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11-16实施日期:2019-01-0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制定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并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目录1概述1 1.1依据和目的1 1.2适用范围1 1.3附则1 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1 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3.1安全管理体系2 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2 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4 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4 3.2安全绩效管理5 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6 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7 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7 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7 4.2安全监管实施8 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1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1概述1.1依据和目的本实施说明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㊂本实施说明目的是为‘规定“的执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指导㊂1.2适用范围本实施说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㊂主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单位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㊂1.3附则本实施说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㊂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切实解决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和操作问题,将‘规定“与安全管理领域其他相关规章的关1系,以及职责范围说明如下:‘规定“与其他相关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㊂即‘规定“明确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则性要求,其他相关规章可在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性和细致化的规定㊂因此,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基本要求㊂‘规定“不改变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着眼为现有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为各业务系统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统一的框架和依据,从而保证我国民航安全管理规章体系的系统性㊁一致性,提高规章防范风险的整体效能,推进我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SSP)㊁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㊂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具体工作职责,针对‘规定“所述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如:安全管理体系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其行动计划㊁统计分析报告的备案,以及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备案等,仍然由各业务系统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其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或备案㊂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3.1安全管理体系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为推进系统安全管理,实现从事后到事前㊁从开环到闭环㊁从个人到组织㊁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㊁ 2以安全绩效管理为手段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效率,民航局于2007年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之后通过规章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㊁‘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以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6)㊁‘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139/140-CA-2008-1)㊁‘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AC-145-15)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MD-TM-2011-001)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MD-TR-2016-01)和‘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AC-141-FS-2017-07)中明确了航空公司㊁机场㊁空管单位㊁维修单位㊁危险品运输企业㊁飞行训练单位等的SMS建设要求㊂民航局正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开展SMS实施试点㊂2018年9月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398-AA-2018-01)㊂未来将会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全面展开SMS建设工作㊂上述涉及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民航行政机关的3监督㊂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各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7类民航服务提供者都应建立SMS㊂结合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针对尚未明确SMS建设要求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在日常运行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管控运行风险㊂在民航局出台针对性SMS建设要求之前,此类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应包含SMS的核心要素,如风险管理㊁安全检查㊁安全信息管理㊁安全绩效监测㊁安全培训教育等,至少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㊂后续将研究出台指导材料㊂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SMS审核参考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依据我国民航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特定的安全形势和条件下,由民航局安委会指派行政监管单位㊁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的建设实施状况和体系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客观评价其SMS成熟度,为局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㊂SMS审核是民航局履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或者等效安 4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评价其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㊂不同于局方行政监察和以往开展的安全审计㊁合格审定,SMS审核不仅关注规章符合性,更关注体系实施取得的效能㊂2011年,民航局提出关于推进SMS审核的工作要求,陆续启动了对多家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调研和试点审核,制定了SMS审核方案和程序,编制了SMS审核检查单,开发了审核系统和工具㊂2012年至2018年,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先后对20余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SMS审核,形成了成熟的SMS审核组织模式㊁完善的SMS审核检查单㊁科学的SMS评估方法和实用便捷的SMS审核工具,为在全行业系统开展SMS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㊂后续将在SMS审核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SMS审核的启动时机㊁职责㊁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㊂3.2安全绩效管理安全绩效管理是SMS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设计关键适用的指标,监测指标数据并实施控制,使组织的安全水平达到可接受的状态㊂中国民航积极推进安全绩效管理的研究㊁试点和推广工作,实施既符合ICAO要求又满足中国民航实际需要的安全绩效管理㊂2010年民航局开始正式选取试点单位启动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在7个地区管理局辖区选取单位开展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㊂2017年民航局发布‘民航安全绩效管理推进方案“,明确了安全绩效管理是验证和检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5的重要手段,要求安全绩效管理推进工作应有计划㊁有步骤㊁有层次地在全行业开展,并持续完善㊂同年发布的管理文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管理指导手册“,为各单位实施安全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指导㊂2018年民航局发布‘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结果用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调整,作为开展精准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促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㊂后续有关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指导文件,将进一步阐述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方式方法㊂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民航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㊂目前,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民航局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了明确要求㊂2017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MD-AS-2017-02),对全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从安全隐患排查㊁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三个方面对 安全隐患零容忍 进行了深入解读㊂2019年3月,民航局颁布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 2019 11号),替代上述工作指南,从机制建设层面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㊂6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为规范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民航局已发布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制定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㊁‘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㊁‘事件样例“(AC-396-08)等标准或程序㊂‘规定“是民航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阐述了民航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报告㊁调查配合㊁纠正措施制定的要求,在行业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管理方面,提出了安全数据收集㊁安全信息分析㊁保护㊁交流㊁发布等要求㊂‘规定“与CCAR-395㊁CCAR-396在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形成通用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原则性与具体细化的工作需求遵照执行㊂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07年起,ICAO陆续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㊁6㊁8㊁11㊁13㊁14和18进行修订,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并实施SSP,并将在未来对其实施审计㊂2009年初,民航局将编制‘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启动了制定和部分实施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列入‘中国民航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㊂2015年,民航局正式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全面阐述了中国民航SSP四大框架及各个要素的现状和需要完善的内容㊂7中国民航稳步推进SSP的实施,在多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㊂逐步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㊂全面落实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推动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建设㊂