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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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是指确保建筑工程在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进行合理的保护与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实现良好的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废弃物管理、节能减排等方面。
一、环境影响评价在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和预测,以确定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变更等前期工作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中需要包括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防治措施等内容,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二、废弃物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节能减排建筑工程的能源消耗和排放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推动建筑工程的节能减排工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国家颁布了《建筑能源效能指令》,规定了建筑工程能源消耗的限制要求。
而我国则制定了《建筑节能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能耗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使用节能技术和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四、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管理建筑工程中的水资源。
例如,我国《水法》规定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
在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水资源的供给和排放,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建筑工程环保规范》(GB50509—2024)
![《建筑工程环保规范》(GB50509—2024)](https://img.taocdn.com/s3/m/a503d7a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38.png)
《建筑工程环保规范》(GB50509—2024)建筑工程环保规范(GB—2024)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环保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1.2 规范目的为确保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减少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3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环保设计2.1 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影响程度和范围、防范和减缓措施等。
2.2 环保措施设计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振动控制设施等。
2.3 绿色建筑建筑工程应积极采用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环保性能等。
3. 施工3.1 施工环保措施施工单位应按照环保设计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3.2 施工废弃物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3.3 施工噪声、振动控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振动,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产生影响。
4. 验收、运行和维护4.1 环保设施验收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2 运行和维护建筑工程投产后,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环保监测建筑工程投产后,应定期进行环保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5. 罚则违反本规范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 附则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环保规范(GB—2024)》的全文,该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环保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减少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265ac804a1b0717ed5dd05.png)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3、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5、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6、绿化设计;7、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8、环境监测机构;9、环境保护投资概算;10、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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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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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环境保护设计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制定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生态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探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内容。
首先,减少污染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核心要求之一、项目公司应该制定减少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
例如,在项目设计中应采用清洁的能源替代传统的高污染能源,如利用太阳能或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此外,建设项目应采取防治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的措施,如建造净化设施来处理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
其次,节约资源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应合理规划和利用资源,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消耗。
例如,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能源利用效率,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率。
此外,建设项目还应合理利用并循环利用水资源,降低用水量和水资源的污染。
生态保护也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项目应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受到影响的生态系统。
例如,在项目建设中应保护和保留植被,合理规划建设区域内的绿化带,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土地的破坏。
此外,建设项目还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避免对其栖息地的破坏,并采取措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最后一个方面是社会责任。
建设项目应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他们的利益。
项目公司应与当地居民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并在项目建设中充分考虑。
同时,建设项目也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并及时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应包括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生态保护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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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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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环境生态安全,将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纳入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之中,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严格管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工作,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并且明确违反规定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投资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
三、规划建议(一)环保工作目标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循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科学的环保措施,加强项目环保设计;•着重重视环境问题,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明确环保措施;•工程设计阶段,必须全面考虑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量化环保目标,制定环境管理标准;•施工企业必须遵照环保措施进行施工,并且严格执行环保程序;•监理单位必须监督到位,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环保标准。
(二)环保工作设计、管理与落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环保设计方案;•确定环保管理人员,对环保工作进行全权负责;•设置环保验收制度,确保环保工作质量;•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环保意识;•定期更新环保技术和法律法规,提高环保工作水平。
(三)环保措施落实•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污染源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监测达到要求;•施工过程中,对于地貌、植被、水文、空气等,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工程项目结束后,对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四、环保用地(一)环保用地的分类根据环保用地的不同特征和功能,将其分为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
(二)环保用地的基本准则•污染源环保用地应当远离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环保用地应当迅速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环保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环保用地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由开发商提出;•秉承同城同标准的环保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四)环保用地的合理性评价•对于污染源环保用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环境敏感区环保用地,应当进行生态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环保要求相符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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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3、环境保护设计原则:尊重自然、依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预防为主、全面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
二、基本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应根据所在地环境特点和资源状况,选取环境友好型技术和装备,优化项目结构,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建设项目应采用防治污染的技术和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建设项目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小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并对生态环境进行适当的修复、恢复和保护。
三、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处环境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并依据评价结果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应公开透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四、环境保护措施1、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
2、对于影响敏感区域(如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有效保护。
3、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可行的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监测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4、对于涉及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文化遗产。
五、环境监测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空气、水、噪声等环境因素,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于环境监测结果不合格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整改,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ae9bea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88.png)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设计、评估、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本条例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具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环保部门或者环保执法人员行贿、送礼,或者干预、妨碍环境监测、检验、审查、执法等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其他条例未规定的,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所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九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在项目设计、布局、施工和运营管理等环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环保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允许,擅自改变或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排污与管理第十三条除非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否则禁止向原有河湖、水源地和城乡生活区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在环境容量较弱的区域,禁止新设、扩建或者改建高度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或者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污管理方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执行,确保在排放标准内排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排污管道、储存设施等管理制度,确保排污不超标,不发生泄漏。
(完整word)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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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简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一注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参考-2.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22e1e258f5f61fb73666e8.png)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ab6c887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64.png)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最新整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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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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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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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大全1.环境影响评价(EIA):在项目开发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项目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生态系统等方面的影响分析,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资源保护设计: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设定环境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
例如,在建筑设计中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等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生态景观等。
3.废物和污染物的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处理。
例如,建筑工地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储存和回收利用,有害废弃物应进行专门处理。
4.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例如,在工地设施中应安装污染物净化装置,减少扬尘排放。
同时,建设过程中应控制机械设备的使用,减少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的排放。
5.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污染的排放。
例如,在建筑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水泥、沙土等材料进入河流和湖泊。
同时,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6.噪声和振动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应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减少机械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同时,应设立噪声监测点,定期监测噪声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设定的标准。
7.生态系统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护和修复受影响的生态系统。
例如,在绿地建设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植被,保护和恢复植物的多样性。
同时,应禁止破坏敏感生态系统,如湿地和森林等。
8.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护和修复受影响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必要时应进行专门保护和修复。
9.环境监测和监督: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0.环境修复和补偿:如果项目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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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下列内容: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六、绿化设计;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八、环境检测机构;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土布置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精良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止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竟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贮存设施,装卸站等宜不止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
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第十九条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只能感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名誉能够煤气的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阻制排放。
如: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二、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三、粉状或散装无聊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一直粉尘飞扬的设施;第二十三条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施计量、采样及分析设施。
第二十四条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法规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二十六条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
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三十条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除的非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废水的石松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液)等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地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送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和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九条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第四十条对受钠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应采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响应的废水管网;第四十三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书、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起处理方法。
对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采取挥手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废渣(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里哟感或处理能力等情况,妥善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管理和利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废渣(液)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二、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
第四十七条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一、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第四十九条可燃质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二、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第五十一条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存。
但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二条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五十五条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
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六、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七、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六十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一、定期监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崐定的排放标准;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国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