有效的处理。

这包括垃圾的分类、运输、回收和处理等方面。

对于大型建设项目而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的初期就考虑新型垃圾处理技术的应用,以实现最小化、无害化的垃圾处理。

6. 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还应当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环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假如发觉不合规的情况,应适时实行矫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7. 监督管理
在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监察机构和建设单位应相互搭配,监督管理。

监察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看法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积极响应监察机构的要求,适时搭配检查工作。

总之,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是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必需开展的一项管理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尽力避开对环境的事件影响,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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