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数据驱动㊁基于风险和绩效监测的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监管模式㊂强化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管理,持续推动局方飞行品质监控基站建设,实现中国民航运输主力机型监控全覆盖㊂结合评审修订机制,将依据ICAO最新发布的附件19第二版和Doc9859第四版,对‘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开展评审和修改完善,将安全监管的八个要素与SSP相融合㊂4.2安全监管实施‘规定“第八条所述SMS的审定要求,保持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权限不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原有处室按照原定审定模式进行㊂‘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民航局应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以保证安全监管全面㊁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应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㊁具体运行规章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㊁监察员资质和培训等八个方面的内容㊂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是参考了ICAO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安全监管系统进行评估的八个关键要素,并结合中国民航实际情况而制定的㊂这些关键要素是搭建有效安全监管系统的基石,关键要素的有效实施水平可反映一国的安全监管能力㊂8‘规定“第四十五条提出,民航局应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㊂后续基于安全绩效评价的行业安全绩效分析方法,将通过对各类安全信息数据(如企业安全绩效数据㊁行业安全信息数据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的综合分析和利用,实现对行业安全状态的综合评价和监测;开发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监管标准以及分析工具,实现对全行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控和预警,向基于安全绩效水平的安全监管方式逐步推进㊂民航局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㊁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察㊂除此之外,民航局还通过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进行审核和对等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备案等多种形式,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㊂‘规定“诸条款涉及的备案机制(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㊁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等),是指相应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相关处室备案㊂对于大型航空运营人㊁通用航空公司㊁机场等有运行合格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颁发运行合格证的部门进行备案㊂对于不需要运行合格证的下列单位:(1)在机场内运行的;(2)承担配载等职能的;(3)其他民航局安委会认为应该纳入管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机场管理部门备案㊂其他单位,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不需要进行备案㊂‘规定“所述的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9告等内容和形式,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明确指导材料的,按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的,按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㊂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为贯彻国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2015年,民航局下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以 党政同责㊁一岗双责㊁失职追责 为指导思想,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系统阐述了民航系统中各类型单位㊁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体责任是根本,领导责任是关键,岗位责任是基础,监管责任是保证,规范了各类型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强化了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通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以及持续建设中的监管事项库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㊂01。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行,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稳定进行,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机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二、机场安全管理责任1. 运输机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安全管理工作。
2. 运输机场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运输机场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机场的运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机场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2. 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
机场的安全管理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做到人人负责,事事关心。
4. 法律依据。
机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安全规定。
四、机场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建设1.1 安全设施包括飞行区和场道的灯光设施、障碍物清除、防雷设施等,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
1.2 气象设备和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机场安全的关键,必须做好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2. 安全培训和演练2.1 机场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2 旅客服务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处置能力。
3. 安全检查和监督3.1 对进出机场的人员、车辆、行李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机场。
3.2 运输机场应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定期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 事件应急处理4.1 运输机场应制定健全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指挥体系和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事件发生时,机场各部门应及时响应,积极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报告。
五、机场安全运行绩效评估1. 运输机场应设立安全绩效评估机构,负责对机场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2. 安全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率、安全培训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等指标。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8年修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专业之不停航施工管理
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专业之不停航施工管理不停航施工的概念 (1)不停航施工手续办理 (2)不停航施工的一般规定 (4)不停航施工保障措施 (8)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10)不停航施工机场开放的条件 (12)比较少见的专业用语: (12)案例分析的内容 (13)扩展阅读 (15)“不停航施工管理”是民航机场专业的重点,每年考试都会考到。
不停航施工的概念是,比如航站区。
)不停航施工主要包括:1、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23、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4、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5、助航灯光及电缆的改扩建工程;6、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容易模糊的地方。
这里没提到空管工程)不停航施工手续办理报批时应提交的资料:12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345、机场运行的有关批准文件(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民航地区管理局:方负责核实)车辆的灯光、标识颜色应符合标准至少配备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不停航施工的一般规定在跑道端300m 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高度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在滑行道、机坪道面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空器安全的物体。
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应设置围栏,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的吹袭,围栏上应当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破坏。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响,因施工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
航尾流吹散。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5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5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5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7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8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8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9第三节手册的修改10第四章飞行区管理10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10第二节巡视检查13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6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7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9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9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20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2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2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4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6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9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9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30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31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2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33第一节基本要求33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4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6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6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7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8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40第一节基本要求40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3第三节一般规定44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7第一节基本要求47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8第三节应急处置50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51第一节基本要求51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2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5月20日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报审稿)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4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4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4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6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7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7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8第三节手册的修改8第四章飞行区管理9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9第二节巡视检查12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14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16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17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17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19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20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20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22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24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27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27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28第七章净空保护区的管理28第一节基本要求28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29第三节障碍物日常管理30第八章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32第一节基本要求32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33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34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35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36第九章除冰雪管理37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39第一节基本要求39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42第三节一般规定43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45第一节基本要求45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46第三节应急处置48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49第一节基本要求49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50第十三章法律责任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民用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设施,对于保障广大旅客的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细化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方针。
2.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应被理解为:•民用机场:指专门为民航机组、乘务员及旅客提供起降、停放、维修、换乘等服务的场所。
•运行安全:指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保障飞机和人员的安全,以及减少意外事件发生的措施和规定。
•航班操作:指飞行员、机务人员和塔台控制员等人员在飞机起降和停场期间的所有操作。
•应急情况:指在民用机场正常运营过程中,突发的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3. 运行安全管理责任3.1 民用机场负责人应当对运行安全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3.2 运行安全管理团队应配备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有效开展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4. 运行安全管理体系4.1 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要素:•运行安全政策和目标:明确民用机场对于运行安全的管理方针和目标,以及相应的措施和要求。
•责任和职权:各级机构和个人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过程和程序:规定各类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过程和程序。
•资源管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的配备和管理。
•安全绩效评估:对运行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4.2 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应符合民航运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5. 运行安全风险评估5.1 民用机场应定期开展运行安全风险评估,辨识和评估潜在的运行安全风险。
5.2 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机场设施、航空器、操作人员、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3 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及时上报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 运行安全控制措施6.1 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的运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运行安全风险的发生。
6.2 运行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机场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求。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运输机场作为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每一次航班的起降安全,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格的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人员管理是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的关键一环。
机场的工作人员,包括飞行员、空乘人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
飞行员需要具备精湛的飞行技术和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定期进行模拟训练和考核,以保持良好的飞行状态。
空乘人员不仅要提供优质的服务,还要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引导旅客迅速疏散。
地勤人员负责飞机的维护、检查和保障工作,他们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飞机的适航性。
安检人员则要严格把关,防止任何违禁物品进入机场和飞机,确保航空安全。
在设备与设施管理方面,运输机场要配备先进、可靠的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
跑道是飞机起降的关键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平整度和摩擦力,定期进行检查和修复,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监测设备等也都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为飞行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此外,机场的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也要齐全,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航班运行管理是保障运输机场安全的核心内容之一。
航空公司要合理安排航班计划,避免航班过度集中或延误,减少旅客的等待时间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在航班起降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航班监控系统,及时掌握航班的动态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安全检查是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的重要防线。
安检人员要对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进行严格检查,利用先进的安检设备和技术,如 X 光机、金属探测器等,排查违禁物品。
对于托运行李,也要进行同样严格的检查,防止危险物品混入飞机。
此外,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也要进行安检,确保机场内部的安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修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经营许可。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初步审查。
第四条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二)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三)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第六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二)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三)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五)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十三、安全责任与考核
13.1机场管理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3.2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考核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13.3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机场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力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十三、安全投入与保障
23.1机场管理机构应合理规划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充分的经济保障。
23.2安全投入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安全培训的开展,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23.3机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十四、法律责任与合规性
24.1机场管理机构应确保其安全运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定。
9.2地面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机场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地面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9.3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面服务提供商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十、货物和行李安全管理
10.1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货物和行李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所有出港货物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15.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法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危险品识别等。
15.3机场管理机构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十六、机场安全保卫
16.1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机场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16.2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机场治安秩序。
四、航空器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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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不得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
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
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
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
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该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
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编制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手册应当包括《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件3所规定的内容。
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手册的审查和生效程序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生效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